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宋代市易法
2009-01-12方宝璋
方宝璋
摘要:宋代王安石变法中实施市易法的初衷是平物价、抑兼并,并通过赢利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在具体推行中封建政府垄断使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丧失,权力寻租应运而生,高成本运作使市易务亏本经营,最终将成本积累转嫁到普通消费者头上,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
关键词: 宋代市易法;王安石变法;权力寻租
中图分类号:F092.2 文献标识码:B
对于王安石变法中的市易法,学术界历来褒贬不一。宋神宗时期,随着大商人势力的发展,他们在本行业实行垄断经营,囤积居奇,操纵物价,欺凌压榨外来商人,盘剥勒索本地行铺稗贩。正如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二十六日诏令所说:“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阅失业,至于行铺稗贩,亦为较固取利,致多穷窘。”在此背景下,自称“草泽”之士的魏继宗上书建立市易司以抑制兼并、平定物价。他建议:“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则往往闭塞其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无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削,而不聊生。其财既偏聚而不泄,则国家之用亦尝患其窘迫矣……当此之时,岂可无术以均之也……宜假所积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知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
根据魏继宗的建议,熙宁五年三月在京师设立市易务,尔后全国较大城市亦陆续设置市易务或市易司。市易务的运作方式与职责据《长编》卷231所载,大致有以下8个方面:(1)诏在京诸行铺牙人,召充本务行人牙人;(2)凡行人令通供己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保;(3)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务中投卖,勾行人牙人与客平其价;(4)据行人所要物数,先支官钱买之;(5)行人如愿折博官物者,亦听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送纳价钱,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6)以上并不得抑勒;(7)若非行人现要物,而实可以收蓄转变,亦委官司折博收买,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8)其三司诸库务年计物,若比在外科买省官私烦费,即亦就收买。
从魏继宗的建议可以清楚看出,设立市易务的初衷是使“出入不失其平”,“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以及“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换言之就是平物价、抑兼并,并且通过赢利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从尔后市易务的运作方式与职责来看,市易务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中(4)(5)是官府向商人借贷,(3)(7)是官府收购商人手中滞销的商品。除此之外,(1)(2)规定了市易务行人或牙人的担任;(8)规定官府所需物资,如核计较向外采购为便宜时,可由市易务一并在京收买;(6)借贷或收购都不得强迫。
通过以上归纳可以认为市易务从成立之初就有赢利的性质,其第三个目的“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以及第一个方面职能官府向商人借贷取息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平物价与抑兼并的作用则“先天不足”。因为官府收购商人手中滞销的商品只能起到“贱则少增价”的作用,而对“贵则少损价”没有提出什么措施。而且这种“贵买贱卖”类似常平仓的调节物价方法,只能是短时期内的应急措施,不可能成为长时期的日常性持久措施。因为市易务买进了不该买的滞销商品,且价格比市场稍高;卖出去时又“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如再加上市易务的体制运作成本、储存成本、保管成本等,所以,从长远看,政府总趋势要亏本经营,最终财政无法承担这种亏损时,就得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赢利,否则市易务就无法存在。宋代高利贷的利率一般是一倍,偶有高达二三倍。现在市易务以20%的利率借贷给商人,必然扩大借贷的需求。市易务在熙、丰年中“用千五百万本钱”,是不可能满足每个商人的借贷需求。
总之,市易务收购商人手中的滞销商品出售和向商人借贷很难长久运作。因此,通过这两种方式达到平物价进而剥夺大商贾的“擅开阖敛散之权”和抑兼并,只是魏继宗、王安石等人的美好愿望,很难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更何况“因得取息以给公上”的动机已为封建政府利用权力取利提供了依据,这是市易法推行后一切弊端产生及恶性发展的重要根源。
纵观宋代史料,市易法对商业和民众的危害程度超过了大商人垄断商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虽然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也存在经济效率的损失,但市场仍能部分地实现配置资源的能力,而封建政府垄断将使价格信号扭曲,使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完全丧失。市易司的官员“务多收息以干赏,凡商旅所有,必卖与市易;或非市肆所无,必买于市易。而本务率皆贱买贵卖,重入轻出”,“凡牙侩市井之人,有敢于与市易争买卖者……小则笞责,大则编管”。由于有整个国家的权力作后盾,这样的政府垄断经营对商业活动正常发展所起的阻碍作用比私商的“较固取利”更加恶劣。由于在政府垄断过程中委托人(皇帝)与代理人(各级官吏)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前者追求的是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后者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包括物质利益和升迁机会),这就使得政府经营活动的运行成本高昂而效率低下。如民间高利贷利率的一二倍与市易务借贷利率的20%之间的巨大差价,使权力寻租应运而生。商人要借到20%利息的贷款,必须向主管官吏支付租金。因此,市易法放贷的最大得利者是主管的官吏,而遭受损失的无疑是政府,即投入巨大的资本,却赚不到什么,甚至亏本。元祐元年(1086年)十月,大臣王觌就指出:“臣伏见前日朝廷行法之初,其意未尝不善也,皆因奸吏营私以乱法意,浸以为患……市易之法本以平物价,而奸吏为之,乃使民无故而破产……臣访闻市易本钱约一千二百万贯,其法每岁收息钱二分。市易官以收息之多,岁岁被赏。行之一十五年之间,若收息皆实,则子本自当数倍矣。今勾收还官及别作支用者,仅足本钱而已。盖奸吏恣为欺罔,凡支钱出外未见增耗,买物入官未经变卖,并先计息而取赏。既以得赏之后,物货损恶,本钱亏损,则皆上下相蒙而不复根究。故朝廷有得息之虚名,而奸吏有冒赏之实弊也。”
2.市易务是封建垄断性官营机构,必然设置大量官吏,政府必须为此付出数额巨大的管理和监督费用,加上贪官污吏的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使官营商业高成本运作,非但不能赢利,亏本是必然的。正如苏轼所指出:“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元祐元年(1086年)六月,韩川在《乞罢市易奏》中也认为:实行市易法,“仓务共占官六员,专副书吏、库级等不减百人,月给俸食几千缗,所收之息,不补所费之半。窃惟市易之设,虽曰平均物直,而其事则不免计较以取利,使获其利,实足以佐用尚不可,而又所收不补所费,顾可为邪?”
3.政府要扭转市易务的亏本经营,使其长期、全面运转,在国家财政补贴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其实政府不但不想补贴,还想通过市易务赢利,增加财政收入),唯一的办法只能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将成本积累转嫁到普通消费者头上。市易法发展到后来,把最初的“并不得抑勒”的规定抛到脑后,对许多商品实行强买强卖。如前所引,任职于市易司的魏继宗说:“凡商旅所有,必卖于市易;或非市肆所无,必买于市易。而本务率皆贱以买,贵以卖,广收赢余。”食盐专卖后,“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于是民间骚怨”。市易法增加了交易成本,导致一定数量的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的购买数量下降,本来不滞销的商品都成了滞销商品,官府又不能亏本,市易务等机构还要靠赚钱维持运转,就只好靠强买强卖盘剥百姓了。市易务在赢利中其职能逐渐异化,平物价抑兼并的初衷完全丧失,在官营垄断商业中连蝇头小利也不放过。正如苏辙所批评的:“今自置市易,无物不买,无利不笼;命官遣人,贩卖南北;放债收息,公行不疑;杜绝利源,不予民共。观其指趣,非复制其有无,权其轻重而已也。徒使小民失业,商旅不行,空取专利之名,实失商税之利。”最后以至连水果芝麻梳朴之类的小商品也作为官府的经营对象。市易务还采取各种办法抽税,官吏甚至敲诈勒索。如郑侠就揭露说:商人出京师城门,“但是一二顶头巾,十数枚木梳,五七尺衣着之物,似此等类,无不先赴都务印税,方给引照会出门”。
4.市易务在借贷方面也损害了中小商人和城市居民的利益。王安石的弟弟王安礼就对神宗说:“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输官不时者有罚息,民至困穷。”元丰二年(1079年)八月,都提举市易司也承认“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钱久不能偿,公钱滞而不行,欠户有监锢之患”。因借市易钱而遭监锢的事实说明,中小商人在市易法的实施中不是获得好处,而是受到损害。
从宋代市易法可以看出,尽管市场是不完善的,政府管制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反应,但是,政府太多的手可能比市场“看不见的手”更糟糕。在封建市场中,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差。因为管制会导致比未受管制市场更加扭曲的价格信号,使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丧失,
权力寻租应运而生,管制本身的执行实施成本大于政府干预所带来的收益,政府不得不将成本积累转嫁到普通消费者头上,从而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
(责任编辑:关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