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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保障体系构建

2008-12-29

中外企业家 2008年3期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 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如何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严格按法定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已成为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一、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费偏少,难以维持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有的乡镇片面强调“投资环境”,采取了最低的征地费吸引企业入园,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减少建设投资成本,换取政府和企业的利益。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每人1.8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七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两年多的生活。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 000元左右,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年龄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
  2.失地农民就业难,其中的弱势群体就业难上加难。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民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可靠的谋生渠道。失地农民没有了土地,无田可种。在国内耕地资源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分配给失地农民新的土地,除了一部分农民到异地承包耕地外,大部分农民已经无田可种,必须自谋生路。目前,由于生活观念、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处于弱势,往往难以找到工作。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经常工作不到位,只有少数失地农民获得了就业安置。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文化程度不高、未经过专门的就业培训、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显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的农民,他们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创业缺本钱,就业问题特别突出。
  3.失地农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在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情况下,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还是重要的保障机制。不管来自土地的收入是高还是低,它始终是国家留给农民的最低水平的生存保障。它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失业保障,而且更加充分地体现在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方面,农村老年人口拥有一份土地,自己耕种或由子女耕种,便有了生活的基本保障。由于土地被征用,他们失去耕地或只有很少的一点耕地,从土地获取养老保障的能力将会丧失或极度弱化,这就需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或制定专门的解决办法。事实上,由于传统观念、农民收入、地方经济实力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一问题在近期内解决比较困难。再者,国家对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只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办理。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而在经济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往往被忽视或者是无力解决。由此可见,农民失去土地养老保障之后,又被排斥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之外,他们只能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依赖于子女,而对于孤寡老人来讲,他们将“老无所终”。
  
  三、维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的途径选择
  
  1.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首先要明确农民的土地产权。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