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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变化研究

2009-01-06丁洪流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顾 埏 陈 朴 丁洪流

摘要探索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中的心理形成、变化及各种反应,把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心理的行为特点,这对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抓住审讯的核心,提高讯问质量至关重要。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 审讯 心理防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55-02

一、审讯初期阶段

审讯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环境极为生疏,还不知道侦查人员手中掌握有多少罪证,因而既心存戒备,又心怀侥幸。他们推测侦查人员可能没有掌握什么证据,自己可能还安全,所以这一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是先试探侦查人员的虚实,然后制定防卫计划保护自己。

女性犯罪嫌疑人在这一阶段往往采取沉默不语、以静观动的方式,外表尽量表现出对审讯的冷漠、无动于衷,内心却十分注意侦查人员的每一举动,细嚼每一句提问,从中观察侦查人员的个性,观察他们对犯罪事实、证据的掌握程度,揣摩侦查人员的心理。

也有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以受害者或受冤者自封,装出无辜清白的样子企图蒙混侦查视线。此时,女性犯罪嫌疑人并不明显对抗审讯,而是尽量摆出可怜、无辜或冷淡的样子,以探清侦查人员的虚实,博得侦查人员的同情和信任。

二、审讯中期阶段

随着审讯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自以为摸清了侦查人员的虚实,便着手编制防卫计划,集中精力来对抗审讯。女性犯罪嫌疑人在这一阶段有以下几种心理特点:

第一,恐惧戒备心理更为突出。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或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而形成的极端警觉的防御性心理状态,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比较常见的一种心理状态。防御是人的本能,而犯罪嫌疑人一怕罪行被揭露,二怕侦查讯问人员欺骗自己,因此其防御本能更加突出,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时刻处于戒备状态,惟恐说错半句话,漏出破绽;同时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言行异常关心,对讯问内容往往不立即回答,而是多方猜测侦查讯问人员的意图,有时供述之后又怀疑侦查讯问人员是否相信自己的供述。戒备心理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对罪行作出如实供述。

经过初审,女性犯罪嫌疑人感觉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她们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罪行可能暴露,因而恐惧万分。同时凭主观臆测,又感到侦查人员还没有完全掌握全部罪行和证据,自己绝不能供认。如果自己坦白,就会彻底完蛋,故而她们对审讯更加戒备警惕。

第二,侥幸逃避罪责的心理更加明显。初审摸底使她们以为侦查人员是虚张声势,自己的罪行还没有暴露或没有彻底暴露,因而她们存有侥幸心理,企望只要自己不坦白,就可以蒙混过关。当侥幸心理占主要地位时,赖罪、抗拒表现显著。在审讯中女性犯罪嫌疑人由于受侥幸心理的支配,可以见到她们的谎言、欺骗、翻供等表现,这是其自卫本能受到威胁时最基本的反应。

由于恐惧戒备心理以及侥幸心理的强化,又助长了对抗心理的发展。当审讯涉及犯罪的实质情况时,她们往往会矢口否认抵赖罪行,甚至反过来指责侦查人员是错抓乱审,冤枉好人;或者是故意避开侦查人员的提问,扯开话题或沉默不语,制造僵持局面;或是有意刁难、甚至诽谤侦查人员,企图激怒对方,使侦查人员丧失信心,失去权威和理智,以便于她们从中渔利逃避审讯。

第三,对抗心理助长蔓延。在初审中,如果侦查人员的言辞举动不当,触伤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自尊心,也会使她们对侦审产生反感愤怒,采取极端的对抗情绪。在此情况下,如个别侦查人员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工作素养的话,往往就会丧失追讯的信心,显露性格弱点,以至于对以后的审讯造成不良影响,对动摇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很是不利。因此侦查人员应保持顽强的意志和镇静的态度,以政策攻心和运用证据等手段,尽量使女性犯罪嫌疑人消除或减弱侥幸、对抗等不良心理,促使她们交代认罪。

三、审讯深入阶段

随着审讯的深入,通常在侦查人员的强大的心理攻势影响之下,女性犯罪嫌疑人自感罪行已被侦查人员掌握,对付审讯的种种狡赖手段也被揭露,此时其侥幸、戒备等心理逐渐瓦解,对抗心理也开始发生动摇。在此阶段,女性犯罪嫌疑人并非不想继续顽抗和拒不交代罪行,但考虑到罪证已被掌握,惧怕按证据从重定罪,想彻底交罪摆脱审讯但又不甘心或担心罪行严重,交代了会被处罚很重,没有退路。所以左右权衡利弊,结果大多是并不拒不交代罪行,也非彻底坦白,而是侦查人员问什么,就交代什么,没有讯问到的就不主动坦白;在交代时也是避重就轻,尽量掩盖自己的主观罪过,多强调客观原因和他人罪责。

女性犯罪嫌疑人在这一阶段仍然受畏罪心理影响很大,畏罪心理是所有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惧怕罪行败露而受到法律惩处的一种心理状态。①各种担心顾虑交织反复,影响她们不能彻底交罪。另外,由于受女性意志脆弱易变等特点的影响,她们往往在交代了一些犯罪情况或交代了大部分犯罪情况后又会很快翻供。相对男性犯罪嫌疑人来说,这种供认交罪——反悔翻供的情况在女性犯罪嫌疑人身上会重复次数更多,表现更为突出。

四、审讯后期阶段

审讯的多数情形是以犯罪嫌疑人的交罪供述为结局的。交罪供述是犯罪嫌疑人在侦审中的心理防卫趋于完全崩溃的外部表现。由于侦查人员的证据、政策的攻心作用,犯罪嫌疑人抗拒审讯的心理受到了彻底打击和摧毁,对抗的意志已经不复存在,因而感到只有认罪交代才能彻底摆脱紧张疲劳的审讯,才有可能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交罪供述是眼前唯一的出路。但是由于受畏罪心理的驱使,犯罪嫌疑人残存的侥幸戒备和不安心理仍起作用,故而在交罪时仍然不能痛痛快快地彻底坦白交代。

在此阶段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往往顾虑彻底摊牌交代必然会连累家庭亲人,所以在交代时会故意把全部罪责都往自己身上扯,尽量掩盖父母、兄弟姐妹或丈夫、情人的罪责。当然也有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因特别害怕自己受惩罚,也会把罪责往奸夫、同谋身上推,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另外,受畏罪和残存的侥幸心理驱使,她们在供述罪行时,还会出现尽量争取少供一些的情况。只有在侦查人员追问的紧没有办法时才被迫招供,有法回避的就不供,或者只是供述犯罪的大致轮廓,对犯罪的具体细节则推说不知道或者说记不清楚了。对涉及犯罪动机、目的等敏感情节则尽量少说或不说,以为可以减轻罪责。

五、审讯结束阶段

最后的阶段是审讯结束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等待处理的时期。这时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会认为问题已经交代清楚,问题快解决了,很想念亲人、同伙,开始为自己出监所之后的工作和前途发愁。

但罪行较严重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大多感到大势已去,判刑难免,希望尽快服刑,有的开始为家庭、名誉担忧,有的则破罐子破摔,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对此,侦查人员在女性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之后,应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她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为犯人接受刑罚改造打好思想基础。

以上讲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和行为特征,是就一般规律而言的。但在实践中各案有别,情况不一。有时这几种心理变化和行为特征同时存在于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身上,体现的较为典型,有的则表现的强弱不同。因此,侦查人员在审讯阶段,必须因人而异,因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女性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由于女性自身的特点及女性在家庭、社会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加上新的时代特点,在侦查阶段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具有复杂的心理与行为特征。随着全社会对女性犯罪的日益关注,在侦查阶段开展女性犯罪嫌疑人心理研究不仅是国际女性犯罪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为公安侦查、审讯、抓捕各个工作环节以及对女性罪犯的司法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研究。

因此,在侦查活动过程中,侦查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这一有力武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攻心战,分化瓦解其对抗心理,使其悔改认罪。

注释:

①李永涛.犯罪嫌疑人在预审阶段的心理与对策.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