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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问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保障

2008-12-29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08年9期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后,规范性文件审查这一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和关注,各级人大都纷纷出台备案审查条例或办法。综观各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这些条例或办法,都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原则、报送内容、审查撤销程序、审查时限、结果告知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是,这些条例或办法都回避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规范性文件制作机关不及时或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文件怎么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本来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并非监督法出台后才有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规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第八款规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项职权之所以一直没引起各级人大的重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规范性文件报送没有责任追究,送与不送没有制度约束。在这种制度下,有很多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或者没有报送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从而使备案审查这项职权成了被遗忘的权力。
  因此,要保证备案审查条例或办法得到真正落实,笔者认为,必须有问责机制作保障。对不报、漏报、不按时报,甚至拒不报送规范性文件者进行问责,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让不遵守制度者担当责任。这样才能让规范性文件制作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
  值得欣喜的是,湖南省涟源、桃江等市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甚至拒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或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启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形式追究责任。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问责制度可以从源头上解决送与不送的问题,当然要搞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还需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职权意识,勇于探索,扎扎实实把备案审查工作做细做实。(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