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初论
2009-01-20贾永平
贾永平
摘要 刑事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针对他人暴力犯罪行为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并且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疗救治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和改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将强化刑法的公众认同,促进公众对刑事法律的信仰。
关键词 刑事特困被害人 救助制度 刑事惩罚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57-02
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阙如,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但是在无法确定犯罪人或者犯罪人人缺乏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赔偿就会落空,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因而对于刑事特困被害人的救助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第一、可以深化我们对刑事司法功能基本价值的认识。刑事司法不仅是惩罚,还有权利的救济,只讲罪行惩罚而无权利救济,必然导致司法功能的扭曲和异化,本研究力图揭示对被害人的保护也是刑事法司法功能的基本价值。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因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重新产生的违法犯罪问题,从而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价值。第三、对于彰显司法和谐,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第四、对社会整体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本课题力图揭示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深入探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可行性,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
在西方的刑法理论方面,基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及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需求,尤其是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认为国家和社会在犯罪的产生中是应承担责任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被人们逐渐重视;自1941年德国犯罪学者Hans Von Henting初次分析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互动关系,开启了现代被害人研究的开端以后,被害人学逐渐成为刑事法学、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并列的单独学科而蓬勃发展;被害人学的研究逐渐受到国际的重视,1985年在意人利米兰召开的联合国防治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通过了《犯罪被害者及权利滥用被害者的司法基本原则宣言》,在国际层面上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保护。实践层面,为了切实解决因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产生的严重社会问题等现实,从20世纪60年代起,很多西方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救助制度,以切实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等方面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与相关配套措施。
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最近几年开也开始重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救助,许多地方进行了有成效的改革试验,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出版了相关的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因为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的时间比较短,再加上救助试点的范围较窄,对被害人的救助还未取得社会的共识,未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与摸索出适应我国国情的成熟经验,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实践上,虽然我国没有确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了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做法。比如2000年3月16日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造成了108人死亡和38人受伤。事后,石家庄市政府以财政拨款的方式对每个被害家庭进行了救济性援助。乌鲁木齐市政府曾对1999年乌市爆炸案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经济救助。柳州市政府对2001年柳州公交车翻车案的遇难者家属进行了经济救助。2001年靳如超制造石家庄爆炸案后,市政府对每位遇难者救助5万元,受伤者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全部负担,每位生存者救助1万元生活费等,共支出费用2000多万元;“马加爵案”中,云南大学从学校基金中抽出一笔资金来抚慰4位被害人的家属等。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尝试,如2004年2月,淄博市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政府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以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200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同青岛市政法委、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截至目前,已对55案112名刑事案件受害人或其亲属实施了救助,累计发放救济金122万余元,取得了积极成效。2004年3月,德阳市绵竹法院由当地财政划拨20万专款,创立“司法救助基金”,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渡难关; 2006年10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即遭到犯罪行为侵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济救济。这些做法,为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从国际来看,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被害人救助的立法上和实践中积累了经验,他们的一些成功做法能够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
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与实践提供的经验借鉴,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提供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的条件。在经济层面、认识层面、制度层面等诸方面看,在我国确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1.经济基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我国建立救助制度提供了财力上的保障。国家救助制度是以国家向被害人提供经济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制度,雄厚的资金是救助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因此,救助经费的来源和落实是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的关键因素。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的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家财政收入以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逐年提高,国家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建立此项制度。据2003-200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数据显示,我国财政收入不仅绝对值较高,而且持续保持较高的年增长率。这样的财政收入完全有能力保障对刑事被害人支付一定的经济救助。
需要强调的是,建立一项重大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从经济角度出发考察,而是要以多维度、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来全面审视。事实上,一些国家在制定国家救助法的时候,其国家财力并不比我国现在的财力强,但依然较早地进行了立法,从而使其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均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用于犯罪被害人的救助经费亦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来筹集,并不一定要完全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投入,并且,列入经济救助对象的被害人是有条件限制的,他们只是众多被害人中的一部分,只要合理限定,科学规划,严格管理,规范运作,不会带来过重的财政负担。
2.理论与舆论基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为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舆论条件。近几十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和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学在我国也得以兴起并迅速发展,围绕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关问题,学者们已经作了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理论探讨,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日臻成熟;刑事司法制度在强调加强罪犯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加强了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兼顾国家、被害人和被告人三方利益的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目前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尚存在很大争议的情况下,学者们多主张加强被害人的经济性权利保护,为此,在被害人遭受严重犯罪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时,国家应该承担起救助的责任,即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经济救助。目前,学界已对国家救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提出并设计了几十种救助方案,从而为国家救助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持。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地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上每次涉及伤亡人员较多的大规模恶性事件的发生都带来了不小的社会震荡,处理不当就会留下巨大的社会隐患,甚至激化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平息公众激愤情绪,人们迫切要求政府依法处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