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社会公平性分析
2008-12-29董毅刘晓红
中国集体经济 2008年7期
摘要: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大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一个成功的企业年金计划能使企业和职工达到双赢。文章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实施现状出发,讨论了其对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负面影响,并针对某些欠公平、和谐的现象,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实现企业年金公平与共享的目标。
关键词:企业年金;公平;自愿性;强制性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的界定,我国养老保险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改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2004年5月1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制度。
一、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概况
企业年金计划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宏观上,它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可以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下基本养老保险的巨大压力;微观上,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主体是企业,受益主体是职工个人,兼具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企业年金计划的成功实施能对企业和员工起到双赢作用。
近年来,企业年金取得了较好的发展。1991~2000年底,在长达10年的时间中,我国只有1.6万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560万人,基金积累191亿元。而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3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超过1000万人,年金规模达到1500亿元,缴费人数比2000年翻了将近一番。同时,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仍然狭窄,2007年底的缴费人数超过1000万人,却仅占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参保2亿人数的5%。党的十七大中明确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因此,企业年金计划不仅要提供职工的养老保障,更要兼顾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二、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欠缺社会公平性的主要表现
(一)公平共享性较差
从国际看,企业年金计划充分发挥了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欧洲国家平均企业年金的覆盖率超过了80%,北美超过了50%,而我国目前的覆盖率不到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同样的劳动者在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同的企业经济效益下是否享受以及享受的年金保障水平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自愿原则使得其缺乏强制性和普惠性,从另一方面导致了年金计划的公平性相对较差。
(二)加剧资源配置不合理
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年金日益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增强企业在竞争中的强势地位。而从全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分布情况看,沿海和发达省份的企业年金发展水平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电力、石油、石化、民航、铁道等行业的年金参加人数和资金规模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国有企业的年金发展水平要快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小规模企业尤其是人数少于500人的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已呈现出严重不平衡的特点。如果不尽快改善这种局面,将使得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各类资源更多地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进一步加剧资源在地区间和行业间的配置不合理状况。
(三)加剧社会贫富两极分化
开展企业年金计划的初衷是让职工在60岁退休时会在基本养老保险外得到一笔不小的养老金。但从实际效果看,建立企业年金的自愿性原则会进一步扩大社会贫富差距,是否参加企业年金、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同一地区不同经济效益的企业之间都会使职工收入差距拉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同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据北京有关数据显示,实施年金的企业经营者与在岗普通职工年金分配差距将达到3-5倍,这无形中加剧了未来退休收益的贫富分化,不符合公平分配的要求,不能从普遍意义上提高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
(四)增大劳资矛盾激化风险
在国外企业年金运作中,职工个人往往独立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而我国虽然最终是由享受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但个人却没有投资决策的选择权。一旦企业年金投资失败,或出现开空头支票、贪污挪用基金或管理不善而出现亏空的现象,职工会把投资决策失误完全归咎于企业,这将导致职工对本企业的反感与不信任,影响企业整体形象的同时使得企业与职工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劳资矛盾激化的风险增大,甚至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
三、多管齐下,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又好又快发展
(一)明确政府职责
从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看,基本养老保险是以国家或政府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承担其财务上的担保责任。而企业年金的保障程度取决于年金运作状况和实施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不会对其提供任何担保。同样,我国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并不承担直接的财政兜底责任,政府职责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政策导向及管理监督环节上,目前有待于进一步改进。首先,要坚决杜绝政府制定的政策前后不统一,政府不同部门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统一等问题。其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金融市场的投资风险等市场失灵现象使职工的利益有可能e1H9BzE1YmdhZ0vPx2cljj4wRKasmw4aA4mjh1IF4r4=遭受侵害。这就要求政府在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下,必须明确自身的定位,必须充分发挥其有效的监管作用。
(二)明确企业年金的定位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存在的意义,首先是为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职工养老保障的补充保险,其次是作为由企业主导的参与人才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目前,企业年金以自愿原则,其建立以效率为先,但从长远看,企业年金更要兼顾公平,在考虑贡献适当拉开差距的同时坚持普惠制。同基本养老保险一样,企业年金应当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发挥正向调节和补充作用,应逐步扩大覆盖面,逐步修订合理的分配原则,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共享。
(三)重视职工在企业年金计划中的主体作用
职工作为企业年金的出资者和受益主体,应处于该制度的核心地位,而现行制度强调的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对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强,忽视了职工的积极作用,使职工对企业实行企业年金缺乏内在动力,而处于在企业决定实施年金计划后被动接受的地位。在企业年金计划中,应加大宣传力度,实行民主参与和决策,进行集体协商,通过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途径,充分发挥职工个人的主体作用,并从制度设计上赋予职工和企业同等的发言权。
(四)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很少,更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体系。尽管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多为一些原则性和笼统性的规定,缺乏法律权威性和实施指导性。而在企业年金成熟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十分重视法律制度建设,从企业年金的性质、实施主体、筹资模式、监管方式、运营方式、养老金发放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这也成为企业年金发展迅速的重要推动因素之一。我国应对企业年金尽快立法,如对缴费比例、缴费水平、给付时间等明确规定,使包括中小企业员工在内的大多数职工都能参与年金计划,以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平与共享。
(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形式激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
首先,国家可以让利、让税的形式,鼓励企业把更多的税前利润分配给劳动者,鼓励劳动者主动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其次,根据我国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步实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由于企业年金的自愿性原则导致年金计划的覆盖面有限而且分配不均等,同时为减少公众对国家养老的过度依赖,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引入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计划。在缓解我国养老压力、保证社会公平方面,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的确有很大的优势,也是今后年金计划的一个发展趋势。当然,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强制推行的经济可行性条件,但可在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企业年金,逐步从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上创造更多的条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企业年金计划从自愿性到强制性的自然过渡。
参考文献:
1、险企争食中小企业200亿年金蛋糕[N].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