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
2009-01-06黄遵顺
摘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行政规章制定了特殊的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归纳为八大方面。文章建议国家颁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条例,企业应当了解和运用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软件产业;集成电路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7-0003-03
税收优惠作为一种税收调节工具,是政府运用税收手段直接调节纳税主体的收入,间接影响纳税主体的行为,进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活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需要通过税收优惠制度来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
在各种影响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税收政策和具体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最具调节作用的税种。通过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或扩大扣除项目和提高扣除标准,促进某些产业、行业、部门经济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八大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了明确的界定。
与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新税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现出几个明显的转变和不同:(1)从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鼓励企业自主创新;(2)取消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只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实现了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统一;(4)从政策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5)明确提出了对违反规定情形的处置。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要享受15%的税率优惠,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文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规定特别阐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发[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对此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此作出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加计扣除(50%)以下八项研发费用:(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C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这八项费用都是企业直接用于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企业为在职研发人员缴付的“四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租赁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会议费、差旅费、保险费等,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等,都不可加计扣除。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
号),允许企业加速研发仪器设备折旧,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旧的种类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六、无形资产税前摊销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七、有关环保、节能节水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
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
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所谓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国家又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章,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我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这些分散的法规,不利于企业掌握和利用。建议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国家制定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条例,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清晰化、简单化,更方便于企业利用。
从以上八个方面的归纳可以看出,国家从税收方面鼓励科技创新,其力度是较大的,企业如果能全面了解和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将会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发展。各地政府对这些政策也加强了宣传和培训。在上海,市科委把这些政策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并进行资料汇编免费发放给企业。2009年上半年还免费开展了“企业创新政策联络员”岗位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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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寿仁,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华东科技,2009,(1)
作者简介:黄遵顺(1970-),男,安徽六安人,上海申卡集团会计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