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应否为性爱后遗症埋单
2008-12-29
伴侣 2008年13期
问:
我和向某婚前即同居生活,为此,我付出了4次流产的代价。结婚后,不幸接连降临,我先是因宫外孕导致左侧输卵管被切除,接着又再次因宫外孕切除了右侧输卵管。我丧失了生育能力后,夫妻感情也不断恶化,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不过,我要求丈夫给予我经济补偿。丈夫表示,他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补偿,但和我要求的数额相差仍很大。请问:丈夫应否为妻子的性爱后遗症埋单?
薇薇解答:
可以肯定地回答你,虽然《婚姻法》对此类情形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但丈夫应当为妻子的性爱后遗症埋单。
你与向某在婚前同居生活中,因性生活而先后4次流产,婚后,又因宫外孕而导致双侧输卵管被切除,从法律角度而言,乃是发生了人身损害。此人身损害的发生,你没有过错,向某同样没有过错。不过,没有过错不等同于不用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向某为你的性爱后遗症埋单。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向某给予你补偿,并不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施舍,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向某愿意不愿意,他都应当足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