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2009-01-20吴九香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界限个人信息义务

吴九香

摘要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的收集、处理变得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日益显现。在利益驱动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的个人信息会出现误用、滥用的情况,给人们的心理、生活、财产和生命等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危险,因此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就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作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权利 义务 界限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55-02

个人信息是指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身份和特征的信息总和,一般包括本人的生理、心理、个体、家庭、社会、智力、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信息。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每个人都不可能对自己所有的个人信息拥有完全的控制、支配的权利。无论出于何种需要,个人信息的使用者在搜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等活动都必须使按照规则来实施,这样才能保证个人信息合理、正确、完整的利用。因此,在个人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的使用者之间就会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息主体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构成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信息主体及其权利内容

个人信息主体,是指个人信息所指向的个人,自然人是个人信息的唯一主体。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质就是为了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个人信息主体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最直接受益者。

每个个人信息主体都对个人信息享有信息权,也就是依法享有控制、支配个人信息同时排除他人侵害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决定权、更正权、查询权、删除权、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一)个人信息决定权

个人信息决定权在各项权利内容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指信息主体决定他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收集、处理与利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等,是对个人信息的直接控制与支配权利。

(二)个人信息更正权

个人信息更正权,是指信息主体发现其个人信息不正确、不全面、不适时,可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更正与补充的权利。具体包括:个人信息错误更正权,即更正本人错误的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补充权,即补充本人遗漏或新发生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更新权是及时更新本人过时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查询权

个人信息查询权是指本人查询其个人信息及相关的处理的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个人信息查询权是个人信息权利实现的关键,因为信息主体只有了解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情况,才能对个人信息更好地进行控制与支配。

(四)个人信息删除权

个人信息删除权,是指当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信息主体请求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包括处理与利用的目的消失、期限届满以及处理与利用行为不具备合法性等情况。

(五)个人信息报酬请求权

个人信息报酬请求权是指信息主体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等营利目的收集、处理、利用,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六)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请求权

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请求权指信息主体因为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正确、不完整、丢失或非法使用而损害其利益时,向信息的收集者、处理者、利用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个人信息使用者及其义务

个人信息使用者,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收集、处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法人或个人。个人信息的使用者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两类:

国家机关,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职能,拥有并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责的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会接触、搜集、处理、利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拥有大量记录公民的各种个人信息的个人档案,在执行职能的过程中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之间又要经常进行信息沟通、交流,因而成为重要的个人信息使用者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防范对象。

非国家机关,是指为了进行一定业务或事业而去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商务的发展,非国家机关为了提高自身效率,想尽一切办法去搜集公民或消费者的各种个人信息,特别是有关个人身份、通信联络方式、家庭、居住地及其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成为现实社会另一重要的个人信息使用者和个人信息安全重要威胁者。

作为信息使用者的应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个人信息使用者要搜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必须先向相应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以便获得相应的使用资格。

第二,个人信息使用者在搜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之前,必须通知信息主体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特别对于未成年人,由于他们还没有或没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其大量民事行为都是由其监护人来完成,因此在搜集他们的个人信息之前,应征得其合法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个人信息使用者在搜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时,应该允许信息主体自己查阅、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当信息主体要求更新或修正,不得拒绝,要积极配合应并作出反应。

第四,个人信息使用者在搜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保密措施,保证所使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杜绝个人信息不合理、不正当的公开和泄露等。

第五,个人信息使用者在搜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息权的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日益显现,为了确保社会的发展和利益,一些组织和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限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豁免、限制条件。本文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界限和限制,应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公共利益;2.信息主体的同意;3.他人合法权益。

(一)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我们追源到美国著名法学者RoseoePound的理论,在他的理论中将法律保障的利益分成三类,分别是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我们所说的公共利益主要指他说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维护他的完整、独立、尊严与存在以及保障其社会功能的利益。而社会利益主要包括社会一般安全、社会资源保存、社会制度安全、社会一般道德、社会个人生活、社会一般进步等利益。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两者是紧密相联的,公共利益是所有个人利益的集合,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维护公共利益最终目的是保护个人利益,使得个人利益获得长久的发展与保障。在信息主体行使权利以及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首先考虑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重,个人利益予以退让这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明确,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的,因此,为了避免个人利益不必要的限制或侵害,在判断权衡公共利益时要科学严格。

(二)信息主体的同意

信息社会飞速发展需要信息的充分自由流动,在个人信息保护日益重要的时代,要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在法律上,同意就意味着授权或抛弃权利。如果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利用等是在信息主体的同意的情况之下,那么信息使用者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但如果信息使用者的行为超出了信息主休同意的范围或者同意时的认知,比如信息主体同意的内容、期间等,就侵害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与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产生矛盾与冲突,有时可能会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搜集、处理、利用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要以他人合法权益作为界限,但当两者发生矛盾与冲突时,要通过利益平衡加以解决,也就是对两者进行科学正确的分析,保护相对重要的,牺牲相对次要的,从而捍卫法律的权利与尊严。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河北法学.2008(4).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3]雷忆瑜.财团法人台湾网络信息中心“TWNIcWHOIs相关数据库之个人数

据搜集与利用之合法使用探讨”.http//www.twnic.net.tw/file/Whois.doc.

[4]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猜你喜欢

界限个人信息义务
界限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间隙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破次元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跟踪导练(一)(4)
承诺是跨越时间界限的恒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