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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法统下妻的地位

2009-01-14

群文天地 2009年16期
关键词:财产丈夫妻子

郭 敏

在封建统治时期,“平等”、“自由”、“权利”、“公平”、“人权”都与女性无关,可以说,封建时期的女性时刻都活在社会、礼教和法律的歧视与束缚中。“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封建礼教对女性的规定,同时也穷尽了女性凄惨的一生。

封建社会提倡累世而居,由封建家长(或族长)治理整个家族,封建家长(或族长)一般由本族年长者担任。女性未成婚时住在自己家族中,她们在家族里的地位很低,没有独立的财产,对于族的事务甚至自己的婚姻都没有发言权与决定权。封建社会的历代法典都对女性结婚的最高年龄做了限制,超过此年龄未婚的,一般会强制结婚,或者是处罚家长,汉初惠帝年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①,即女子三十未嫁,就会多收五倍的口赋以示惩罚。所以,“妻”是封建时期女性不可避免的一个身份。

(一)夫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封建时期的礼教与法律恰像两个契合的半圆,它们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完美无痕的圆圈,将女性包围在里面,丝毫不得僭越。礼教宣扬“三从四德”,宣扬“夫乃妇之天”②,法律也从立法上肯定夫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通过刑法的威胁和对违背的惩罚,迫使妻子不得不服从于丈夫,服从于现实。夫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

首先,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多妾是封建婚姻的基本状况,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但是可以有多个妾氏。而一个女人却只能有一个丈夫,否则会被认为触犯了七出中的“淫”而被丈夫合理的休掉。

其次,殴杀处罚不同。以清朝为例,“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故杀亦绞。”③妻子只要有殴打丈夫的行为即要受杖刑,如果导致丈夫受伤,则要处相当于平常斗殴三倍的惩罚,导致丈夫笃疾的,妻子就要被处以绞刑,而故意杀害丈夫的,则要被处以凌迟。而丈夫殴打妻子,只要不达到妻子折伤的结果是不受任何处罚的,就算因达到折伤的结果而受处罚,也会因为是丈夫殴打自己的妻子这个特殊情况而减轻处罚,刑法是以惩罚为后盾带有威胁性的,一方面,将丈夫相对于妻子具有特权地位合理化合法化;另一方面,极大的束缚了妻子的反抗精神。

最后,服丧的不平等。唐朝夫妻服丧的不平等较为明显,《唐律疏议》中将“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定为“十恶”中的不义罪,长孙无忌是这样解释的“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服斩衰,恩义既崇,闻哀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做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为俱十恶。④按辈分算,妻子丈夫是一辈的,但是妻为夫服丧却等同于子女为父服丧,如若在服丧期间改嫁,更为封建社会所不容忍,定为“十恶”中的“不义”,要被处以残酷的刑罚。在某种意义上说,封建时期的女性根本是被法律所忽视的群体,但是却承担着诸多的义务,她们的权利和义务呈现出极大的不平衡。

(二)离婚的不合理

封建时期的女性在婚姻的解除上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她们基本上没有主动请求离婚的权利,此权利牢牢的被丈夫所掌控。古代的离婚就相当于“弃妻”。“七出”法律为“弃妻”提供的七个理由。《唐令》规定:“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七恶疾。”即使有“三不去”⑤约束弃妻行为,由于“七出”的主观性比较强,再加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仍可以轻而易举的弃妻。相比之下,根据历代法律,仅在三种情况下,妻子可以要求离婚,一是,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通奸,《元史·刑法志》:“夫受财而纵容或勒迫妻妾为娼者,夫及奸夫淫妇各杖八十七,离之”;二是,丈夫服刑,《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篇的判词称:“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听。”三是,丈夫无故打殴打妻子,元律中规定:“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并离之”。这三种情况都是比较客观的条件,所以,主动离婚对妻子来说面对的不仅是社会和族人的歧视,更多的也来自于法律的刁难。

(三)妻没有财产处分权

在封建法传统下,妻子仅有财产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在提倡同居共财的封建时期,家长(族长)才拥有财产所有权,家庭成员连私财都不可以有,更不用说有财产处分权了,即便分家,由于男尊女卑,也是由丈夫做家长而享有财产所有权,就连妻子随嫁的嫁妆也是属于丈夫的,妻子不能随意处分。⑥

注释:

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班固在《女诫》:“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理,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

③《大清律例》,卷28,《刑律》。

④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⑤ 《唐律·户婚》:“虽犯有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⑥宋代案例集《清明集》中的一条判语说:“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予夫家田业,自有夫家承分人,岂容卷以自随乎。”

(作者简介:郭敏,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主攻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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