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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社会建设中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2008-12-29周宇杰

中国市场 2008年31期

  摘要:平等就业权在整个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目前我国平等就业权的实施并不乐观,就业歧视现象严重。实现公平就业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和谐社会;平等就业权;保护措施
  
  在我国,就业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法律手段把扩大就业、实现公平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促进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一、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内涵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它在整个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其他权利往往都要化为泡影。公民平等就业权在我国法律中均明确的规定。[1]《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围绕着劳动权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七项具体的权利,其中第一项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种排列正说明了就业权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等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综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应包含以下含义:①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当享有劳动权。由于妇女在就业权方面更容易受到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HY5UN0tkCNCGuz9U9Jaoig==动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等。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这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体现。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③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在强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同时,还强调劳动者享有择业的权利。反对任何带有强迫性质的劳动,保证劳动者实现择业的自主权。
  
  二、公民平等就业权实现的障碍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在这种就业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就业歧视问题日益突出、日趋严重。在当今就业市场上,一些歧视性意图十分明显的条款在用人单位的招聘启事上屡见不鲜。在我国,形成就业歧视的原因很多,其中既有历史的影响,也有现实的因素,还有观念上的原因等。现阶段,我国就业歧视主要表现是:一是年龄方面的歧视。如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均对40、50人员做了限制性规定,产生了我国特有的“4050”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劳动力资源供大过于求,因而导致就业结构出现了年轻化的趋势。二是性别的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有的单位明确不要女性,有的单位则虽不明确规定,但在面试录取中却体现了“男士优先”。这一方面与我国封建社会以来的“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落后思想有关,另一方面,女性在身体条件上的差异,尤其是女性结婚后,其怀孕、生育、哺乳,法律均给予了特殊保护,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对男性求职者给予“特别青睐”。三是地域或户籍的歧视性规定。如在一些工作岗位要求中,明确表示要具有“本市户口”。这一方面是根于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另一方面,在不同城市之间对就业的户口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则是基于地方保护,限制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四是工作经验及年限的歧视。如很多单位对应届大学生要求需要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设定了一定的工龄限制。这往往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观念及试图减低人力资源培训成本有一定关系。五是有无疾病的限制。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一般要求应聘者无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六是对特殊身份人员的歧视。如很多单位对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存在种种歧视。这主要是长期以来社会对这类求职者认识上的偏见造成的。
  《就业促进法》未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这无疑对界定就业歧视问题带来相应困难。但根据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对“歧视”的规定,凡是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出身或身份、地域、年龄、身体状况、婚育状况等因素,对劳动者采取的具有取消或者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的,均应属于就业歧视范畴。就业歧视是实现公民公平就业权的障碍,它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还会导致社会成本增加,加重家庭和政府的负担,歧视本身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2]
  
  三、公民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措施
  
  1.大力宣传、倡导就业机会平等、就业待遇平等、就业安全保障平等以及就业服务平等的人权理念。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党派、户籍等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尤其是淡化性别、户籍等因素对就业的影响,突出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和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保护等内容。
  2.政府应该率先垂范,在促进公平就业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各级政府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等方面均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次,各级政府应废除招录公务员中的就业歧视,如果政府在用人时就存在就业歧视,就更没有办法去管别人;政府应该成为反就业歧视、实现就业公正的推动力量,政府用人制度公平应成为社会上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的一个榜样。政府要监督检查其他机构能够遵守法律规定,要有有力措施保证其他单位用人公正。再次,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增加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违法成本。
  3.工会、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充分发挥保护成员利益的作用。上述组织的作用不能够仅仅是体现个案关怀,而应关心组织群体的权益保护,从而改变劳动者单枪匹马挑战用人单位的尴尬境地。因此,工会、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积极参与到就业平等权的立法和执法中去。他们可以根据其权威的调查资料提出积极的立法建议,监督各级机构和各类企业有关就业平等方面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执法机构和部门举报违法事实。
  4.完善惩戒措施。制定具体的包括量化标准在内的可操作性制裁、惩罚条款,对于存在严重就业歧视或者多次就业歧视的单位,可要求其向受歧视者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或惩罚性赔偿金,甚至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5.加强立法进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禁止就业歧视的统一性法律——《反就业歧视法》。 法律是消除歧视、促进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重要手段。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精神,参照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保护法律之经验,以我国《宪法》为根本,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相协调,拓宽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之适用范围,凡是我国公民的合法劳动就业行为,均应受到《反就业歧视法》的保护。
  作者单位:廊坊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
  
  参考文献:
   [1]龚向和.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人权与发展[J].法学杂志.2008,(2):33-35.
  [2]蔡定剑.我们为什么要反就业歧视[N].法制日报.2007-0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