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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侵占罪与盗窃罪

2009-01-20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案例

胡 俊

摘要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就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司法事务的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 侵占罪 盗窃罪 案例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66-02

在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案例:甲某日出差到外地,入住一旅馆,第二天离开时,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将自己随时携带的信用卡遗忘在入住旅馆的房间里。旅馆工作人员进屋打扫房间时,发现地上的信用卡,遂将信用卡放进自己的口袋,占为己有。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这关系到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务,且存在雇佣、主从关系时,犯罪行为的性质问题。本案中,按常理推断,我们有理由相信旅馆所有权人及其工作人员共同管理旅馆内的财物,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工作人员被赋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清理房间卫生、妥善保管入住旅客的财产等),对于顾客甲遗忘在旅馆房间内的物品,应该推定为旅馆及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对顾客遗忘物的保管注意义务,则工作人员将顾客甲遗忘物合法持有(保管)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如果本案中非旅馆工作人员拾得该物,而是下一个旅客入住该房间,拾得的信用卡,在推定信用卡为旅馆所占有(保管)的前提下,新入住的旅客将旅馆所持有的财物以平和的方式占为己有,应认定盗窃罪为宜。从以上可以看出,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客体的财物是否脱离物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因此,两罪从总体而言,罪过形式及犯罪客体是一致的,但两罪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从犯罪对象看。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三类,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他人埋藏物。

从财物取得方式上看。盗窃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一般是不为人知的,即盗窃者自认为只有本人行使的非法占有行为。而侵占罪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手段,如合同、约定等方式取得对财物的占有,以及对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拒不归还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盗窃罪的故意不管是为一时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是希望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的意图,其最终都是为了达到将别人财物占为已有;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拒绝返还的行为。在盗窃罪的成立要件中,有些情况下盗窃行为人经权利人索要被盗物时,愿意返还被盗物;也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为了使用、隐匿而盗窃,也具有返还的意思。但由于财物的暂时使用也会给被害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所以,对于此种为一时使用为目的或为毁弃、隐匿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对侵占而言,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占有财物,经物之所有权人催告,及时返回原物的,因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对他人也无重大利益损害,一般不成立侵占罪。

从客观方面来看。盗窃罪是对物的占有,必须是对他人所有物的占有,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侵占罪只能是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1)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他人的监视或实际的掌握,也应属他人占有。例如:工厂房屋内、私人住宅内、个人小轿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一时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别人无权占有,如非法占有,应构成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可控领域之外,但按照人们的一般观念,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晾晒的衣服、被头,即使没有任何标记,也应认为由物的主人占有。如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又如,某甲代为托运他人的财物,某乙骑着车在后面跟着,在过一个红绿灯时,某甲突然加速逃离,将该物所得价款归己所有。因该财物为乙所代运,只是暂时保管,事实上财物一直处于甲的随时监控之下,即在观念上并没有脱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3)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某顾客到一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接一电话后,匆忙离开,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遗忘在饭店内,这一幕恰巧被餐厅经理看到,正准备过去取的时候,旁边座位的一个顾客猛的将包拽在手里,飞奔而跑,拿包顾客的行为将已转移占有的物品占为已有,虽然相对于丢失包的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第三者从饭店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4)他人持续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由第三人暂时的占有,但根据社会观念,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商店里的顾客在买鞋子时,试穿过程中,按照人们一般观念判断,该鞋子的所有权也由店主所有,顾客不可能享有鞋子的所有权。行为人将所穿鞋占为己有的,属于盗窃,而非侵占。(5)特定场所,所有人虽不在场,但所有人与在场的他人约定不得移动该财物时,也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例如:甲与汽车租赁公司达成协议,甲租一辆桑塔纳轿车,但双方约定,汽车内的一切装饰物品不得随意拆装,此时应认定该汽车饰物属汽车租赁公司所有。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的,定盗窃罪。(6)当数个人共同管理某种物品,且存在主从、雇佣关系时。这要看具体情形,例如店主与雇员存在高度的信赖关系,则雇员处分财物,构成侵占罪,如本文开头所示案例;如店主与雇员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辅助者,则雇员以非法目的占有财物,则成立盗窃罪。

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别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与遗忘物不同的是,遗留物是物主有意识存放某一地点或虽无意识但仍置于自己直接控制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对遗留物置放的形态、位置可以较容易判断,但某些情况下,作出准确判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例如,某甲从超市购物回来,因物品较多,遂将少部分物品暂放于楼梯口,等会儿再下楼来取,此时不远处目睹此情况的街坊邻居乙等甲上楼之际,顺手拿走了财物,这些财物是甲有意识的暂放于楼梯口的,乙对该遗留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是一路人丙顺手牵羊带走了改财物,改如何认定?虽然该财物属于遗留物,尚未脱离物主甲的实际控制,但由于行为人丙的错误认识,认为是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应定侵占罪。判断上述情形是盗窃还是侵占首先要看财物是不是遗忘物,其次行为人是否有实际依据认为是遗忘物,如果是否定的回答,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方式拿取遗忘物,均应认定为盗窃,因为行为人的拾得行为与其心态及拾得环境有关,这种关联性决定着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对物的性质的认识。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遗忘物和遗失物最大的差别不在于丢失者是否能立刻回想起财物遗留的场所﹑是否及时寻回和拾得者是否知道失主,而在于财物是否遗留在属于管理者能够有效控制该物的场所,能否认定该丢失物已置于管理者的占有或控制之下,只要是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因此,对遗失物而言,任何人的拾得行为都是一种特有行为,不存在盗窃问题。对遗忘物而言,由于脱离物主持有时即被他人持有,所以,对遗忘物遗落场所有足以控制权的准确认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例如,酒店的客人将财物遗忘于餐桌,乘客将财物遗忘于出租车上,根据常理,酒店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出租车司机就是遗忘物的持有人,这些人拾得遗忘物后非法据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成立侵占罪。需要注意的是对遗忘物遗落场所有控制权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持有人,只有对某场所有控制权的人足以控制遗忘物时,才能作为遗忘物的持有人。因此,区分侵占与盗窃首先要弄清拾得物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其次要弄清遗忘物的真正持有人。

埋藏物是否偶然发现以及埋藏物是否脱离物主的控制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的影响。一般来讲,行为人偶然发现埋藏物并且据为己有的,拒不交出的,属侵占行为。但是,以下两种情况易混淆:(1)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处有埋藏物而且埋藏物已脱离了物主的控制,这种情况下进行挖掘并将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该行为如何认定?例如,行为人发现物主将财物埋藏在某一山坡上,等物主走后,再把埋藏物取出来,占为己有。这要分情况,如果是偶然发现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则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是事先知道或有所了解的,然后独自一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挖掘的,符合盗窃罪的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2)如果埋藏物隐藏于自己有权控制的范围内,如自家庭院、自留地、承包地等,他人进行挖掘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物权法规定,埋藏人对上述空间的土地的占有具有排他性,任何人未经其同意实施的各种行为,均侵犯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埋藏人将埋藏物埋藏于他人有权控制的范围,如他人的庭院、田地里,那么,庭院、田地的主人是埋藏物的持有人,如他人发现埋藏物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如果拒不交出的,则属于侵占。如果第三人进入他人领地挖掘埋藏物的,也属于盗窃,在非经允许前提下,任何人不得闯入或秘密进入他人的私人领地,因而该情形属于盗窃。

综上,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如犯罪对象不同、财物取得方式不同、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等,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差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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