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危机的理论考察
2008-12-29刘选
中外企业家 2008年3期
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危机根源于信用危机,欲解决信用危机必须整体地通盘地构建覆盖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根据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获得的信用知识和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及其经验综合观察,厘清社会信用存在的问题,抓住社会信用构建的关键性环节,确立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
虽然当前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缺乏国家宏观层面的战略构思,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政治信用、司法信用、政府信用、政策信用的建设与监管缺失,导致经济发展的制度平台难以构建,资本的创新、投资的动力空间萎缩。
观察我国社会信用危机诸多案例,笔者认为症结在于制度及其结构性矛盾,政治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完全实现功能耦合,即如何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政治结构,因为经济利益的正义是通过政治权力的正义来保障的,利益的分配是通过政治的程序正义来实现的,因而如何构建权力的分工制衡及其授权体制是确保信用的关键,因为没有正义就不可能有信用,没有政治权力在社会各阶层的合理分配以及科学分工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最终的结果是社会只能依靠潜规则运行。
(一)社会信用的历史成因分析
纵观市场发展的历史进程,市场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都获得了充分发展,交易在时间上的发展表现为物物交易、货币交易、信用交易的发展,而货币交易、信用交易的产生使交易日益摆脱了时间的制约,甚至可以实现未来的交易(货币交易、信用交易);交易在空间上的发展表现为从初级市场的点状分布到高级市场的网状分布,而且市场促使制造业中心在各地区(主要先在欧洲大陆,尔后在北美地区,最近又有中国是“世界工厂”、印度是“世界的办公室”之说法)不断运动,最后形成市场的统一;交易在组织制度上的发展,建立了完善的交易制度、信贷制度、会计制度、产权制度直至深入政治生活领域,产生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城市自治制度、分权制衡的议会制度等政治信用制度。我们只要观察一下市场演进的历史过程,就不得不承认马克思关于政治与经济关系的精辟见解,任何一种社会关系为核心的上层建筑不可能超越其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窠臼,当然生产或经济要超越自身的方式否定它自己的历史的话,必然意味着以政治为表征的上层建筑的变革,所以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通过近30年的改革基本淡出历史舞台,但我们还无法排除它在公共和私人经济、社会生活诸领域仍然顽强地残存着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出现新的反弹,因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囿于各种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制约而尚未进入深水区,目前依然局限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范畴,改革作为一场革命彰显出其动力不足的一面,作为决策层必须从战略和战术两个方面谨慎地依从历史的、民族的文化逻辑和经济生长的逻辑设计未来。从市场制度的演进中我们能够发现制度萌芽成长的天然性,而不是在书斋里设计出来的激情化的产物。
我国的现代市场发育迟缓,广阔的西部和北部以及农村地区主要存在的是大量传统的低端市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低端组织与低端制度,因而这类传统市场的扩展辐射能力很弱,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建立在熟人的基础上,超越人情的非熟人信用交易纽带因为乡土观念、甚至因为交易双方的贪婪而导致其断裂,或许有别的原因。人们还不能很好地说明中国为什么迟迟不能建立优良的社会信用为基底构造的市场经济,但是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熟人信用没有扩展为非熟人信用是难以建立现代高端市场的一个表象原因。实际上我国的情况更为复杂,中央计划体制排斥市场交易,计划供给制度替代了市场交易制度,无论是高端市场(金融资本、知识技术、劳动力、信息服务)还是低端市场(集市、摊贩、走街串巷的货郎)基本上都无法生存,因为市场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不具有生存的合法性基础,无法获得官方的理论支持和舆论的同情,而建基于市场基础上的信用交易从生活中“消失”(实际上是隐匿),代之以政治忠诚和责任,国家成为唯一信用的提供者,而且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只要承担其政治责任即可,正所谓“抓革命、促生产”是典型的注脚。就此来说,我们需要补上与高端市场相适应的现代信用的课。
中国更为广阔的地区和领域仍然是一个熟人的人情社会,根据费孝通先生的差序人格的乡土理论之分析,乡土社会的经济关系主要建基于血缘伦理关系,社会关系的基底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关系,从父子、夫妻为核心的家庭扩展到宗族,其信任程度也随着血缘远近而渐次淡漠,日常的交易也是在社区内亲戚邻里之间,当然也会扩展到社区之间,交易甚至也会发生在陌生人的社区之间,但是我们不能将交易完全地经常地建立在非熟人的人际关系之中,因而交易的监督成本、违约后追索成本等因素都制约着信用的扩展,信用扩展受压抑也会导致市场处于受压抑的局面。从儒家理念上看其组织与制度设计是“推己及人”理论的贯彻与落实,表面上看具有横向的扩张性,实际上由于家族式宗法组织及体制的结构特点决定其利益流向是垂直的,其信用、责任、爱主要表现为纵向的延展,它是时间性的而非空间性的,笔者以为这是我们难以产生高端市场和资本主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熟人的人情社会容易维系次社会(家族、社区)的稳定,而不利于维护现代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因为从我们中国的经验可以观察人情绝大多数情况下“俘获”公共权力,侵凌公共规则和公共秩序,导致作为社会平衡力量的法律和社会规则失灵,正是由于人情和权力合谋才形成政治制度被潜规则所替代的局面,从而造成社会进步的成本过高,所以形成一种历史惯性,就是轻法度重人情,重私人信用轻公共信用,重熟人信用轻非熟人信用。
从中西制度、法律以及文化比较的角度看,中国家族宗法制所确立、运行以及发挥作用的道德及其制度成本非常低廉,能够与农耕经济相适应,而且具有高度的内敛性,所以具有自我扩展性的信用制度一直难以确立。而成熟的市场化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西方初始的市场制度发育有密切的历史渊源,从古希腊的海上、城邦贸易到地中海的城市以及海外贸易所依赖的市场无不建基于完善的、成熟的私法制度。特别主要的是以贵族政府代表的国家力量受到了以自由民为主的市民社会(市场)力量的制约,政府尊重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经济、政治契约,而且法律作为凌驾于政府与公民个人之上的第三种力量维持社会的正义,使政府的行为活动受到普遍的约束,并且内化于执政者内心的政治信念与道德操守。
(二)我国社会信用危机成因的政治分析
我国现代市场发育迟缓,信用严重缺乏,交易秩序失范。第二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新政权建政以来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中断了市场经济的自然发育演进的历程,加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经济发展战略设计不均衡,导致中国内部沿海地区以及大都市及其周围地区和广袤的内陆以及乡村地区的现代市场的形成与开放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滞”。面对国际市场,中国更多的领域和地区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和技术创新的优势,尤其是政府习惯于因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和治理模式,制度转轨受到各种利益力量的掣肘而进展缓慢,制度双轨制所带来的风险导致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普遍存在着信用失范的现象。信用失范所造成的损失与压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发展的潜力和民间经济发展的空间,由于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迟滞,促使权力与市场主体不断地实现利益的合谋,造成国家公共权力的公信力不断下降,严重侵蚀政府执政的合法性,新旧政策及其管理模式的交汇,导致严重的信用问题被遮蔽起来。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还在于政府信用的不稳定性和稀缺性,而政府信用的不稳定性根源于我国意识形态的波动性、复杂性,尤其是长期难以确立以责任和法治为特征的有限政府。反复的极左政治运动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严重受损,使社会公众对政治的可预见性、科学性、公共性和正义性产生疑虑,促使“革命的正义性”和“正义的程序性”以及“程序的正义性”的统一关系遭到破坏,全能型政府的“善”的目的性往往因其技术性的难度以及监管成本过高使之落空。所谓“善”的目的高于实现“善”的手段、工具和过程,问题恰恰在“善”的目的掩盖了手段的非正义性,最终导致“善”的虚伪性、卑劣性,最终我们努力追求的结果异化为“恶”,这个过程不断进入经济生活。由于中央计划经济社会的政府是全能型政府,因而政府的经济政策往往与政治运动相配合,政治运动强迫经济政策服从政治目的和政治过程,经济政策的不连续性、波动性又构成了引致社会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的降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重构或改良政治意识形态的紧迫性,极左意识形态和封建政治文化应当进行认真的梳理和“除魅”,从而将政府从单纯依靠政治意识形态和政策治国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否则全能型政府的扩展性权力必然笼罩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表面的正式制度往往被灰色的潜规则所替代,关键在于潜规则能够大大地降低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谋取利益时进行谈判的成本,但是这种局面导致社会进步的成本和民众改善生活状况的成本大大提高,同时也造成社会信用、政府信用的恶化。那么信用如何产出?由谁提供社会的核心信用?学术界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看法:政府也是一个具有谋取自身利益倾向的市场主体,由政府提供社会的核心信用是不现实的;政府是一个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裁判和监督者,是促使社会达成和谐与平衡的主要力量。学界和决策层需要研究如何约束政府的自利倾向。
因为政府谋求自身利益是其存在的内在冲动和逻辑前提,而提供和维护公利、公益则是政府的功能,前者是政府权利,后者是政府义务,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谋取自身利益的界限,政府权力如何界定的问题,同时由于政府需要汲取国民财富以便行使国家职能,所以政府拥有的权力如何制约?政府权力的边疆,即如何建立有限政府的问题。现代政治文明的共同准则认定政府(国家)权力根源于公民的委托授权,公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论主张源于权由民所授。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特别通过深化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落实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政治地位及权利,才能使政府权力受到制约,政府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的活动符合于政府的伦理属性,服从于道德与法律的责任,不仅从政治伦理价值上,而且还需要从政治、行政实现的技术环节、工具手段、程序制度方面构建政治信用、政府行政信用、法律信用的记录档案、监管、约束制度体系,建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相关监察机构定期公布政府信用记录、法院以及检察院的司法信用记录。确立政治家以及公务人员的政治信用、经济信用的考核体制,建议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定期公布信用记录,最终确立现代的信用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
我国统一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难以建立的重要原因在于地方与中央权限划分的宪政性安排存在缺陷,尤其是各级监督性权力的缺位和虚位导致无论是垂直还是平行的国家权力既缺乏制度性活力的同时,也缺乏应有的制度性约束力,制度生产的效率和效益严重低下,同级政府机关权限划分不清,导致因利益分割而形成立法、政策制定之权力、执行之权力、监督权力的纷争和界定不清,表现在政策实践活动中往往是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越位、缺位、错位”,而作为政策对象的社会公众则痛感政府信用的缺失,严重损害了政府伦理责任和政治形象。
中央和地方垂直的权限划分基本形成了自主、民族自治、高度自治三种情况,实际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三种格局,近些年来由于各地方经济体发展的不均衡性加剧了东中西地区之间的杯葛以及与中央政府的利益折冲,为此中央政府提出了“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的战略计划,提出了“和谐社会”理念,在大大地缓解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又使社会面临撕裂的危险,从而大大地提高和刷新了新一届政府的施政信用。中央政府不仅需要经济财力保证地区的均衡发展而且还需要保证族群、阶层之间的社会公平感,否则社会公众将政府发展战略理解为“政治宣传”而不是政治信用。特别是由于计划经济在大型公共工程、中央国有企业、公共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以及支持援助的地方项目方面依然发挥重要作用,计划经济蜕变为“项目经济”,形成“跑步(部)前(钱)进”的局面,向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政策、要项目、要资金,由此产生上下之间的“权力寻租”和利益交换,甚至导致某一领域的制度系统受到全面的挑战和怀疑。因此我们不仅需要从宪政的伦理高度,而且需要从行政的技术角度考量监督权力的重要性,也是将政治信用、政府信用作为国家信用的最终边界来加以考量。
政府为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是创立制度、制定政策和提供正义,而制定政策必须确保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程序性,否则政策就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正义性以及可行性,一项不具有前述特征要求的政策在实际政策运行过程中必然不仅难以推行而且不会产生积极效果,相反会造成政府公共部门的政策承诺落空,信用丧失。政府行政行为与群众重大利益存在严重冲突,施政措施缺乏可预期性和连贯性导致公民利益受损,政府公信力降低,严重背离政府管理目标。
现代政府基本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是保护包括公民合法的财产在内的各项人权。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共权力运行的疆界和责任以此为限,一方面必须维护合法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在这种双重责任中,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的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经常会延伸到可以留给私人选择的领域中去,由于公共选择不涉及双向的付出和获益,只涉及非相互性的好处,它就很容易导致搭便车、败德危害、公地灾难和代理人机会主义。我国政府的失信行为已渗透到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层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更多的利益和更高的位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制造虚假政绩,通过形式主义、形象工程、数字游戏等方式,导致政府信用恶化,损害政府权威民望下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也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政府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不一致的可能,因此需要确立政府行政信用监管制度。
我国社会信用难以规范并持久发展还需要从产权制度及其保护体制不健全之根本症结出发分析。阿尔钦安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德姆塞茨认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它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它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由此可见,产权是一切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市场交易的对象不仅是资源或物本身,更是附着在资源或物上的一组关于对其使用、占有、转让、受益的权利束。市场价格不仅体现资源或物本身的价值,更衡量附着在资源或物上的权利束的价值。因此,市场交易的本质是产权的交易。同时,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才意味着拥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对自己决策和行为的后果负完全责任。市场交易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信用的交易,而信用交易必然要求参加交易的经济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才能够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履行契约,从而才真正有资格和权利进入市场通过签订契约从事市场交易。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地区华人社会漫长演进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制度化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基本不承认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的合法性,主要确立政治王权的经济基础——“大私有制”,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王权私有制制约着家族或家庭私有制,而且两者发生利益矛盾时,后者必须服从前者,甚至必须牺牲后者的利益。而且在这种体制中缺乏制约无限王权的第二、三极力量,因而民众的财产很难得到保障,民众只有贿赂代表皇权的官员体制以获得财产的保护,其结果权力体制转变官员谋取私利的寻租工具,另一方面则是富有的地主、商人以经济利益俘获公共权力,从而使公共权力沦落为利益集团的工具,至此信用根基荡然无存。
我们还可以由此推论,没有独立财产权利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经济主体不会也很难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它不是产权主体的“利益攸关方”,因此也不会有谁愿意将财产让渡给一个没有独立财产从而没有履约能力的人,因此他没有资格和权利从事信用活动。如果在一个产权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中,从事信用和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普遍缺乏独立的产权地位,那么这个市场必将到处充斥着欺诈、违约、赖账、拖欠等等不守信用的行为。
当前社会经济运行中存在着政令不畅、政绩工程、银企互信危机、会计假账、统计数据失真、质押担保欺诈、企业多个版本的账目以应对银行、税务、工商、行业监管部门等诸种局面,无不深刻反映存在的危机,所幸当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已通过物权法,对我国独立的产权制度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但是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和信用意识非一朝一夕之功。
(兰州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