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改革动态
2008-12-29
中国经贸导刊 2008年16期
(2008年7月16—31日)
一、总体改革部署
部署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明确了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及工作要求。其中,重点任务包括九个方面: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金融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要素市场建设;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机制;加快社会体制改革;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7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近日,证监会在京召开2008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年中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当前资本市场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继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改革创新,加快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坚持通过持续深化改革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的促进机制。7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对外承包工程的促进机制: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二是,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三是,规定了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在促进对外承包工程方面的职责,包括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四、邮政体制改革
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范快递服务管理。为规范快递服务管理,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快递服务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了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明确要求提供快递服务要执行《快递服务标准》。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公布并遵守其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针对目前快递服务中的投诉热点问题,明确了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禁止性的行为种类。二是规定了快递安全的基本规范。包括:收寄安全制度,应急保障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三是规定了快递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企业备案制度,统计报告制度,服务质量公告制度。
五、其他领域改革
上半年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近日,水利部通报了2008年上半年全国水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一是改革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二是“两费”落实明显提高。三是管养分离、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稳步落实。四是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及水价改革积极推进。五是验收工作全面展开。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近日,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业发展积极提供服务;强化市场监管,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服务业发展落到实处。
六、地方改革
四川省出台施行《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告诫办法》规定,行政效能告诫,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机构)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实施。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实施。在经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该及时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效能告诫书》,要求被告诫人限期整改。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告诫办法》还规定,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被告诫人员,可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