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官员的处分
2008-12-02王琛
今日文摘 2008年3期
一是罚俸,也就是扣工资,有罚一月、两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两年之分,这是比较轻的处罚。二是降级。降级又分为留任和调用两种。留任的人仍可以保留现任职位,但俸禄要降一级、两级或三级;而调用的人则要离开原岗位,有降一级、两级、三级、四级、五级之别,这一种处罚虽比第一种严厉,但好歹还能继续做官。三是革职。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若是被革职的官员还犯有贪污等罪,则“永不叙用”,这辈子与仕途绝缘。革职官员有其他罪行的,交由刑部处理,还要追究形式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