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金融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1-06易琼蓉
易琼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它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进一步明确了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指导当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社会系统复杂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特别是离不开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但目前县域金融在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一、县域金融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支农体系不够完善。前些年,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步深化,业务向大中城市集中和转移,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机构逐渐收缩,特别是在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点大量被撤并,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淡出农村金融业务,大部分县(市)农村目前仅农村信用社一家支农金融机构。如汉寿县2000年以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点达20多家,而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点仅剩三家,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大量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削弱了县域金融支农的力度。
2、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支农资金供求失衡。一方面,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农业税的逐步取消,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加上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业产业化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出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县域金融机构虽然近几年各项存款增加较多,但农村资金外流较为严重,据调查,汉寿县近几年每年净增存款达5亿多元,2008年12月末存款余额达44亿元,而同期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达25亿多元,农村资金大量流入城市,当地新增存款大部分没有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如汉寿县每年农业生产资金缺口达到4.5亿多元,金融支农资金的相对不足,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
3、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的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目前改革还不到位,定位不准,仍停留于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上,以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为主,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4、农民贷款难问题依然存在。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通过大力推广小额农户信用担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但一方面由于基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过高,往往不分贷款对象、用途、信用状况等,一浮到顶,增加了农民的生产成本,给农民贷款带来了难度;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特别是农业生产大户、农村中小企业,有效抵押资产不足,贷款担保较难,这也导致了农民贷款难。
5、金融信贷创新和服务滞后。近年来,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大多数农村金融服务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缺乏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6、民间借贷活跃,但欠规范。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信用资金增多,农村民间借贷日趋活跃。据调查,汉寿县农村民间借贷规模目前达3.5亿元以上。由于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督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
7、农村金融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农业靠天吃饭,始终是个高风险行业。目前,大部分县(市)还未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因此,县城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对放手发放农业生产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存在顾虑。
二、解决县域金融支持建设新农村存在问题的建议
1、完善金融支农服务体系,满足“三农”发展需要。一是要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业务。加快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步伐,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在继续支持国家粮棉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的同时,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改进经营方式,拓展新的业务,开办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本建设和扶贫等贷款业务,加大对涉农龙头企业的贷款扶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二是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深化农业银行改革,明确农业银行支农主体地位。农行上级行要给予县级机构更大的自主权,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的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按不同地区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鼓励基层机构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置和占比。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减少办理环节,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准入门槛,加大对涉农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力度。三是要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在支持农村、农业、农民方面具有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力度,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增强支农服务的功能。加强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帮助消化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历史包袱,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增存收贷,进一步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势力。四是鼓励发展多种农业保险业务。应在农村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村保险体系。目前可探讨发展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
2、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缓解农民贷款担保难闻题。一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武的质押办法。如可开展林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以及应收账敖抵押,探索运用动产质押、包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共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担保难问题。二是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积极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价体系。深化信用乡(镇)、信用村、
信用组、信用户的创建力度,着力推进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担保基金,可将乡村集体积累和其他可用资金存入信用社,成立担保基金,农村信用社以一定的放大比例向指定的农户发放贷款,以此为杠杆撬动农民增收,解决农村贫困弱势群体贷款难问题。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
3、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目前在农村金融领域,竞争局面基本没有形成,农村金融体系的发育程度不高,因此,必须激励和促进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当前,应使不吸收社会存款,只从事微小贷款业务的非政府或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化和规范化。应积极开展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鼓励设立真正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尽快启动地方性银行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增加对“三农”金融需求的供给。
4、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支农作用。一是要正确认识,积极引导。要充分考虑民间资本的特点,降低准入门槛,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与此同时,要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允许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信用协作会等,在条件成熟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借贷予以明确界定,允许其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对其经营规模、借款投向和股东结构等加以适当限制,同时对利率浮动区间、债务纠纷、风险处理等进行明确的规范,为民间贷款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要确定应由哪个部门行使民间借贷的监管职责,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要对这些组织进行摸底调查,并实行登记制度,使其脱去“阴暗”的面纱,从而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四是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相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民间借贷组织建立会计报表制度,以便于监管部门的管理;五是实行纳税制度。由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差别税率或累进税率,对长期民间借贷进行税收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