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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中不稳定性证据的成因及对策

2008-12-29宋剑峰李朝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10期

  内容摘要: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存在证据难以收集和收集到的证据多具不稳定性的特点,该类案件证据的不稳定性经常导致相关犯罪得不到惩处。通过对贪污贿赂案件种类,规律和特点的分析,从而把握该类案件的证据不稳定性,了解其成因和对策,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打击犯罪。
  关键词:证据 不稳定性 成因 对策 适用法律 证据分析
  
  从办案实践中看,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难点有两方面:一是作案隐蔽,证据难以收集,事实难以查清;二是收集到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不稳定性,易发生变化,特别是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易发生反复和变化,使许多贪污贿赂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此,把握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不稳定性,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以保障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地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不稳定的具体表现
  
  (一)有关证人证言、书证的不稳定性,如贿赂案件的直接证据多为行贿人,与案件有着某种利害关系,多数为直接受益人。在案件侦查初始,受法律的威严会如实作证,翻证的理由通常是:不是索贿、收受钱物,而是借用;不是为谋取利益送钱送物,而是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钱是给予了但是后来又还了等,使贿赂案件无法定案;再如贪污案件的有些证人,可能是上级领导,其担心出现犯罪案件影响本单位的声誉去想方设法为犯罪开脱导致无法定案。还有些单位和个人为掩盖事实真相采取巧立名目、开条子、出收据等手段出具假证使该类案件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例如,犯罪嫌疑人杨某贪污案,杨系某行政执法单位处长,该处具有收取部分行政费用的权力,后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03年至2006年该处应收取的费用总额最低应为100万元,但收费帐上反映仅为60万元,其余40万元去向不明,当找到杨某调查取证时,杨称剩余款项均作招待费用,后经我们反复查证证实,又发现了杨所私立的部门内部小帐,只能证实其中的20万元为招待费用,最后又反复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杨不得不承认20万元为已所用。
  (二)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处罚,想方设法以种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使证据具有不稳定性。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不稳定性是普遍存在的,但最为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时供时翻,或先供后翻。他们通常以正常人际交往,没有收受、贪污钱物否认犯罪事实;或以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所得款项已为公支出等等辩解其行为是合法的,或以领导知道为由减轻罪责,造成供述的不稳定性。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某单位主要负责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初期,李某供述反反复复,避重就轻,起初承认有15万元公款被其本人所用,但其极力辩解其中10万元款项是经班子会研究决定,并称请示了主管部门领导,为此,检察机关认真查找和反复核对了李某所在单位班子会的所有记录,而且找其主管部门的所有领导进行核实,均不能证实李某所辩解的理由,同时检察机关允许李某自己提供辩解的理由、根据和事实,最终李某理屈词穷,无法再提出有力的辩解理由,使得检察机关的认定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关于导致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不稳定的原因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不稳定成因较为复杂,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它与立法的不够完善,执法环境的优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失误,社会风气的净化程度,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等息息相关。但在办案实践中产生证据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间接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具有证明力。它不仅可以鉴别、印证直接证据,而且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实践中,会出现有些办案人要么对该取的证据不取,要么对所取得的证据不做深入推敲,满足现状,对该固定的证据没有及时固定,造成许多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如2002年查处的某市钢厂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侦查人员都认为在查阅了大量帐务资料和走访了大量的当事人后,判定钢厂现法定代表人李某涉嫌贪污,将原钢厂的一块房产(1000㎡)的仓库隐瞒不报占为己有,立案时发现原来钢厂的改制非常混乱和不规范,钢厂改制时,李某在办公室,见改制中漏洞较大有利可图,巧妙地与市改制领导小组签定了协议,将上述仓库纳入了改制的资产内容,李某利用了主管部门的工作不严谨失职行为,完成了对钢厂的收购,后来李某以借钱给公司职工持股,追要职工还钱,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了股份。钢厂此时的所有资产落入了李某的囊中。因此要定李某的贪污还真的比较困难,李某拿出了当时所有改制文件材料,证明没有隐瞒和故意占有。如果侦查机关在查办案件时,注重间接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最后此案也不至于以不当得利追回了部分国有资产和以公安机关以抽逃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案。
  (二)没有把握好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时机。实践中,有些贪贿案件证据反复变化就是因为强制措施采取和变更不及时不适时,侦查手段使用单一,一味地怕错拘,错捕,因此,陷入顾此失彼无可奈何的境地。在证据未得到固定时,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易造成串供。而对于本应进行搜查的,因忙于查帐、询问,结果使一些应该固定的证据发生变化、灭失。如2003年查处的古某私分国有资产一案,1998年至2001年1月,市涂料厂以虚假支付原材料款从厂财务帐上套取现金及截留涂料款、运费节余,经厂长古某签字批准,以“效益、岗位工资”、“奖金”等名义集体私分人民币297586元,侦查机关认定古某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复制了帐目,获得口供后,便对古某取保候审。古某回去后,立即与其单位财务人员编制了一份186763元的计提职工工资及各项费用表,并伪造了职工签名。如果反贪部门对其先行刑事拘留,同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资产权属界定,查明如何私分国有资产及古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下,也不会导致证据发生变化,更不会使案件陷入被动局面。
  (三)没能从诉讼程序整体上考虑收集证据。即不同诉讼环节的办案人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分别以自己收集,认定的证据定案,较少考虑或忽略了其他诉讼环节获取的证据。如在侦查阶段,为了定案结案,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审查阶段从法律监督出发,往往在此基础上注重发现和获取无罪的证据。整个诉讼过程中,由于各个环节追求自身获证的价值,一方面可能会是证据逐步加固,而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由于取证的思路,方法不同,使得案情反复无常。
  
  三、应采取的对策
  
  (一)注意将贪污贿赂案件中不稳定性证据和相对稳定性证据有机结合。该类案件中不稳定性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客观上,由于人的文化层次,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实践经验存在个体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同一现象,同一映像反映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而前次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易于后次的不同。主观上,由于涉案人员在案件中地位不同,受案件本身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易出现前次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后次的不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此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有相对稳定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作为基础,才能使不稳定性证据变为相对稳定性证据来使用。而加强对稳定性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收集,办案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在侦查阶段,坚持同步取证,重视派生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在整个诉讼阶段,侦查取证工作是否有效,是整个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侦查阶段应注重:一是坚持同步取证。在同一时间段里,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从而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二是重视派生证据。贪污贿赂案件的嫌疑人作案后,往往产生经济状况的失常和心理状态的失衡,使得其一旦受到外力的作用就会发生改变,如匿赃、毁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这些派生证据对案件的突破至关重要。三是提高证据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对防止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不稳定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关键在于收集证据不稳定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关键在于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众多证据中筛选出证明力强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挖掘其价值。必要时,同时收集多个证据,从数量上也可得到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效果。
  (三)充分发挥固定证据的有关技术手段。证人证言及有关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通常是通过做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文字方式反映出来。实践中笔者发现:作为文字方式反映案情本身来说,除了办案人员在“问-答”模式上做笔录作为证据反映之外,让涉案当事人反复对涉案经过,自己作相关情况说明、问题说明及相应认识和悔过说明,能对防止翻证、翻供起到很好效果;而作为文字方式反映之外,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方式亦能生动地反映出涉案当事人反映案情时的语气、神情和态度,从而也使有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欲发生变化难度加大,使其一旦变化易陷入难以自圆其说境地。
  (四)加强对涉案人员的动态掌握。这里不仅指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掌握,而且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涉案的其他人员及单位也要求能及时掌握,对有关证据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尤其在侦查初始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侦查人员要加以仔细分析,把握其可能发生翻供的着眼点,做到心中有数,超前想好对策,在先期调取证据及讯问过程中对其可能产生的退路加以有效围堵。在此过程中,还要及时掌握了解涉案人员和单位的情况,发现翻供、翻证、出俱假证、灭失证据的苗头及时予以制止。同时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变更,防止因串供,导致翻供、翻证情况的发生。
  总之,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其中,妨碍我们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翻证、翻供、提供假证、灭失原始证据时常发生。因此,在实践中不断探讨把握其发生发展的规律,才能有效地加以制止,保证有力的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