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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及其现代化意义

2009-01-11荆博川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荀子

荆博川

摘要:本文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重义轻利”的异同,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

关键词:荀子 隆礼 重法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8-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下所引《荀子》只注篇名)所有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不过圣人和君子能够化性起伪,而小人却“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性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束和法律制裁,才能使人为善。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荀子正确地认识到法治和德治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二者都不可偏废,否则就达不到很好的效果。

一、国之命在礼

基于性恶论,荀子在强调以德治国时,并不像孔子和孟子那样注重道德的自律、强调“仁义”,而是注重道德的他律,竭力提倡“礼”。“礼”主要包括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在《荀子》一书中,“礼”是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的总称。“礼”既贯穿在社会的分工关系中,又贯穿在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妻这种“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君子》)的伦常秩序中,起着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大略》)荀子把“礼”抬到极高的地位,“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只有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终结束割据状态,实现天下的统一。

第一,“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提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以“礼”治国是取得天下的重要途径,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他明确提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天论》)成汤和武王取得天下,就是因为“以国齐义”的缘故,先王正是因为以德治国才治理好国家。荀子明确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隆礼尊贤而王,尊法爱民而霸”(《大略》)。只有隆礼贵义、爱民勤政,才可以治理好国家。

第二,“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并不象孔子和孟子那样重义轻利,但是,放纵人欲又会造成国乱民贫的局面。因此,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强国》)。君主的以身作则是决定以德治国成败的关键,他说:“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强国》),古代的“圣王”通过自己的表率作用,以德治国,“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俗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莫敢犯上之禁”(《君子》)。

第三,积善成德。由于“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性恶》),人们必须通过道德修养来懂礼行礼。荀子明确指出,任何人通过道德修养都可以成为圣人,尧禹也不是天生的圣人,而是通过化性起伪、积善而成的。“学恶乎始?恶乎终?曰:'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劝学》)在道德修养的过程中,要持之以恒、积微成著、积小成大,“积土成山,风雨生焉;积水成潭,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

二、法者,治之端也

与孔子和孟子不大相同的地方是:荀子正确地认识到道德并不是万能的,单纯依靠道德并不足以教化百姓。荀子指出,尧舜虽然是天下善教化他人者,但是,尧却没有办法教化自己的儿子丹朱,舜也没有办法教化自己的异母弟弟象,所以,在强调德治的同时,荀子也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法者,治之端也”(《君道》),“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荀子阐述了“礼”和“法”的关系,认为“礼”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法”是为了维护“礼”而制订的。“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所以,在制定法令时,必须符合“礼义”,否则,就会“害事乱国”。

第一,重法。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目征其末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正论》)。对犯法的人不加以严惩,社会就会发生混乱,民心就不服,国家就不稳定。如果有现成的法律,就依法量刑;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就可以比照执行,“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大略》)。在实现法治时,刑罚必须与罪行相当,“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君子》)。刑罚与所犯的罪相称,社会就安定;刑罚与所犯的罪不相称,社会就混乱。在安定的时代,犯罪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在混乱的时代,犯罪肯定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于犯法的官吏,也要依法惩治。“正法以齐官”(《富国》),这样,“百吏畏法循绳”(《王霸》),君主才能把自己的治国理念落到实处。

第二,慎罚。“重法”并不是要实行严刑峻法。荀子力主慎刑,对于“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要让他们有谋生的职业并进行教化,如果能够转化,就不需要杀掉;而对于首恶分子,就要处死,“元恶不待教而诛”,“才行反时者死无赦”(《王制》)。他批评当时的统治者在对待百姓时,“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宥坐》)。统治者贪得无厌地聚敛财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才造成了“邪行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多”的局面。荀子强烈反对以族论罪的株连,认为这是乱世的做法。他批评那些不知教化百姓而乱施刑罚的君主,“乱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堕焉,则从而制之,是以刑弥繁而邪不胜”(《宥坐》)。由此看来,只有合理利用法律的统治者,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治国作用。

三、依法治国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的建设更是离不开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引导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实现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与管理,并确保社会公正,没有法制市场经济是难以运转与发展的,但有了法制并不代表市场经济能够建立与发展,最终还是需要法治,法治并不单纯的强调市场经济,而且还调整各种市场行为使其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确立了合法的原则,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最高的权威性。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这表明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紧密相连的,回望历史,文革便是由于没有将党内民主以及国家社会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这样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国家的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党内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滋长,也就使党难以防止与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与发展。因此发展民主的时候还要注意法在其中的作用,通过法治使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加强的同时法律也会有了稳定性,不会因领导人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民主又可以保正法治的行之久远。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健全与否的前提,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立法时要做到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家权力的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领导者个人和领导集体、执政党和国家机构、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都要充分体现民主原则。

要继续加强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同时,还应建立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补救的关键一环,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在健全公正的司法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地位应当得到保障;要有公正的审判制度,保证案件的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大计,是社会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是相当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为增强"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完善"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强化"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更大的努力,从而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前进。

(三)依法治国的现代意义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仅要求经济发达、人民富裕、文化繁荣,而且要求政治民主、法制健全、社会稳定。只有加强法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推进法治建设,有利于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协调平衡的生态环境,为社会有序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规范竞争行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良好的法制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规则,从而使市场行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进行。所以,法制建设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孙安邦.荀子.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2]马小红.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刘河注.《明夷待访录》注译简评.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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