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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社会发展探究

2009-01-08靳潇慧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3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监督机制

靳潇慧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壮大,我国公民社会获得了自身的发育机制与成长环境,并迅速的发展起来,尽管其还很不完善,但适应了社会的历史发展趋势。通过对我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现阶段所面临的发展困境来分析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公民社会;民间组织;政府;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08702

1我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发展及其意义

1.1我国公民社会的产生

与西方某些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王权统治体制下,根本就没有“社会”的概念,人民也没有权利和自由,公民社会湮没于政治生活一体化的现实。清朝初期时,虽然有帮会组织的出现,但它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而至晚清,我国才出现了一些比较活跃的民间组织,并在历史的发展中曾经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这一时期的民间组织可谓是我国公民社会的雏形。

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后在经济上推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以致于1949年以前产生的所有民间组织几乎完全消失。从这之后的三十年间,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一直受到政府的压制,这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

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它推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向多元性的转化,着实为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奠定了物质基础。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加大,各种社会利益团体应运而生。此外,伴随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政府放权于社会改变了以往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政治环境的根本变化也给公民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催生剂,公民社会迅速地成长起来。

1.2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

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血液,公民社会的成长有赖于民间组织的成熟与发展。“所谓公民社会,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民间的公共领域。”

1999年之前我国民间组织只有社会团体,之后民间非企业组织开始大量涌现,2003年各类型的基金会的建立也丰富了民间组织,尤其是近15年来,我国民间组织的规模正不断地扩大。“中国民间组织不仅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过去已经定义的人民团体和居民组织”,我国的民间组织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渗透到社会中的各个领域。民间组织的全面发展不仅满足了社会成员的各个层次的需要,而且架起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不仅维护了本群体的利益,而且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3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巨大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治改革的日渐深入,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将相应地调整,而公民社会在政府与市场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必会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之一,其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公民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我国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不分,政府包办了一切社会事务,这不仅考虑不到各地区的具体特殊情况,而且导致了我国政府机构膨胀,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我国的民间组织涉及了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各领域,政府将一些社会事务交给它们去完成,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做好更需要政府来做的事情,工作效率也会得到提高。有利于政府职能逐渐由“管制型”向“引导型”的转换。

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我国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公民社会的民间组织承担起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意味着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利益团体来表达自已的利益要求,各民间组织的领导通过加入人大、政协,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把这些利益诉求反映给相关部门,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从而达到社会成员政治参与的目的。

再次,有利于弥补国家财政对社会公共事务投入的不足,优化配置资源。目前,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困扰着中国,对社会教育、医疗等领域投入不足,而民间组织通过其社会号召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社会发展,帮助政府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有助于填补政府用于社会发展方面的资金不足。

最后,公民社会的日渐成熟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公民通过自愿参加某些社会公益组织,如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希望工程等来增加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这有助于从社会成员个体的内在形成“善”的价值导向,以此从根本上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

2现阶段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困境

2.1民间组织与政府的行政附属关系

我国民间组织从产生起就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它们中的一部分是由党政机构直接创办,有的则是从这些机构直接转变为其附属的民间组织。这一特点虽然是在我国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必然,但它牵制了我国真正公民社会的建立。具有这一特点的民间组织不能独立行事,便也不能在国家与社会间的中间地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2民间组织同政府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

由于部分民间组织与某些党政机构的行政附属关系,就必然导致了它一定的依附性。在我国,政府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取缔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也可以促使民众或者自动放弃这些组织,或者自觉改造活动的方式,以符合政府的意愿。根据规定,民间组织成立的前提是找到一个业务主管机关,而其唯一合法代表就是政府机构及其授权的组织。尽管它们最后从组织上脱离了行政机关,但两者之间依然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我国与某些西方国家不同,由于阶级的分化导致国家和社会处于对立的状态。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其执政党,代表整个阶级、整个民族和整个国家的利益,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社会中各种组织的存在形式必须服从其领导,并按照其正确的引导从事活动,所以社会与国家必须在大的方向上保持一致。这就决定了我国公民社会与国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关系。但事物的发展总是有其双面性,这种关系无形中也束缚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2.3我国民间组织准入门槛过高

现阶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方面的主要法规,其中对民间组织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过高的准入门槛把大部分有志于服务社会的民间组织拒之于体制之外,它们或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以得到社会的认可,或在夹缝中自求发展,形成草根组织,得不到任何政策的优惠。这种游离于国家体制外的组织模式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不利于组织开展工作,也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

2.4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迅速,并承担了政府下放的部分职能,但一部分民间组织还没有能力来承接这些职能,在活动中难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导致部分民间组织领导人趁机谋取私利。

由于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管没有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社会监督力度薄弱,组织自律缺少持续性等因素,常常使民间组织因缺少监督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违背其组织宗旨的事件。

3我国公民社会发展趋势

3.1公民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建构

公民社会需要国家的培育,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其健康成长的保障,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来保证其独立性。

(1)国家承认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公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使其具有一个合法的制度空间。

(2)国家对公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这种干预和调节不是通过政治手段,而是从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进行;此外,国家干预和调节的领域不是公民社会能够自行按法律法规予以管理的领域,而是公民社会无力自行调节的宏观或者有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领域。

3.2降低准入门槛,保证民间组织的社会地位

适当降低民间组织注册登记的准入门槛,便于其在体制内健康发展。一方面,获得合法身份的民间组织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这有利于组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便于建立良好的社会基础,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

3.3建立健全民间组织的监管体系

(1)外部监督。首先,法制监督。建立专门的《民间组织监督法》,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民间组织进行详细的程序规范,避免监督流于形式。把民间组织监督纳入法制化进程是构建民间组织监管体系的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其次,政府监督。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经济制度以及财务状况通过税务机关进行监督,以保证民间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事。再次,舆论监督。新闻媒体与网络已成为政府透明化的载体之一,而民间组织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其也具有公共性,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强大的舆论导向不仅可以对民间组织形成强力的约束,鞭策其不偏离组织的宗旨,还会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产生其他监督体制所不能替代的公众监督的作用。

(2)内部监督。首先,完善的组织规章、条例是组织内部自我监督的基础,组织内的人员需严格按照组织规章行事,组织的活动也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以保证组织的各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定期对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端正态度,形成强烈的职业道德感和责任心,督促他们建立永久的公益价值取向,只有行为人真正的从道德层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民间组织出现超越其宗旨的不法行为。

公民社会的发展有赖于民间组织的完善,政府在支持民间组织活动的同时规范民间组织的行为,使其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才能构建一个合理、有序、健康的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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