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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胸验肺”事件看我国工会作用的缺失

2009-01-20张建太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工会

张建太

摘要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或许只是个案,却折射出工人维权时的艰难与尴尬,而作为工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工会,不能也不应该袖手旁观。但该事件所暴露的恰恰是因为我国工会作用的缺失。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企业与职工劳资关系的和谐也应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通过对张海超事件所揭露的我国工会作用的现状,提出几点关于完善我国工会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开胸验肺 工会 工人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27-02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或许已经尘埃落定,我们在为他感到庆幸的同时,每个人心中都有所触动,该事件留下的问题让人深思,艰难的维权过程,他说是“一个人在战斗”,没有看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工会或新密市总工会的介入与协助,直到媒体和舆论将此事曝光后,2009年7月15日,全国总工会派来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这才有了郑州市和新密市总工会迟来的关注。尽管正义没有缺席,只是迟到,然而,迟来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

我国《工会法》第二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简言之,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工会的人和部门,直接由工人的工资养活亦即工人才是工会真正的主人。《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所以,工会是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工会组织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工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职工群众转,维护好、实现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职工维权中工会应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王兆国同志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是工会的最大优势,脱离职工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①因而工会要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工会成为员工合法维权、诉诸利益需求的帮手,不能成为“开胸验肺”事件中赵海超一个人战斗的旁观者,工会在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此外工会法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越来越少,仅限于宏观上的指导,客观上扩大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在利于经济正常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企业职工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更趋明显,更加要求工会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和力度,来平衡这种权利之间的严重失衡。而且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可以防止职工作出非理性的行为,避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其次,工会通过和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最后,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工人阶级,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之;工会也是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工会应该在组织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实现维权职责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针对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抓住监管重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保证工人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此外,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人们的思想也凸显出多元化的趋势,所以,工会应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不断加强职工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企业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正确的利益观,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利益的冲突与矛盾。王兆国同志指出“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也是工会组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切人点”,②企业工会在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的同时,也要突出履行其教育职能,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保护、发挥好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掘员工群众的聪明智慧,全力以赴、想法设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的双丰收。

二、从“开胸验肺”事件看我国工会制度的现状

“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工会工作方针,这也是组建工会的初衷和目的。然而,现实中,当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需要帮助救助的时候,却往往听不到工会的声音,看不到工会的身影。张海超的遭遇,从始至终都在凸现当地工会的不作为和失职。张海超之所以罹遭尘肺病,说明其所在企业劳动保护缺位,职业病预防不力,据报道早在2007年1月,单位组织体检时就已经发现张海超的肺有问题,而单位扣压封锁其体检报告,工会却置若罔闻,彰显工会在我国职工维权中作用的严重缺失。也通过“开胸验肺”事件的个案,看出我国工会作用的现状。

(一)企业和职工对工会存在错误的认识

首先,从企业的角度讲,他们并不知道组建工会是工会法所规定的企业之义务,相反有些企业主认为建立工会没有什么作用,得不偿失。原因很简单,多一个工会就多一份开支,他们不愿承担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义务,认为成立工会是给企业增添负担;而且有些企业主认为工会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替企业员工说话的组织,且专挑企业的毛病,只会给企业增添无谓的麻烦,而且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另外有些企业虽然建立了工会,但却时时以控制工会的办事场地和工作经费为要挟,从根本上控制工会组织,使得工会成为企业的一个附庸。

其次,从职工的角度讲,他们从最简单的逻辑推出,工会组织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其成员享受企业的俸禄,自然而然便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和职工谈判,并不是自己的代言人。加之工会替职工维权的个案少之又少,因此职工在进行维权时不会首先想到工会,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张海超宁愿“开胸验肺”,也不愿诉诸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现象了。

(二)法律法规对工会的规定不健全

《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工会的地位、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强有力保护与支持,缺乏法律责任的约束。

首先,对工会的权利规定总是围绕着建议、要求和参与而展开,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这两个条文,可知法律对工会的权利规定甚是模糊,假若工会的建议和要求不被企业采纳和实施,又该如何,法律并未规定企业不采纳工会意见的法律责任,更未规定工会应当享有的制裁措施。

其次,现有法律制度对工会集体谈判权保障不力。“一个工会是否具有合法性,工会能否行使对工人的代表权,工会究竟有没有实力,往往首先表现在它能否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和签署集体合同上。”④而《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法律赋予工会的是和企业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选择权,并非其应为的义务,这也成为企业拒绝和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理由。

三、完善我国工会制度的法律思考

或许张海超事件只是中国千万职业病患者中的一员,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过激性,但正是我国工会作用的缺失造就了张海超“开胸验肺”悲剧的发生。笔者认为工会要摆脱此困境,真正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就必须从法律上,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工会不管在组织上还是经济上,或依附于企业或依附于政府,都很难保证工会不受二者的左右,这就使其难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权时有所作为。所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工会的组建程序,充分保证工人结社、选举的权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动性,选举并组成自己信任的,能充分代表民意的企业工会,在工作中全心全意为广大的工人服务;也要从法律上明确工会在经济上拥有独立的运行基金和活动经费,不能依附于企业或政府,以免成为他们的附庸,失去其本来的独立维权的本质。从而形成工会、企业、政府三方相互独立的较为合理的模式。

其次,应当从法律上肯定工会的代表诉讼权利。我国《工会法》关于“工会诉讼权利”的规定,仅有4个条文,包括“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显然,这些规定没有明确代表诉讼权,也远不能满足工会实现其基本职能的需要。所以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请求工会代表诉讼的,工会应该进行审查,如果要求合理,工会有权利和义务代表职工参加诉讼。

最后,法律应当明确工会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的法律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完善工会立法的时候,要做到权责统一。要明确规定当工人遇到维权困境需要工会出面代表工人和企业协调谈判或提供帮助时,而工会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应当规定合理详尽的法律责任,这就为工会失职、渎职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应该发挥广大工人阶级主力军的作用,而工会正是工人充分发挥其作用的保证。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它不仅是市场经济对工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工人对工会的期望所在,所以工会维权的地位与作用,在逐步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显得愈来愈重要。但通过“开胸验肺”这一事件,我们看到,我国工会制度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与缺陷,完善这一制度仍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任务和工程,它的组建完善过程,仍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在全总十四届十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发表的讲话.2006年10月14日.

③梁志强.发挥工会作用推动企业和谐发展.http://www.chinaqking.com.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09-6-19.

④杨体仁主编.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总览.中国物资出版社.2000年版.第8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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