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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征信机构设立与发展的思路

2008-12-29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调统科课题组

中国集体经济 2008年7期

  摘要:征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没有征信机构承担的社会功能,社会信用是受到限制的,或者说社会信用是很难得到充分利用的。因此,了解、熟悉征信机构,对于充分利用社会信用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征信;机构建设;思路探析
  
  一、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和类型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征集、披露、使用机构或个人信用信息等征信活动并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信用调查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目前,各国的征信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模式:一是由政府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征信机构,称之为公共征信机构;二是由各种经营性组织或个人出资组建的征信机构,称之为私人征信机构。
  公共征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政府监管部门,目前也对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它以监管者的身份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上报数据,所采集的信息种类不多,信息总量较少。公共征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对提供的服务不收费或者少量收费。
  私人征信机构是一个寻求利润的企业,通过采集、整理、加工、出售信息获取收入。私人征信机构主要通过与信息持有者签订协议采集信息,采集的主要是小额贷款,征信对象主要是消费者。私人征信机构还从有关行业广泛收集信用信息,因此,它的服务面更广,服务产品也更多。
  从目前的情况看,在美国,征信机构都是有私人部门所有。而在欧洲,15个欧盟国家有7个国家建有公共征信机构,除法国外,其他国家同时也都有私人征信机构;美国、欧洲以外的地区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大多选择私人性质。
  
  二、我国征信机构发展现状
  
  我国企业征信业务是从1987年的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开始的,当时的背景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满足海外调查我国企业资信的要求而设立的,此项业务一直延续至今。1992年底开始出现民营征信机构,1994年后外资机构开始进入我国。目前全国从事征信及相关业务的公司约有近百家,早期成立的征信公司注册资金规模从十万到一、二百万元人民币,后来陆续增资,但最大也不超过五百万元。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涉外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这些企业尽管规模不大,但基本处于盈利状态,有些还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最近几年各地成立了一些征信机构,多数是当地政府部门为建立本地信用体系而成立的,注册资金规模基本为数百万至两、三千万元。由于国内征信市场并没有有效开发出来,导致其业务规模、人数和其资金规模严重失调,基本处于亏损状态,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很难改变。
  与此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参与,于1999年建立的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逐步发展成为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信息数据库,目前已经为全国1400多万户企业和6亿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主要记录了这些企业和个人在金融领域的信贷信息,以及在环保等方面遵纪守法的信息,日查询累计270万次。该系统属于公共征信系统,主要对商业银行开放,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或者执法提供部分信息服务。受现行法律限制,对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其他中介单位和组织目前暂不开放。
  
  三、关于对我国征信机构设立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讨论我国征信机构的设立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也不能脱离现实,应尽量符合我国征信机构的现状。
  (一)新型征信机构的设立应坚持循序渐进、扶持发展的原则
  1、征信机构的运作特点与资金运用方面。征信机构属知识密集型信息咨询类企业,不是资金密集型企业,更不是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运作特点和资金运用规律。其主要是收集、整理、分析各类信用数据,为社会有偿提供各种信用信息服务,并在收集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其数据库。征信机构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收集处理信息,最大投入在于数据库的建立,而数据的采集通常是以批量方式得到,整体成本可以得到控制;数据库的建立也是分步建成的,因此并不需要一下子投入大量资金。世界上任何征信机构都不会一下子建立一个拥有海量数据、包罗万象的数据库,否则其投入产出必定不成比例,短期内也很难做到。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征信公司邓白氏拥有几千万家企业的数据库,但那是经过160年的时间建成的,资金投入也是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而逐步进行的,其数据库也并不能包含所有的企业信用信息,也不是所有数据都能做到及时更新,但这些并不影响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征信公司。
  2、征信机构的资金规模方面。毫无疑问,征信机构作为经营信用信息的特殊企业需要一定量的资金规模,以保证其足够的经营能力,我们又必须尊重征信企业运作的客观规律,不可拔苗助长,为其设定一个不切实际资金门槛。
  若新成立征信机构最低注册资金准入门槛设定过高,则势必面临全行业重组兼并,引入大量资本。现有公司的业务也可能受较大冲击,本来为数不多的人才可能流失,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市场规模不可能急剧扩张,绝大多数公司投入产出不成比例,甚至出现亏损,对整个征信行业来说不仅无利,反而有害。因此,征信机构最低注册资金问题应由国家立法机构慎重研究。
  (二)央行征信系统的推广应坚持立法保障、强势推进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其发展目标应为将依托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汇集企业和个人在税务、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以及个人身份、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信息,形成全国范围的公共征信机构。其发展方向应坚持逐步扩大信息的采集范围与服务范围的原则,因此,应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明确央行征信系统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逐步提升信息入库率与更新率,继续加大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力度,将已经签订信息共享协议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产品质量、通讯费用缴纳等纳入数据库,同时在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基本信用制度的同时,将其信息全面纳入数据库。
  (作者简介:课题组成员:叶进、田晋军、郭振江、宋计云、王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