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JZ]结构的现状分析
2009-01-11啜华李素英
啜 华 李素英
[摘 要]中小企业虽然规模相对较小,但是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中小企业治理结构还存在着股份过于集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外部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41-0031-02
1 中小企业的作用及其特点
中小企业一般是指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划分均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如从业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资本总额等方面进行界定。无论如何划分,中小企业的特征都是:独立所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规模在本行业中相对较小,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巨大。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中小企业不仅向国家上缴了大量的税收,而且吸收了大量的城乡劳动力,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完善治理结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现代公司制度区别于系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和监督机构之间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保证公司有效地运作。 公司治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体系的安排。合理安排企业内部组织体系的目的是促使整个企业协调运行;二是对管理方管理能力恰当评价的问题。企业只有拥有一套恰当的对管理人员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才有可能提升企业的价值;三是合理的利益分配与监控机制的建立。建立起一套合理的分配、激励、约束、监控机制是增加企业价值的前提条件。由以上论述可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各主体之间责权明确而又相互制衡的体系。
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大多权责不明确,也未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都是从单人业主制开始起家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两权合一”式(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公司产权结构,资本的所有人直接控制、经营和管理着企业,并独自承担相应的风险,根本不需要公司治理。这种产权结构能帮助中小企业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动,即通常所说的“小有小的优点”。但问题就在于,与优点相伴而生的是其与生俱来的缺点,即中小企业的这种产权结构决定了业主个人资源的有限性,并进而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偏小,仅靠自己的资本积累很难做大做强,难以抵抗现代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抗风险的能力当然也就很差。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虽然产权很明晰、责权利高度一致,但是却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最无竞争力”的不利地位。
除了单人业主制之外,中国的不少中小企业还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着。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形成的是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连带责任关系,这就决定了这种中小企业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合伙制的中小企业不像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那样有专门的法人机关,不可能将内部权力分别在这些法人机关之间进行配置,当然也就难以形成现代企业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毫无疑问,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好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是重中之重,若中小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即便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因素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但由于企业的制度安排不到位或安排失当,还是不可能为其正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仍旧会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
3 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成分多样,但大多数为家族企业,在治理结构上一般不采取现代大公司的委托—代理制,而是采取传统的权威管理模式,即依靠家族成员的个人魅力来管理整个企业,而不轻易授权给家族外的高层管理人员。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
3.1 股份过于集中,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许多中小企业都是企业主或投资人“一股独大”,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占比例很小。由于企业主“一股独大”,其他中小股东的比重都很小,因此股东大会往往是“一言堂”,企业主一人说了算,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法人股、公众股的缺乏,使社会资本很难流入中小企业;同时也使得股东会内部意见单一,决策的科学性很难得到保障。
3.2 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建立或没有明确保护债权人的机制,是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存在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无论对于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是如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融资难问题的存在,促使中小企业在其治理结构构建时更应当考虑建立明确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问题。
3.3 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公司股份过于集中,股权结构不合理,中小股东在对企业经营和决策的信息获取上必然处于劣势,从而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督,这就难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3.4 外部监督措施不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是监事会。在我国,企业监事会成员只有监督企业经营业务的权力,没有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因此无法约束和控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违规行为,而且监事会成员的薪金都是由企业来支付,这样监事会成员在行使监督职能的时候,势必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占的比重较小,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外部董事,这样企业在制定决策时缺少了有力的外部监督。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企业管理者需要认清这些问题的根源所在,找到能够治理这些问题的正确方案,然后在下一步的公司治理工作中严格地履行实施。另外,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应根据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这不仅是由公司治理本身固有的规律所决定的,更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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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7-22
[基金项目]200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项目(2009B007)“辽宁中小企业发展对策研究”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啜华(1973—),女,黑龙江绥化人,渤海大学会计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李素英(1965—),女,辽宁锦州人,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