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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卡多佐与美国默示允诺合同的产生

2009-01-08周宇航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产生

周宇航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处于以工业化、城市化为特征的社会转型时期。纽约上诉法院的本杰明•卡多佐法官在伍德诉露西•达夫•戈登女士案中,卡多佐用现实主义的法律思想解读案例,使默示允诺合同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

关键词:卡多佐 默示允诺合同 产生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5-

对价原则是英美合同法的核心原则。英美两国相比,英国的对价原则主要注重实质性的获益损害结果,而美国的对价原则更强调合同双方的对换交易关系,突出对价和允诺之间必须存在相互性。1881年,奠定美国合同法“对价交换理论”的霍姆斯在他的名著《普通法》中指出,“对价和允诺之间,彼此是一种互惠的(reciprocal)、约定性的(conventional)立约诱因。”

在20世纪初有关合同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卡多佐对传统对价原则进行了改造,在商业合同领域作出了创新和发展。卡多佐撰写的与此相关的判例成为美国现代合同法中被反复引用的经典判例。卡多佐有23年以商务为主的律师经验。面对一些新型的商业合同,他能够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将商业惯例和合同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在1917年的伍德诉露西•达夫•戈登女士案(以下简称伍德案)中,卡多佐同样运用“渗透着义务”的方法使默示允诺合同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

伍德案的被告露西女士是20世纪初美国的一位知名设计师,她自称是“时尚的创造者”。她设计的时装或者她署名的产品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露西曾经与原告伍德签订协议,授权伍德独享以她的名义署名其他人的产品的权力,并由伍德独家经营她设计的时尚产品或批准他人经营。作为回报,露西夫人将获得因协议而产生的所有利润和收入的一半。合同规定的独家授权从1915年4月1日起持续一年,此后每年顺延。如果终止合同,应提前90天告知对方。后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理由是露西女士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署名了其他人的衣料、服装、女帽等产品,并且独占了利润。

在本案的初审中,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合同有效,驳回了被告的请求。被告上诉到纽约上诉分庭,二审法院认为,合同中对伍德出售货物的具体数量没有作出明示的允诺,也没有明确伍德使用露西署名权所需支付的最低报酬。因此,纽约上诉分庭的法官认定:“显面易见,在这方面被告作出了充分的允诺,而原告则没有任何回报,所以合同缺乏相对性……由于缺乏相对性和对价,合同无效。”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原告伍德不服,上诉到纽约州最高一级法院——纽约上诉法院。至此,判定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难题最终摆到了本杰明•卡多佐等7名上诉法院的法官面前。

伍德案在纽约上诉法院中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1917年12月,该案以4∶3的表决结果,判定合同有效,推翻了纽约上诉分庭的判决,原告伍德最终胜诉。卡多佐起草了多数意见判决书。

在判决书中,卡多佐首先概括了案情,然后就明确提出了判决要点:“确实,他没有使用足够的措词来明示他将尽自己合理的努力去行使被告授予的署名权和推销她的设计。然而,我们认为,这种承诺已完全通过默示的方式表达了出来。”卡多佐法官认为,合同中通篇渗透着原告“尽自己合理的努力”的承诺,这一承诺形成了与被告的允诺相对应的对价。接下来,卡多佐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读,为他的观点寻找到了充分的的证据。例如,“他将把因独家代理而获得的利润和收入的一半支付给被告,而且要每月进行结算。这一承诺就是一种尽合理努力的承诺,因为他要履行承诺就必须尽力去创造利润和收入。”

本杰明•卡多佐法官克服了形式主义的传统对价原则束缚,根据商业惯例和社会需要进行适时的判决。在后来的一次演进中,他对此有直接的回应。他指出:“在解释合同时,如果与合同的精神有冲突,我们已不再过分细致地执着于法律的文字。……当年,语词的精确是至高无上的法宝,每一次失足都可能丧命,而如今,法律已经走过了它形式主义的初级阶段。”

卡多佐对伍德案的判决成为美国默示允诺合同的标志性案例。卡多佐起草的多数意见判决书篇幅不长,但是,该案判决以后,迅速成为几乎每一部合同法的教科书都会讨论的经典判例,是否存在默示允诺成为合同法的相关判决中法官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卡多佐法官在伍德案中确立的默示允诺合同原则在后来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一项合法的买方或卖方从事专买或专卖交易的协议有效,或者双方另外同意:卖方履行尽力供货的义务,买方履行尽力推销所购货的义务。”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正义,然而,法律正义的内容必然与特定时代相联系。因此,社会不断发展,不同时代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会因之而变化。本杰明•卡多佐法官正是感受到了他那个时代的社会观念对法律变革的需求,从而顺应这种需求,作出了一系列伟大的判决。

参考文献:

[1]【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姚中秋译.普通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页.

[2]【美】本杰明•N•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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