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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制度

2009-01-20区志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移植正义

区志娟

摘要 辩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我国存在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可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 辩诉交易 诉讼成本 正义 移植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55-02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检察官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讨价还价,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法官只做形式的审查,不经审理依据协议而作出判决的一种案件处理程序。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评析

近年来,辩诉交易在我国越来越受关注,引起了广大学者的争论,主要是持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笔者对此作了归纳。

(一) 辩诉交易的弊端

1.辩诉交易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将“正义和自由”当作了交易的对象,是以牺牲公正为前提来追求诉讼效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妥协让步给人一种不秉公执法的感觉,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现象,这与我们通常认为的法的使命、法的正义格格不入。

2.辩诉交易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真正的罪犯通过有罪答辩,可能会掩盖某些罪行或情节;而无辜的被告人也可能会作有罪答辩,这既可能会冤枉无辜,也可能会放纵真正的罪犯。

3.辩诉交易降低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只须其作出有罪答辩即可,使得定罪和量刑与案件具体事实的关系减弱,判处在很多情况下不是“以事实为标准”的,也就容易导致量刑上的不平等。以辩诉交易结案的案件,判处不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协商、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告人律师的交易技巧和水平以及检查官的让步程度会对判决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导致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下被告人在量刑上的不平等。

(二) 辩诉交易的优点

1.辩诉交易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它最大的优点。辩诉交易迅速而彻底地处理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是解决案件积压问题的一条佳径。美国犯罪率高,正式审判程序繁琐,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不堪讼累之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和法院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①辩诉交易有效地解决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②而有的学者则指出:如果明令禁止辩诉交易,美国的刑事审判体系不会崩溃,因为交易不会就此消失,它将会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继续存在,而且比目前更缺少法律保障。③

2.辩诉交易体现了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辩诉交易可以使被告逃避较重的刑罚和解决超期羁押现象,可以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并且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3.辩诉交易可以更公正、更经济地解决疑难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不少刑事案件由于司法机关时间、经费有限造成诉讼拖延,或因侦查机关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导致确实有罪的被告人侥幸过关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若依辩诉交易制度与被告人达成认罪协议,虽然是对该被告人作了较轻的处罚,但比“无罪释放”毕竟要公正和严厉得多。

从以上分析可以肯定,辩诉交易是一项利弊兼有的制度。但从司法实践上来看,辩诉交易自产生以来,不但没有被废止,而且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美国联邦和各州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而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后,辩诉交易制度已经越过法系的传统界线,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德国、意大利、英国、日本都引进了辩诉交易制度。由此可见,辩诉交易在世界范围内正呈现出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所以笔者以为,只要某项制度是利大于弊,我们就应该应用这项制度,趋利避害,想出更好的方式或方法来弥补它的缺陷,因此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制度。

二、 我国应该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制度

(一)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刑事案件积压现象严重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渐趋恶化,刑事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这使得原本人员编制有限的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负担日益沉重,案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积压现象。犯罪率的急剧上升与诉讼效率的相对较低产生了矛盾,引进辩诉交易则可以解决该矛盾。辩诉交易使得对案件的处理不需再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大大减少了控、辩、裁三方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消耗的工作量,节省了进行诉讼活动所花费的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有助于对刑事案件进行及时的消化,减少案件的积压,因此有必要实行辩诉交易制度。

2.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沉默权制度,近年来我国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现象日益严重。刑讯逼供的原因复杂,其中之一是由于侦查人员过分倚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各地法院通常不敢定案。遏制刑讯逼供的最有力武器是实行沉默权制度。但问题是,实行沉默权制度,又会使本来破案率就不高的司法机关更面临艰辛的境地。因此,既要实行沉默权制度,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又要提高破案率,维护社会秩序,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为了早日摆脱压抑的心境,他们会选择与检察官合作。当然,被告人的认罪必须是“自愿的”、“理智的”和 “明知的”。引进辩诉交易既可以使案件破案率大幅上升,同时又有利于被告人的认罪和悔罪,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需要制度化、规范化

我国一贯采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缺乏明确性、制度化和规范化,“坦白从宽”政策不兑现,坦白得越彻底,处罚越重,抗拒从严”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使该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有人认为辩诉交易是以牺牲公正来换取效率,与法的使命、法的正义格格不入。笔者不以为然。笔者认为,效率与公正一样同是司法的价值取向。片面追求效率固不足取,而片面追求公正也只能导致“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的后果。实际上,法律的使命不是单一的,法维护正义,但法更重要的目的在于恢复正义[黑格尔]。复旦大学法学院陈浩然副教授认为:辩诉交易的目的合乎法的本来的精神的,因为法律在维护秩序的同时,更应当考虑维护秩序的手段以及该手段的社会价值。如果美国的检察官不选择辩诉交易,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一方面是绞尽脑汁收集证据,花费漫长的时间,目的仅仅在于维护你所认为的那种法的尊严和使命;另一方面则是极力抵赖,想方设法收集无罪的证据,破坏你所认为的法的使命。而实际上,这个相互对抗的过程越长,法的权威就越可能被削弱,法的使命将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被消磨殆尽。所以,避免诉讼滞延的目的并不简单在于减少诉讼成本,其更深层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的交易来避免法律权威可能遭受的侵犯。

又有人认为辩诉交易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同样,事实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客观事实虽是无比的理想,然而司法实践又能实现多少呢?刑事案件中最终作为量刑依据的是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所有证据所构成的证明体系不可能完全回放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最多也只能是无限的接近。因为人们的任何一种事后性的认识活动只能是接近原物,近似原物。辩诉交易对案件事实的要求是,承认客观事实难以完全实现的原因和现状,用一定的事实和从轻处罚的条件换取被告方的有罪答辩。

还有人提出,法律的移植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作为基础。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律师制度不发达,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现状不允许实行辩诉交易。无可否认,任何制度的移植都要与该国的国情相适应,刑事司法制度的移植当然要考虑现实的国情。然而,正视国情,从国情出发,并非意味着对落后国情的保护。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反而会进一步促进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促进律师队伍不断扩大,促进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也会使我国的诉讼模式向科学化、先进化迈进。

也有人提出辩诉交易制度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表面上看,检察官与被告人讨价还价,无视罪行法定原则。但从深层次看,这实际上是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罪行法定并不排斥司法官的司法裁量,因为法治并不能排除一切人的因素。“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至避免了任何解释问题;同时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至明确的包含了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④因此,法律必然给实践这部法律的人留有一种有限的自主。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讨价还价,是检察官在法定范围内的一种自由裁量,并没有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三)对辩诉交易的改进

我们要引进辩诉交易,并不是说全盘照搬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而是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移植,并针对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进行改革,志在“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有一些学者对如何改进辩诉交易提出了可行的意见,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明确规定:⑴适用范围。主张辩诉交易不能普遍适用,只能适用于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一般案件,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除外;⑵适用条件。适用条件应具备以下两点:其一,应是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参与并一致同意;其二,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应是证据确实但不够充分的案件;⑶适用程序及监督机制。辩诉交易,应由检察官提出,在法院确定开庭审判前与被告人、被害人协商一致,然后将辩诉交易的结果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法院。在开庭审判时,由法官审查交易的合法性。如果法官发现了该交易有违法情形,如被告被害人并非出于真实自由的自愿或该案件的性质不符合辩诉交易条件等,则应裁定撤销该交易结果,由检察官重新起诉或补充调查。

上述的改进方案是可以进一步探讨并付诸实施的。我国被称为“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审结,在实践上证明了辩诉交易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1页.

②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③魏晓娜.美国辩诉交易根由之探析与品评.中国诉讼法律网.2002年5月11日.

④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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