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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

2009-01-20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彭 震

摘要 因果关系要件在确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中有着很关键的意义,本文在探讨西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关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学说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如何正确分配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规则。

关键词 因果关系 证明规则 倒置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35-01

一、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对确定责任承担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目前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缺陷

(一)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作用及相关主张

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要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在此类缺陷产品赔偿责任的认定中,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生产或销售的缺陷产品对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产生的侵权行为只有与被害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这一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会对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因果关系要件应当如何证明,主要有证明说、完全推定说和有条件推定说三种。证明说的主要内容是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应当由原告证明,原告负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要件不成立,不能构成侵权责任;①完全推定说正好于此相反,认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有条件推定说处于这中地位,即由受害者先对因果关系的存在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后再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

(二)我国法律目前有关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对缺陷产品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②因此我国采取的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完全推定。这对于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显然是有利的,但是这也使被告处于完全不利的境地,这种结果违反了必须保障两造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以及风险平等的“武器平等原则”。③

二、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学说

(一)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

1.盖然性因果关系学说

这种学说主要是关于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如何分配的理论。这种学说的主要内容就是,先由原告对因果关系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当证明责任达到令法官相信因果关系存在的程度时,再由被告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以推翻原告的主张。

2.疫学因果关系学说

这是源于日本的一种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理论。原告需要证明当存在某种因果关系时,损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就高;当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时,损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很低或者不会发生。被告不服需举证加以推翻。

3.概率因果关系学说

这种理论认为,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结果与自己的特定因素有关,当他人没有这种特定因素时发生损害结果的概率就低。所以在最后计算结果时,应当将被害者的个人因素扣除,以减轻加害者的赔偿责任。

(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

这种学说又被称为事实证明损失责任。原告如果能够证明被告对某一侵害事实负有管理责任,该侵害事实不因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因素而导致原告损害结果的产生,则法官就可以推定被告主观存在管理过失而判定其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而免除责任。

三、我国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规则应确定为限制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采取限制性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是为了更好的平衡受害者以及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利益,具体规则应如下:

(一)受害者应首先证明因果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原告在诉讼中,应当首先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时存在的,即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很有可能存在着因果关系。所谓“相当程度”就是按照一般人的知识水平、经验标准判断,这种因果关系一般会存在。

(二)法官对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进行推定

在原告尽到了自己的证明责任以后,法官应在原告举证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来推定这种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按照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推定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条:

1.如果没有被告缺陷产品的加害行为,是否还会有原告损害结果的出现。这需要法官根据原告的主张事实弄清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是否是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而损害结果发生在后。

2.是否因原告或第三人的原因以及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有在不包括其他第三方因素的介入时,才能认定确实是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否则法官应当认真加以辨析第三方因素在形成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

3.法官推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只需依社会上一般人的知识水平和经验标准即可。

(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不存在

在法官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以后,被告便需要对缺陷产品导致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这样便可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总之,实行缺陷产品损害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限制性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才能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注释: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③沈冠伶.民事证据法与武器平等原则.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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