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经济与金融业非协同发展问题探讨
2009-01-06牟来栋
牟来栋
一、民族地区经济与金融业非协同发展现的问题表现
1、金融抑制经济增长
(1)金融信贷资源大量外流,金融对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制约。金融业存贷差是反映金融信贷资源利用程度和体现金融对经济总量增长促进作用大小的重要指标。统计资料表明,在2003年到2007年的五年问,全国13个民族区域的金融业存贷差都呈现出扩大趋势,如内蒙的由2003年的167亿元扩大到2007年的1187亿元;西藏的由2003年的177亿元扩大到2007年的419亿元;吉林(廷边)的由2003年的69亿元扩大到2007年的208亿元。金融业存贷差扩大的趋势表明,民族地区的金融运行由充分利用本地信贷资源,转变为本地信贷资源外流,而且外流的资金量很大,说明金融运行对经济总量增长的促进作用呈减弱趋势。
(2)金融信贷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金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从2003年到2007年,除湖北(恩施)外,其他12个民族区域的贷款年均增长速度都小于GDP的年均增长速度,其中:内蒙的相差11.9个百分点,西藏相差5.1个百分点,宁夏相差4.1个百分点,新疆相差10.4个百分点,广西相差4.5个百分点,吉林(延边)相差13.6个百分点,甘肃(二州)相差11.3个百分点,青海(六州)相10.7个百分点,湖南(湘西)相差4.4个百分点,贵州(三州)相差4.2个百分点,云南(八州)相差8.5个百分点。说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资金的供求矛盾突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有限。
(3)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不足,弱化了资本要素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功能。利用金融信贷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同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民族地区长期以来经济质量不高,微观经济主体整体效益差、偿付能力弱,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企业不多,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总规模小。如中国金融年鉴(2007)资料显示,宁夏2004年至2007年连续四年没有从股票市场融资;青海2000年至2007年连续八年没有从股票市场融资,只有2006年从债券市场融资;西藏2000年至2007年连续八年没有从债券市场融资。
2、经济制约金融发展
(1)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了民族地区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区域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证结果表明,区域金融的全面发展以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为基础。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主体不仅会扩大对原有金融的需求,而且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金融需求。作为对金融需求的回应,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资产和金融交易都会随之扩张和发展,而且扩张和发展的程度与区域经济发展总水平紧密关联。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直接制约了金融业的全面发展。
(2)经济发展质量不高,限制了民族地区金融业的发展空间。金融发展的微观动因及效应理论认为,经济结构、经济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发展质量因素关系到经济对金融资金的吸纳能力,决定着金融资产的扩张与金融业务的拓展。民族地区经济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经济结构不合理,产业层次低与抗风险能力不足。
(3)经济金融资源匮乏,较高的运行成本限制着民族地区金融业发展。经济金融资源是影响金融机构设立和业务拓展的重要因素,良好的资源条件是金融“舟入”的先决条件。在经济金融资源匮乏的条件下。金融“介入”需要支付昂贵的运行成本,规模不经济必然使机会成本加大,这是金融业发展的硬约束。统计计算结果表明,民族地区的人均存贷款与全国的平均值差距较大,2007年13个民族区域都远远低于全国平均值水平。由于经济金融资源匮乏,许多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昂贵的机会成本而远离民族地区,或固守传统业务领域而审慎介入新业务领域,金融业发展也因此受到制约。
二、民族地区经济与金融业非协同发展问题成因
(一)经济金融主体缺位
1、政府部门缺位
(1)中央政府缺位。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在区域经济发展上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并没有引起中央政府的足够重视,以至于很多经济金融制度的设计,以及经济金融政策的出台,大都立足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兼顾不足,民族地区经济与金融业非协同发展就是问题的一种集中体现。
(2)民族地区政府缺位。在民族地区,政府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包括地方性经济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地方性金融政策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相矛盾、各级政府对经济环境的治理缺乏应有的力度、各级政府对信用环境建立缺乏足够的重视等。
2、金融部门缺位
(1)人民银行缺位。主要表现在对国家关于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与督导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八条关于金融扶持民族地区的原则规定,但执行得比较好而且目前还在执行的政策只有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贴息贷款,以及少数民族扶赞贴患贷款。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缺位。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2004年从人民银行分离出,专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责范围包括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市场准入和贷款风险监控等。由于成立时间较晚。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差异性缺乏系统研究,还没有针对民族地区制定出差异性的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和信贷风险监管考核办法。
(3)商业银行缺位。工、农、中、建四大传统商业银行,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区域性、地方性商业银行构成了民族地区商业性金融的主体。四大商业银行在集约化、商业化和殷改上市中,实施了大致雷同的大中城市战略、大客户经营战略,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并商度集中,给民族地区的信贷发放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邮政储蓄银行从民族地区吸收了大量存款,目前只对个体工商户、居民个人开展小额贷款,信贷资源严重外流。同时,四大商业银行设在民族地区的分支机构,以及为数不多的区域性、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没有结合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广泛开展金融创新。
(4)政策性银行缺位。目前,民族地区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最基层的机构设到了行政县城,国家开发银行仅设立到国家直辖的自治区一级,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尚不完备。就农业发展银行而言,其贷款业务仅局限于粮、棉、油、农、林、牧、渔业范围内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一狭小领域,而且近年来存在商业化趋势,甚至与商业银行在贷款市场上形成了竞争。国家开发银行对民族地区的投入也十分有限,而且呈现出商业化经营态势。
(5)合作性金融缺位。城市信用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曾经是民族地区的合作金融组织。但是近年来,城市信用合作银行大都发展成为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
用社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改革发展,“合作”的信用功能已名存实亡,加上其服务区域和对象的社区性及筹资力量弱、以短期资金融通为主的资金供应特点,难以满足民族地区庞大的资金需求。
(二)经济金融政策缺失
1、经济政策缺失。经济政策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财政政策的缺失、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产业政策的缺失等。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确定共享税的分成比例,忽略了民族地区财力实际,政策执行的结果是“越落后返还越少”。
2、金融政策缺失。现行金融政策缺陷集中表现在全国金融政策的一致性,没有关注民族地区的经济差别,缺乏适合民族地区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区域性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以及授信管理政策,包括:缺乏针对民族地区的区域性货币政策,缺乏适合民族地区的金融管理政策,以及缺乏差别化的信贷管理政策
三、促进民族地区经济与金融协同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强化责任,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经济金融主体职能
首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应全面承担起对民族经济发展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责任,并就民族地区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相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形成能够有效促进民族地区经济与金融业协调发展的民族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民族地区扶持性政策支持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其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对民族地区全面承担起扶持责任。应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对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扶贫力度,并全面检查督导扶贫政策的贯彻执行。
最后,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发改委西部开发司,应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民族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西部民族地区制定新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并就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出解决方案,推进西部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强化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一是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打好“民族牌”,争取扶持性经济金融政策。民族地区需要高举西部旗、大打“民族牌”,努力争取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扶持性经济金融信贷政策。二是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经济金融政策研究,改善市场经济环境。再次,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着力提高经济质量,增强经济对金融的吸引力和支撑力。三是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着力强化信用基拙,塑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应重视信用缺失对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危害,下大力气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强化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
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是民族地区重要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发挥二者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与金融发展协调发展上的职责,加强政策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加强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对金融业务部门的指导。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应着手开展金融市场环境治理,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并加强对金融业务部门的“窗口指导”,创造良好条件,引导金融机构到民族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政策性信贷投入,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
3、强化金融业务部门的职责
设在民族地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组织,应把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作为促进自身发展的重要高度来认识。应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加大对优势资源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创新政策,强化扶持,建立健全具有民族差异性的政策体系
1、中央政府的扶持政策。中央对民族地区的扶持,需要从投资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多方面入手,建立健全能有效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扶持性政策体系。包括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性投资政策力度、完善对民族地区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完善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扶持政策等。应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银行的直接投资,并允许民族地区的政策性银行发行民族开发金融债券,专项筹集资金用于民族地区开发,并建立财政提供支持并提供担保的资金供给体制,继续实行退税增资政策,增加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
2、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的经济金融政策,对于经济与金融的全面协调发展影响深远。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应着力优化政策环境,包括出台有利于金融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性政策、加强地方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出台政策支持建立担保体系、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等。
3、金融管理部门的扶持政策
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应充分发挥金融管理和信贷资源配置调控职能,出台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包括放松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准入的标准、取消对民族地区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对民族地区出台倾斜性的货币信贷政策、发展民族地区的金融同业拆借市场等。
4、金融业务部门总部的扶持政策
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商业银行总行,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树立大局意识、战略眼光和长远规划目标,积极培植发展潜力巨大的民族地区金融市场。
国家政策性银行应加大对民族地区的信贷倾斜,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包括降低在民族地区设置分支机构的标准、对民族地区分支机构单独设置业务考核指标体系、应下放或扩大对民族地区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等。
5、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信用创新
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应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为己任,提高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就是促进自身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应增强危机意识和紧迫意识,广泛开展信用创新。应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探索对贷款需求量大、资金使用频繁的企业开展可循环使用额度授信,对财务报表资料不全的企业开展以第二还款来源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授信,对个体工商户开展循环额度授信等,对vIP客户直接核定免担保最高信用额度,对单位代发工资户推行单位担保消费额度贷款,并将传统单一分散的贷款业务发展为由几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合作协议贷款、组合贷款、可分割抵押担保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同时,应创新服务流程,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对小额低风险贷款推行贷款审批发放“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