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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的效力、形成和办理

2008-12-29王世贵

人大研究 2008年2期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报告时,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应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检察院研究处理。监督法明确提出了审议意见这种表现形式,如何运用好这种形式,充分发挥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需要各地人大在实践的基础上认真加以总结。笔者就审议意见有关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
  
  对于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审议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并不是必然要执行,对不合理的意见可以不执行。“审议意见从性质上说,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