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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毛泽东关于中国妇女解放的思想

2009-01-14张艳霞

商情 2009年29期
关键词:妇女毛泽东革命

张艳霞

【摘要】毛泽东关于中国妇女解放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毛泽东对中国妇女问题产生的根源、妇女在革命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及妇女解放道路等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指引着中国妇女运动实现了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大发展,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切实的改观。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具有深刻的影响,需要我们给予高度的理论关注。

【关键词】毛泽东 妇女解放生产劳动妇女地位 思想

一、毛泽东对中国妇女问题产生根源的分析

毛泽东认为近代中国妇女深受“四大绳索”的束缚是妇女问题产生的根源。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即:政权、族权、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1932年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关于维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中明确提出: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经济方面女子不能独立,女性全面参与社会发展、参加生产劳动是实现妇女解放、提高妇女地位的先决条件。

早在1919年11月21日毛泽东在《女子自立问题》中指出:“…而在我国女子一面,尤应特别注意研究,我国因数千年不正当的礼教习俗,女子在任何方面都无位置。从政治、法律、教育,以至职业、交际、娱乐、名分,一概和男子分开,退处于社会的底层,除不得幸福之外,还领受着许多不人道的虐待。”毛泽东不仅提出了社会上男女不平等这个问题,而且分析了产生这种不平等的深层原因是经济上的不平等。因此,女子要翻身,必须从经济上获得独立。恩格斯曾提出过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列宁也说过要彻底解放妇女,要使她与男子真正平等,就必须有公共经济,必须让妇女参加共同的生产劳动。毛泽东正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思想,更加精辟的概括了妇女解放对革命和建设的重要意义。1948年12月,毛泽东又在他亲自审订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妇女解放必须获得经济上的独立。

二、毛泽东关于中国妇女在革命和生产中的作用的分析

妇女是一支伟大的革命和建设力量。马克思曾经指出:“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妇女是社会变革酵素的观点,认为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伟大力量。早在1929年毛泽东主持召开的红四军第九次党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就明确地写着:“中国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劳动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和她们特别受压迫的状况,不但证明妇女对革命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1939年7月20日毛泽东《在中国女子大学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还说过:“要与轻视妇女运动的观念作斗争,因为他们看不出妇女的作用,忽视妇女在革命中的伟大力量。”1940年毛泽东在延安“三八”纪念大会上讲话时又指出:“妇女的力量是伟大的。我们现在打日本要妇女参加,生产要妇女参加,世界上什么事情,没有妇女参加就不能成功。”毛泽东一贯强调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充分发挥妇女的伟大作用,要不断同忽视妇女的力量和轻视妇女运动的观念作斗争。对于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作用给予如此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重视,是毛泽东思想的一大特点,也是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了不起的成功经验,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宝库的丰富和发展。

三、毛泽东关于中国妇女解放道路的分析

1.参加生产劳动是妇女解放的一个根本条件

毛泽东十分重视领导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后,他就多次提出,广大妇女参加生产与男同志上前线同样都是战斗任务。1943年,党中央明确提出发动妇女参加生产为中心的解放区妇女工作方针,此后党中央又多次重申这个方针。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又形象的指出妇女是“半边天”,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毛泽东的这些思想不仅极大的提高了妇女生产的积极性,而且通过加入生产为革命和建设打下物质基础的妇女也得到了社会和家庭的尊重,提高了自身的地位。

2.强调在政治和法律地位上实现男女平等

妇女解放的核心是争取妇女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解放,实现男女两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毛泽东关于男女平等的观点,强烈地表现在女子参政的问题上。早在1919年7月28日,毛泽东就代表女子向社会发出强烈的呼喊:“我们是女子。我们更沉沦苦海!我们都是人,为什么不许我们参政?…我们如今醒了!我们要进行女子的联合!要扫荡一般强奸我们破坏我们身体精神的自由的恶魔。”1956年10月,毛泽东在同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谈话时曾说过:“在中国参加政府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妇女毕竟还是少数,将来女同志的比例至少要和男同志一样,各占50%。”当妇女在政治、法律的地位实现男女平等以后,毛泽东又多次指出:“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1950年5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赋予妇女婚姻自主的权利,规定了男女平等,它是新中国妇女解放道路上的第一道曙光。《婚姻法》的颁布,大大提升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改善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权状况。

3.强调妇女的受教育权

毛泽东十分重视妇女的教育,早年在长沙办学和创办自修大学时,他就特别注意吸收女学生,并培养其中的骨干。1926年毛泽东在广州主持农民运动讲习所,也吸收了一批女学员,还规定她们必须进行“妇女地位问题”调查。创建革命根据地后,毛泽东领导了根据地的妇女扫盲运动,通过夜校、半日学校、冬学等形式帮助妇女学识字、学文化。

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仍然十分关心妇女素质的提高,他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努力提高妇女政治、文化、业务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创造一个有利于女性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素质,党和政府广泛运用政治动员的方式,在全国开展教育活动,特别是采取非正规教育的形式,推动广大妇女积极学习文化。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1.

[2]毛泽东早期文稿.375-42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2卷).571.

[4]毛泽东主席论妇女. 4-11.

[5]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 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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