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程序公平还是实质正义
2008-12-29张设华张云霞
中国市场 2008年10期
摘要:《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业界普遍提出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政府采购追求的到底是程序公平呢还是结果正义呢?鱼和熊掌究竟如何取舍,有时往往难以兼顾。本文认为,政府采购其实就是程序公平下实质正义的体现。
关键词:政府采购;程序公平;实质正义
中图分类号: F810.4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政府采购规模迅猛增长。1998年至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68.1%。从1998年的31亿元飙升到2006年的3681.6亿元。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近两年中央部委集中采购规模明显增长,采购金额由2003年的7.1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85.50亿元,较2005年采购总额50.47亿元增长了69.41%。作为政府采购的“根本大法”,它的到来彻底改变了政府采购无法可依的窘境,政府采购的角角落落都洒满了金色的阳光。
然而,《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业界普遍提出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政府采购追求的到底是程序公平呢还是结果正义呢?也就是追求的到底只是一个采购程序还是采购产品的质量?
程序公平和实质正义在法学界早已是司空见惯耳孰能详的词汇,2004年开始笔者有幸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委托,为其进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培训,培训中评审专家提出最多的就是此类的问题。某鱼和熊掌究竟如何取舍,有时往往难以兼顾。请看下述案例:
细节决定成败,四川“农远”项目招标引发众多质疑。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06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对四川省今年的“农远”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有16家企业投标,开标时,公证机构在唱标前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所有投标文件均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但有投标人代表当场对部分投标文件外包装密封袋上的标注提出质疑,经现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核实,确有部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注,TCL、浪潮、海尔等企业因没有在投标文件的封条上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标注开标地址,B标段投标文件被拒绝,成为无效标,不再进入评审程序。10月20日,中标公告公布,长虹、海尔等供应商中标。
结果一出,TCL、海尔、浪潮、方正、宏力尼科等企业立即书面致函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分别书面回复了质疑。它们不满意采购中心的回复,随即向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四川省财政厅进行投诉。四川省财政厅维持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的TCL、浪潮、海尔等企业的B标段投标文件为无效标的决定。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是明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整个《政府采购法》中根本就没有采购质量方面的规定。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看,《政府采购法》其实就是一部体现程序公平的程序法。所以,政府采购又称为“阳光下的采购。”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是以制度上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为特征的。所以法律界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所以无论怎样称都是必定不准的。故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的正义性的丧失。
程序法制是实体法制实现的基本保障。没有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不能自动实现。程序规则可以补充实体规则的不足,还可以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因此它是实体规则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存在着一些实体规则,而没有好的程序规则,从实践角度来看,十有八九是执行不好的。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操作程序公平的“指南针”。九章八十八条的《政府采购法》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四大原则为红线,精短有力地诠释了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为政府采购的监管和操作制定了“游戏规则”和“行动指南”。《政府采购法》设计的游戏规则无不体现了上述的原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废标、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这些原则的体现。《政府采购法》是依法维权体现程序公平的“铮铮盾牌”。采购工作开展之初,供应商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忍气吞声的有,委曲求全的有,《政府采购法》的颁布让这一切划上了“休止符”,周到的《政府采购法》教会了“委屈”的供应商拿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而《政府采购法》却站在背后为它们“撑腰壮胆”。
事实上,政府采购中程序公平和实质正义二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第一,坚持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实质正义。罗尔斯说:“正义即公平”,公平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