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理依据及执行方式
2009-01-20张金阳
张金阳
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13个罪名的司法解释,其中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社会普遍反响。作为一项针对《刑法》法条而配套的司法解释,其出现的法理学依据及执行方式和措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本文从探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理学依据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对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理依据 执行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44-01
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13条最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新罪名。该消息一经报道,立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业界学界也对这一罪名出现的实际意义褒贬不一。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的出现,是国家司法机关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完善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又一次重要尝试,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如何找到执行该罪名的有效手段,也是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法理学认为,一项新的法律出台必须要符合法理基本原则以及社会现实情况。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项罪名的出现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以找到充分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理学依据
(一)该罪名符合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法律是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近年来查处的官员腐败案件来看,涉案金额不断增多,犯罪手段日趋多样,波及的范围逐步扩大。因此防治腐败不仅是法律问题,也已经成为了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设立该项罪名,可以有效地防范某些腐败新势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条款的补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②。应该说,该罪名是《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条款的有力补充。
(三)该罪名的设立符合国际惯例
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该公约要求其成员国必须建立完善的预防及惩治腐败行为的法律机制。当前世界各国都将国家公职人员作为预防腐败的工作重点,并建立与之相应的防范措施。我国制定该罪名是对我国反贪腐贿赂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
二、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现实依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的出现,不但符合法理学一般规律,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反贪腐工作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反贪腐工作,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但是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境外腐朽思想的影响,我国反贪腐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集团化趋势明显,还有一些人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大肆从事犯罪活动,给我国反贪腐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此项罪名的出现,可以从根源上杜绝某些腐败分子及其亲属关系利用自身权力谋求私利的行为,能够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戒。
(二)该罪名的设立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提出的重要治国方针。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就是要做到执法公正、违法必究。有一些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后,利用周围关系做掩护,将责任推到其他人身上,以此躲过法律制裁,还有一些人利用特定关系人,将权利化为私利,却以种种借口否认违法事实。而我国现有反贪腐法律中缺少对这种情况的惩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依法治国工作的开展。该罪名的出现可以使这些违法情况得到有效地遏制,保证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三、如何提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现实操作能力和约束力
虽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有效地防范某些犯罪行为,但是作为一项新的法律条文,其可操作性和实际约束力尚有待实践的检验。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该罪名的法律约束力,应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界定该罪名中的法律概念
在“利用影响力犯罪”的罪名中出现了几个新的概念,例如“利用影响力”,“关系密切人”等,这些都是之前法律体系中从来没有出现过的。如何明确界定这些概念,事关该罪名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笔者认为在尽快界定该条款概念的同时,应该大胆鼓励司法机关利用该罪名实际审理案件,将判例作为概念的界定和体现。
(二)加强侦查和取证工作力度
正如前文所述,利用本罪名实施判决的难点在于有关概念的界定。那么检察机关在利用该罪名提起诉讼之前,应该更加侧重于对该罪名所涉及的有关概念的调查取证工作,多方取证举证,为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依据。
(三)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目前在还没有针对该罪名的明确的司法解释之前,司法机关在利用该罪名进行判决前,应该充分学习和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特别是研究与我国法律体系相近国家的判例和有关规定,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注释: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反腐利刃.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0227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