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夫人的理财结局
2008-11-19孙欣
孙 欣
3名贪官夫人,打理丈夫赃款手法相似,结果却不同。有学者认为,司法,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帮丈夫打理钱财,本来是贤妻标准之一。可是如果打理的是不义之财,结果就完全不同了。这个道理,从大大小小的贪官夫人们身上得到验证。
异地理财
付尚芳,原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的妻子,犯洗钱罪,判刑3年,缓刑5年。
“她是一个朴实、贤惠的妻子。”付尚芳的辩护律师这样评价她。
付尚芳是原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的妻子,独自带女儿在重庆求学。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为了孩子放弃自己事业和生活的好母亲,是一个解除丈夫后顾之忧支持丈夫工作的好妻子。在后来的庭审中,她也据此替自己开脱,丈夫在巫山工作,她在重庆带小孩。两人长期没在一起生活,基本上没有交流:“我很后悔没有早点晓得他做的这些事,没有及时阻止他的行为,不然他也不可能走到今天这一步。”
然而,司法机关却查明,付尚芳的背井离乡,是替丈夫理财的故意之举。巫山是个小地方,如何才能让丈夫拿回家的钱神不知鬼不觉呢,付尚芳想到了转移战场。
晏大彬交代,自己手头只留了十多万元,其他钱全部交给妻子打理。自从把钱交给妻子后,他便不再过问钱的去处。案发时,晏大彬对付尚芳如何处置赃款的情形几乎一无所知,甚至不清楚自己在重庆有几处房产。
肩负“重任”的付尚芳在白天孩子去上学后,就到处寻找理财之道。法庭审理查明,付尚芳在重庆购置了多套房产,再用她本人、亲友的名字在银行开设账户,存入部分现金;有的钱则用于购买一些保险及理财产品;到后面,赃款源源不断地送来,她便干脆直接将晏大彬打包装箱的现金放置在重庆购买的房产中,直到这些钱被进入屋内的保安发现并报警。
2008年8月1日,因受贿2226万元,晏大彬被重庆市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付尚芳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从而成为因亲属贪污受贿被控“洗钱罪”的全国第一人。
比起付尚芳的理财之道,黄亦辉的妻子钟桂英的行为更确切的说法是“藏财”。
藏钱之道
钟桂英,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的妻子,被开除公职。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从1987年起,开始收受贿赂,而且胆子特别大。
据其妻钟桂英供述,1987年秋的一天晚上,黄亦辉带回家一个装柚子的蛇皮袋,她打开一看,发现里面全是钱!一查,整整30万元。钟桂英明知这些钱来路不正,心里却“很高兴”,赶紧收藏起来。第二年春天,黄亦辉又一股脑扛回家80万元。1991年8月,他则一下子用山竹筐带回家整整120万元人民币。
到了1997年,钱像小山一样塞满了家中的柜子、皮箱,钟桂英突然间觉得钱放在家里相当不安全,一是怕小偷,二是一旦案发,有关部门肯定会搜家,到那时,放在家里的钱就是活生生的“犯罪铁证”。于是,钟桂英把所有的钱打包,放在她的办公室保险柜里。
“办公室来的人多,万一被人看出疑点怎么办?再者,如果被清洁工看到给偷走,麻烦就大了。”正是出于这种心态,钟桂英最终决定把放在办公室的那些钱转移到包工头林某的办公楼。林某从黄亦辉手里接了很多工程,不仅对黄亦辉忠心耿耿,而且他的办公室有专人看管,比较安全。钟桂英办公地点离林某的办公楼较近,于是,她以中午没有休息室为由,向林提出借用一间房。林某满口答应。钟桂英便趁中午人少,将巨款转移进去。从1987年黄亦辉收到第一笔巨款开始,钟桂英竟然很少动用那成堆成堆的钱款,只是一门心思考虑着如何更安全地保管。
2004年6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亦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亦辉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717738.27元,港币17442211.46元、美元228861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没收黄亦辉的其他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2005年末,钟桂英因为帮助黄亦辉转移、藏匿非法收入,被开除公职。
比起付尚芳、钟桂英,博士研究生出身的罗静虹的理财手段更高明,因此也得到更严重的“报应”。
博士的理财经
罗静虹,重庆市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的妻子,犯受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刑3年。
罗静虹的丈夫王政曾先后任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局长、渝中区副区长。
据法院判决书载,2001年至2007年间,王政在担任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局长和渝中区副区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累计966万余元。在这些巨款中,由罗静虹经手打理的就多达180多万元。她将这些不义之财打理得井井有条,用于投资理财、炒股和其他日常开支。另外,王政还收受他人送的两间商铺,价值223.5696万元,罗静虹明知该商铺系王政受贿犯罪所得,仍积极帮助完善商铺的接收手续,并将商铺出租,收取租赁收益。
2007年8月,当在黔江出差的罗静虹得知丈夫王政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消息时,她想的不是如何帮助丈夫配合调查,坦白交代,而是想着如何替王政开脱和不把自己牵连进去。
想到家里还藏有钱,她马上给司机打电话,让司机到她家里仔细查看一下,把找到的钱拿走。罗静虹的司机总共转移走了折合人民币差不多40万元。
在随后的两天里,罗静虹先后找人帮忙将家里的烟、酒、服装、家电等值钱东西,还有票据、房产证(包括文中所说的两间商铺)等凭证都转移了。
据法院查明,罗静虹掩饰、隐瞒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总计价值人民币403.5万余元、美元3.8万余元、欧元1.561万元、港币7070元。
2007年12月29日,王政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罗静虹自己也因犯受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不同时间命运不同
3名在丈夫眼里都应该是贤妻的女人,因为帮助丈夫处理不法收入,得到了相应的处罚。
3人中最引起轰动的应该是付尚芳,不是她的贤惠,而是对她处罚的罪名引起公众、学者和相关人士的注意。
据说,庭审当天,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被安排前往旁听案件审理,能容纳400余人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这其中,包括从北京专程赶来旁听此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反洗钱处的官员。他们都表示,以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被指控的洗钱罪此前还没有听说过,付尚芳洗钱案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出现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正因如此,法学家屈学武教授在对媒体介绍情况时,直言“付尚芳一案是难得的典型”:“夫妻双方一个在巫山,一个在重庆,不住在一起。丈夫晏大彬又明确地表示将钱交给妻子付尚芳保管并处理,而不是二人共同保管、处理受贿所得财产。这样的案例比较典型。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付尚芳提起诉讼没有问题。”
但是,几乎是同样的行为,2007年案发的罗静虹却被认定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以部分网友对付尚芳没有以同样罪名被诉提出了疑问。
对此,有法学界人士解释:“洗钱是一种特殊的转移、窝藏赃款的行为方式。按照《刑法》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适用洗钱罪所判的刑罚也要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检察机关选择洗钱罪提起诉讼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做法。”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却认为,单从目前媒体的报道看,他不认为付尚芳犯了洗钱罪,应该也同罗静虹一样仅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他甚至还认为,单纯享受犯罪成果,其实不构成犯罪。单从媒体对这些案件的报道看,他认为付尚芳、罗静虹的行为构不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必须有掩盖真相、不让别人发现的行为,对此的认定非常困难,目前,他没有看到司法机关提供这方面的有效证据。
4年前,钟桂英因为帮助黄亦辉转移、藏匿非法收入,只是被开除公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而之后的2007年罗静虹和现在的付尚芳,却因此而获罪,刑罚上付尚芳明显重于罗静虹,司法明显有严厉的趋势。曲教授认为,不是法律严厉了,而是司法者严厉了,司法者掌握的定罪标准更低了。
他说,无论是对罗静虹们在有无罪的认定上,还是在刑罚更严厉上,都表明司法走在了立法的前面,实践走得太远了。
但是,他又说,尽管不符合法律,但“问题不大”,因为这体现了立法者的意思。
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法的更加严厉有助于打击贪污腐败。比如,付尚芳洗钱罪名的认定就“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将大大有利于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追回外逃贪官携带出境的资产并将其引渡回国受审”。
(摘自《法律与生活》2008年9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