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解析
2008-12-29李荣德
中国市场 2008年52期
[摘 要]从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决定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都有了一定的变化。
[关键词]债务重组;资本公积;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106-02
1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新规定
1.1 债务重组的定义不同
新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与旧准则的债务重组界定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新旧准则下的债务重组,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有质的不同。新准则强调债务人必须是发生了财务困难,处于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有债务重组的可能;而旧准则中,只要是修改了原定的债务条件——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也就是说,旧准则中,债务重组可以发生在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
1.2 债务重组的方式不同
由于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界定的范围缩小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合并成了“以资产清偿债务”;这种修改不是实质性的变革,新准则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简洁、概括,易于理解和记忆。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旧准则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而新准则仅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和减少债务利息等”。
1.3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不同
新准则对于债务重组当事人双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修改,旧准则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让步,即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债务人应当直接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作为债务重组利得。新准则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让步,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