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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几组易混淆的税收名词

2008-12-29侯晓燕

中国集体经济 2008年8期

  摘要:文章针对目前各种税收文字中常出现的几组易混淆的税收名词进行详细的解析,并辅以相关的事例进行说明,以利于理解,从而避免各种概念上的失误和观念上的偏颇。
  关键词:起征点;免征额;避税;节税;实际税负;避税港;自由港;国际税收
  
  从事税收理论工作总是要用到各种税收名词,在使用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对某一组或几组名词产生概念上的混淆。笔者近年研究各类税收文字,将几组出现混淆频率较高的名词总结并解析如下: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尤其是城市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近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讨论一度成为热点话题,因而“起征点”与“免征额”也成为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组名词。
  常常看到这样的话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多少合适”或“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里的起征点是指有关个人生活消费基本扣除的规定。国家对该数字的基本规定早期为800元,2006年国家将这一数字提高为1600元,2008年又进一步提高为2000元。关于这个扣除额,各类文字中称之为起征点的为多,而严格按照税收理论中的概念界定,将之称为免征额更为恰当。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起征点的解释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即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对免征额的解释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不论纳税人收入多少,只对减去一定数额后所剩的余额征税。”更有进一步有关二者区别的解释“起征点是对部分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照顾,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到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例如某人某项收入为1000元,税率为10%,如果此项收入规定有600元的起征点,按照起征点的达到数额就全部数额征税的规定,该纳税人此项收入的应纳税额应为1000×10%=100元。而如果此项收入规定有600元的免征额,按照免征额的规定,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就应该是(1000-600)×10%=40元。
  从上述二者的区别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薪所得有一个2000元的基本扣除规定,对其他所得也有相应的定额或定率扣除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所有的纳税人都是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可见这一扣除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应该称为免征额而非起征点。
  
  二、偷税、避税与节税
  
  近年来,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纳税意识不断增强,有关偷税、避税与节税的讨论也不断增多,常常看到这样的提法:“打击纳税人非法避税”,实际上,这一提法也是不确切的,原因在于混淆了偷税与避税的概念。
  我国征管法对于偷税的界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通过虚假的纳税人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而从各种文件的总结来看,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虽然偷税与避税都是纳税人有意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但二者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从形式上看还是一种合法行为,防止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规来实现,而不能对避税人实施法律制裁,可见“非法避税”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与避税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节税。“节税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举例而言,政府对烟、酒征收消费税,纳税人不去购买烟酒,就可不必负担烟酒的消费税,这一结果正是立法者希望达到的目的之一,即通过征收消费税来限制烟酒的消费。而避税与节税的区别就在于避税违反了税法的意图或称“税法的精神”,这种靠钻税法漏洞所获得的税收利益并不是立法者所希望的。所以一些教导避税技巧的书是与我国的立法原则背道而驰的。
  
  三、纳税人与负税人、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
  
  许多领域都会涉及到有关企业或个人税负的讨论,较常采用的方法就是将纳税人的各种税率进行简单加总或将纳税人所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额累加之后与纳税人的所得额相比,得出一个“综合负担率”,以此来衡量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比较一致的声音就是“我国企业的税负偏重”。而实际上,这种思考方法中忽略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忽略了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区别。
  由于税负存在转嫁的情况,这就出现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纳税人可以将自己所承担的税负通过提高售价或压低进价的形式向后或向前转嫁给消费者或供货方,以此来全部或部分地减少自身的纳税义务。例如,一盒烟原价10元,若税负为5元,销售商若将其售价提为15元,则税负全部由消费者负担,若将售价提为13元,则销售商实际只负担了2元的税负。
  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区别也是同样的道理。假如某人某月工资收入1000元,扣除额为800元,则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其应纳税额为(1000-800)×5%=10元,从表面上看,该纳税人负税率为5%,而实际上,这5%只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200元而言,而针对全部收入来说,其负税率只有10/1000=1%。所以,由于存在税负转嫁问题,存
  在扣除额、免征额或各种税收优惠,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比我们进行简单加总所得的要少得多。
  
  四、避税港与自由港
  
  避税港又称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常常与避税港相混淆的就是自由港。自由港是指不设海关管辖,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进口、转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而避税港则是指人们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即自由港主要以免征关税为特征,而避税港则主要以免征所得税或财产税为特征。当然,在两种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自由港也可能同时是避税港,如香港地区就是这样。而在多数情况下,自由港并不是避税港。
  
  五、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而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收,如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的,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事实上,目前多数国家对外国纳税人并不单独设置税种,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适用一个税法,从税种上没有区分,都是国家税收,比如我国目前的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这种情况。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实际上是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国家税收所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因此,我们决不能把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1、吴旭东.税收管理[M].经济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