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孩子能休产假吗
2008-12-29
伴侣 2008年15期
问:
我和男友恋爱多年,几个月前,我发现自己怀孕了。考虑到自己已经32岁了,和男友商量后我们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当我满心欢喜地向公司请产假并询问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时,不料公司主管却说我没有结婚,无权享受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请问:未婚生孩子能休产假吗?
薇薇解答: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后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也指出:“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用人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为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还提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在该法中明确规定,生育权的主体为合法婚姻中的夫妻。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权利人只能在婚姻关系建立后的某一时间段内生育子女,并且必须取得人口管理部门颁发的准生证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强调,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公民行使生育权的前提,你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虽然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但鉴于未婚生育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等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