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公积金使用误区
2008-07-02殷丽娟
殷丽娟
翟晓燕大学毕业后被分到一家国企上班,一晃五年时间过去了。现在工作稳定、感情稳定的她打算和男朋友买房结婚,但是首付的钱却还不够。转念一想,翟小燕单位为她上缴了住房公积金,而自己住房公积金里的钱再加上他们俩手上攒的积蓄也差不多可以付首付了。
于是,就在她们看好了房子,拿着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卡和身份证去交首付时,却被告知不能使用公积金。这该如何是好?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
就翟小姐这个案例而言,她对住房公积金的支付与提取理解存有偏差,错误的认为只要是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就可以用这个“卡”里边的钱直接支付贷款购房的首付款。
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够直接用作购房首付款。如果翟小姐想要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也就是先“自掏腰包”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经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换句话说,如果翟小姐所要贷款购买的这套房屋总价为50万,而她公积金存储余额有60万,那么她也只能提取50万的公积金,剩余10万元是不能提取的。
夫妻双方已结清公积金贷款仍可再次使用。
另外,根据公积金管理处规定,不论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系统上有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是不能够再使用公积金贷款第二套房的。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那么在政策上是允许夫妻双方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且仍可视为首次住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未婚男女共同买房需注意财产纠纷。
就翟小姐这一案例而言,结婚前买房的青年男女们,未婚男女共同买房一旦因感情不合分手,很容易因财产问题纠缠不清。比如,在感情甜蜜时的房产证署名问题、分手中的还贷问题、房产分割问题等等。
在买房时如果男女双方各掏一半,那么在分手中的财产分配问题上,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所以专家建议,未婚男女在买房同居阶段,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能够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在买房的时也应同时签署两个人的姓名,或者通过公证等法律途径来避免日后的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