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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兼职维权探讨

2009-01-22李绮玲

职业·下旬 2009年9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用人单位

李绮玲

近几年,我国高校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受损的报道不断在媒体出现,反映出在我国人才市场需求由过去的学历定位向能力定位发展和就业“能力优先”的发展新趋势下,学生自身维权能力不足:同时,也反映出供大于求的人才市场所出现的政府管理欠缺与高校教育指导不足等问题。因此,应从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受损的内部与外部因素,认真分析其形成原因,采取对应措施,促进我国大学生社会兼职健康发展。

一、大学生社会兼职的构成因素

大学生社会兼职不仅仅是由于学生经济意识增强,更多由于目前就业压力大,主动出击追求社会阅历,以增加日后就业筹码。这种动机,正是大学生在学校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实现就业能力的构成因素,也是当前大学生追求能力结构的出发点与归宿。其构成因素显现以下特点:

1.粗放性的节假日兼职

2008年暑假,笔者在广西南宁市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市场调查员,在校大学生占九成。据校园抽样调查,节假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学生达59.2%。比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多25.3%。从学生校外兼职的情况看,投发传单、商品促销、餐饮业服务、市场调研和礼仪占37.2%。而上述兼职岗位技术含量要求相对较低。

2.兼职意向明确而求职信息单一

从北京海淀区4所高校部分大学生随机抽样调查获知,在兼职大学生中,为丰富经验和日后寻找就业机会而兼职的占65.4%,为增强实际操作的占13.7%。大学生兼职的目标十分明确,即积累工作和社会经验。

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调查显示,94%的学生主要通过中介了解兼职信息,13%的学生通过学校了解兼职信息,21%和10%的同学通过朋友介绍和报刊、杂志的广告了解兼职信息,求职渠道单一。

3.兼职权益受损比例高

据调查,72%的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其中88%来自中介公司,32%来自用人单位。

二、大学生社会兼职的权益受损因素

大学生作为知识能力的优势阶层,为什么会频繁出现社会兼职权益受损?必须从其产生的根源寻找结症。

1.兼职的弱势地位

供大于求的人才市场环境,形成了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弱势地位。一是大部分兼职学生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工作经验,选择兼职往往更关注供方的有岗量,对工作内容、条件、时间、劳动保护等问题缺少足够的重视。有的学生即使工作条件要求刻薄,但由于生活压力与求职难等因素限制,也只能让步。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事先把协议书备好,学生只有签字权,少有发言权,而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为以后劳动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权益保障出现盲点

在1994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没有把大学生列入劳动者范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社会兼职不属于劳动就业。兼职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而大学生社会兼职劳动受损维权艰难。2007年曝光的广州数家洋快餐厅大学生兼职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案不了了之,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障空缺。

3.维权法律途径欠缺

由于现行法律尚未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只属于民事的劳务关系。因此,学生兼职维权只能通过协商、调解、诉讼途径解决。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因没有法律强制力,一般是无果而终。诉讼途径耗时、耗力、耗财。快捷有效的劳动仲裁途径,只适用于劳动法调整的员工。可见,目前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维权途径十分有限。

4、学生自身维权能力缺摄

大部分大学生兼职受侵杈时选择了沉默,原因是自身维权法律能力缺损:一是社会阅历的被动性和缺少相关法律知识,在兼职劳动受损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识别陷阱和规避不利:二是对兼职协议书缺乏足够的重视,兼职大学生往往关注是否得到这份工作,很少与用工单位提出明确工作内容与时间和报酬等,为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三是维权证据不足,当劳动权益受损时,学生由于事先未能较好的保留或收集证据,往往不知道如何处理或自认倒霉。

三、大学生社会兼职维权对策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根源,主要是中介机构的利益驶动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劳动法制不健全及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因此,大学生兼职维杈的根本途径是全面适用劳动法规,学校提供教育、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提高维权意识。

1.国家的宏观管理

大学生是一个最具潜力的群体,是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祖国的建设,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发展。因此,国家有义务从宏观上为大学生兼职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

(1)整顿社会秩序,强化监管力度。大学生的兼职信息,大多数是通过中介获取。中介损害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管理不到位。加强社会秩序整顿和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和加强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曝光,是维护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重要一环。

(2)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大学生是社会特殊群体,年龄已在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公民劳动权。因此,大学生从事兼职、假期打工等活动应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大学生社会兼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3)建立大学生权益救济机制。“有权益必有救济”是现代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的立法却很少有关于大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规定,这正是制约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的瓶颈。大学生兼职、假期打工等劳动权益受损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关于在校大学生兼职等相关救济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上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从而明确大学生兼职享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2.学校的职能教育

兼职出现在大学生这类特殊的群体身上,学校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担负着特殊的社会责任,加强引导和管理,确保大学生社会兼职能够身心健康地发展。

(1)建立校园维权服务机制。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等现象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学校在确保国家教育任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将学生兼职纳入学校管理职责范畴:依托学校的后勤集团的法人实体可组织学生校外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兼职信息,引导学生合理、合法、适当的从事兼职活动;成立大学生权

益保障服务中心,为学生兼职提供法律咨询。

(2)防范侵权教育。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与自身防范能力有关。据调查,完全不了解或只了解一点国家劳动法规的学生占被调查学生的65.4%。高校学生社会兼职权益保障教育任重道远。如,开设劳动维权课程,举办维杈法律专题讲座,请专家定期开展劳动权益咨询等都是降低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举措。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设大学生在线权益服务网站,为学生在线提供交流信息平台。

3.提升学生专业技能教育

从这几年学生兼职的岗位看,大部分是技术含较低的岗位,这些岗位竞争激烈,大学生兼职选择无优势可言。因此,学校应加强大学生技能教育,让学生掌握过硬的专业技能。同时,教育学生选择兼职应尽可能与专业学习和职业定位相联系,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使自己成为技术含量较高的稀缺资源。在提升大学生在劳务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减少兼职权益的受损。

4.学生自身维权能力培养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选择。在选择兼职时,大学生应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合法的用工资质,如工商营业执照,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果是某公司的下属机构,应到该公司总部询问清楚。

(2)签约前的关注点。通过中介寻找兼职时,切记不要轻信中介夸大其词的广告,要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税务登记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期),要谨慎交纳中介费并索取正式发票。与用人单位签约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平等的基础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签订用工协议前,应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采用有歧义的条款。如果双方不签合同,要注意保留收集证人证言、照片、录音影像、相关的票据等各种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赢得权利。

(3)维权的途径。大学生兼职发生了劳动权益受侵犯事件,如用人单位扣押证件、免除法定责任、短期劳务约定试用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人身安全无保障等兼职权益受损,维权途径有:一是可立即解除合同;二是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4)社会兼职的心态调整。大学生社会兼职应以个人学业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为出发点,不能以赚钱为第一目标。因此,做什么样的兼职与个人的爱好、性格和心态有很大关系。要想让兼职对自己的将来产生良性的影响,大学生需要自我调节,保持心态平衡。

如今的教育将实践放到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适度的兼职是必要的,但度如何把握?一是大学生社会兼职必然会在时间、精力、思想上与学习产生冲突:二是大量学生与社会的频繁接触,必将使许多社会不良习气或其他思潮带入求学治道的大学,从而冲击学习、学术氛围,于教育不利。这将是今后学生和学校及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关注、探索解决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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