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以何取胜
2008-09-20徐中孟雷艳坤
徐中孟 雷艳坤
私募基金,非一个舶来词,只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创造出来一个词,它最显著的特点就体现在它的名字中:“私”,私下,而非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招徕投资、只针对特定对象进行募集。这也是中国目前大众所普遍使用的“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契约式、合伙式和公司制。目前采用较多的是有限合伙制,这种人合性的组织机构具有更多的“人”的灵动性,且美国等国家的操作也已经有惯例可循。而公司式是一种发展方式,也为很多大的投资银行所采用、甚至将公司或基金予以上市,二者各有利弊,目前还很难分辨孰优孰劣。
相比公募的优势明显
投资途径广泛,不仅可以投资股票、基金等,还可以投资于期权、期货,甚至是未上市的股权、产业项目等。当然,由于基金管理人投资理念的不同,可能使得每支私募基金的特点更明晰,以“精准”取胜、以“特色”取胜,而非以“多”取胜。投资限制少,管理人更灵活。管理人不必遵循比例限制,持有期限的限制,投资组合的限制,也无需进行详细的公众披露。管理人可以更自由的作出投资决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融资对象的情况随机应变,获得高回报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另一方面,“小圈子”的募集对象不仅使投资者会挑选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管理人也在挑选投资者。只有那些投资理念相同、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投资者才能加入私募的行列。因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公募相比普遍要高,也给管理人更大的发挥空间,高风险也往往提高了其带来高收益的机会。
总体资金量通常相对较小,“船小好掉头”,且不易引起市场关注。
有限合伙制的方式更容易激励管理人,尤其是管理人以一定资金入伙时,往往此部分资金会成为亏损首当其冲的部分,从而更容易形成管理人与投资者“共荣共损”的利益共同体,有效地形成了对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私募”的优越性
有鉴于上述“私募”的优越性,具有足够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如果想加入私募,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投资理念的配合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投资理念,参与私募更应当选择与自己投资理念匹配的基金。投资理念反映在实务中主要应关注:投资途径、投资种类、投资目的等。当然,也包括管理人本人的个人偏好。投资理念是一个虚的概念,投资者应通过与管理人的沟通体会双方的理念是否相同或匹配。当然,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也是重要的一环。
对管理人的了解和信任
对于私募基金来讲,管理人是一只基金的核心,是决定该基金成败的关键,而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实际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投资者加入一支私募基金,必须关注管理人的能力、水平、职业道德等因素,只有在对管理人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参与,才能保证双方理念的符合、基金的稳定,从而使投资目的更好的得到实现。
知情权的行使
虽然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责任,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但投资者依然可以依据约定行使知情权,对投资情况予以了解,通过退出机制等途径有效地掌控自己的财产。
目前,国内确实没有以“私募”命名的法律法规,但实际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经规定:“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因此,即便是商业银行也有权开展综合理财计划,并没有排斥将“特定目标客户群”作为特定募集对象。因此,目前对“私募”最大的法律空白非该业务能否开展,而是在于以何种方式开展、投资途径能否实现多样化、能否实现私募灵活性的特点,以及国内是否具备足够能力、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管理人(投资经理),能否真正发挥私募的优势、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产品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徐中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
著有《大陆合同法规》等书
雷艳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