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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与“恶法”辨析

2009-01-20刘礼忠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良法法学法治

刘礼忠

摘要 无法则无法治,无良法也无法治。本文指出人民主权是良法形成的前提,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良法应具有现代性、民族性、人民性等特征。文中还指出良法的标准应符合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要求。

关键词 良法 法治 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78-01

法,可用作非法学用语,泛指方法和规范。如佛法的法,指宗教规范;教无常法之法,指教学方法。作为法学用语,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指法的总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婚姻法》、《刑法》。

现代汉语中,法、律义近,常连用称法律。古汉语中,法、律有明显的差别。据第一部字书《說文解字》解释,法字的古体为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廌,是古代传说中的形状似牛的独角兽,能辨曲直,见人争斗就用角去顶坏人。灋(法)由水(旁)、廌和去三部分组成,即含公平、正直、公正之意①。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段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唐律疏议》称“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又说战国时魏之李悝集辑各国的法,编成《法经》,后商鞅认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而是由于“无使法必行之法”,故“改法为律”。 可见,律是齐一的意思,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法”和“律”有公平、正义以及普遍划一的意思,是国家用来统一人们行为的规范。自商鞅用均布的律代替平如水的法,此后多称律不称法。秦朝的法称秦律,唐法称唐律,明法称明律,清朝的法称大清律。2000多年,重普遍划一,相对地不重公平正义。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作不同的理解。从哲学上讲,法是心生之物、心中之物,是关于人与人应如何在一起生活的认识和思想,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从政治学、政治经济学上讲,法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治理国家的政治工具和手段,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控制力量,是政治、经济的规则②。从社会学角度看,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类行为规范,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使社会达到稳定、有秩、和谐的手段,是避免、缓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工具。它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哪些行为是可以实施的,哪些行为是应当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可以实施的,实施了不可实施的行为将被如何处理。法是人们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纵观人类历史,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是人类在经过漫长的原始社会以后,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使产品有所剩余,家庭、私有制、阶级产生以后,随着国家的建立而形成的,并随着生产力水平、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在当今世界,法存在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并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彼此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法的意识形态性、上层建筑性、工具性,决定了法具有地域性、时代性和阶级性。

从价值角度考察,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这种区分,最早见之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可直到今天,到底何谓良法,何谓恶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③。总起来说,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是良法,“平之如水”、能“触不直者去之”的法是良法;反之,则是恶法。从法的形成和法的人民性上讲,作为民主产物的法是良法,民主化的法、人民的法、多数人的法是良法,作为专制产物的法、当权者的法、少数人的法是恶法。套用现在大家熟悉的话讲,符合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能体现三个代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的法是良法。

当然,良法、恶法是相对的,良法和恶法的产生和存在,也不是偶然的。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问题,都有其深厚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法可以是民主的产物,也可是专制的产物。奴隶、封建时代专制的法,与专制政治相联系,专制政治与奴隶制、封建制经济相联系,而这种经济又直接与当时人们的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奴隶、封建社会的法,是专制的制度化,其基础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类型的法,是民主的制度化,它们的基础分别是民有、民享、民治和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总之,要在经济民有、民享的基础上才有政治的民治、民主,才有良法;要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提高广大人民的素质,才有可能立良法,守良法;国家和社会才有可能达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④。

注释:

①[汉]许慎撰.说文解字.天津:天津古籍书店影印.1991.202.

②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4-45.

③欧阳梦春 杨启敬.“良法”与“恶法”之思辨.湖湘论坛.2004(1).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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