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要勇于面对“敏感问题”
2008-06-26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年,并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是,按照民主、法治、市场等改革的既定目标来衡量,改革进程依然没有完成,仍有很多重要领域需要进行改革。推进这些改革,需要正确地处理所谓的“敏感问题”。每一次在制定某些方面改革方案的时候,总会有些人士会以涉及“敏感问题”而形成阻力。中共中央党校李英田先生近日发表文章提出一个命题:敢不敢触及“敏感问题”检验思想解放的真假。
确实,回顾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就可以发现,每一场有助于建立市场制度、推动社会向民主、法治方向演进的改革,最初都曾被列为“敏感问题”,而成为改革的禁区,甚至成为理论界和公众公开讨论的禁区。
这种情形与中国改革的环境有关。所谓“敏感问题”,通常是指某一问题在政治上、尤其是意识形态上比较敏感。在中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则、制度,通常都具有意识形态上的依据。因而,随便一项具体改革措施,都会与意识形态产生直接间接的关系。比如,是否允许城市个体工商户存在,涉及经济的公有还是私有问题;是否允许农民土地承包,涉及农村集体经营制度的存废问题。
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中国,大规模的改革通常以思想解放为先导,至少同时伴随着思想解放。所谓思想解放,就是对固有的意识形态进行修正,容纳那些即将的改革措施所隐含的价值。通过这一程序,敏感问题会被“脱敏”,变得不那么敏感,人们于是可以在这一领域进行改革。
应当说,过去三十年来发生的多轮思想解放及相应的改革,已经使大量“敏感问题”脱敏:首先,私人生活领域的众多问题,基本上不再作为敏感问题进入政府视野了。至于公共问题,到80年代中后期,私人企业就不再是敏感问题了;经过邓小平的南巡,市场经济不再是敏感问题了;经过2004年修宪,私人财产权不再是敏感问题了;同时,执政党确认了建立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目标,这两者也不再是敏感问题了;据此,扩大公民的自由权利、其中包括参政议政的权利,就不再是敏感问题了。当然,村民自治制度、与社区业主自治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此一范围自治不再是敏感问题了。
不过,在所有这些公共领域的问题,最多只是抽象地不敏感了,它们作为目标已经不敏感了;但是,涉及到具体的制度的改革与行政过程,在一些部门那里,仍然有一定的敏感性。
今天,有些人之所以仍然热衷于把有些问题列为“敏感问题”,拒绝向民众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推进相关改革,当然仍有意识形态的因素。从这个角度看,深化改革确实需要进行新一轮思想解放,完整地确立市场、民主、法治、民生等价值的政治与观念地位,进一步在意识形态上为人们为解决现实问题所进行的创新脱敏,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改革开辟更大空间。应当说,当下进行思想解放,具有前所未有的优势,因为,市场已经基本上成为现实,民主、法治的理念已经成为常识,也不会有多少人质疑民生政策的必要性。
不过,今天之所以仍有若干“敏感问题”,主要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而人为划定。将其划为敏感问题,就可以维持对自己有利的现状,躲避民众的监督,甚至可以扩张自己的权力与寻租空间。因此,深化改革,光靠解放思想是不够的,还需要打破已经形成的某些特殊利益格局,使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无法挟持公共利益。
中国改革的过程就是缩小“敏感问题”范围的过程。改革的目标之一,则是要把“敏感问题”这个词从公共领域中清除出去。面对公共利益、公众利益,没有什么东西是“敏感”的。因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公众利益,本来就是制订各项法律、政策、制度的唯一目的。即便是有些所谓“机密”,公众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息公开。只要是公共问题,就是公众、媒体可以公开讨论的问题。依照公众的意见,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定程序,任何具体的规则、制度也都可以成为变革的对象。
可见,在公共领域中缩小乃至清除“敏感问题”的前提是,切实地确保权力的公共性。即,从法律上、从理念上,执政党、立法机构、行政部门等等掌握权力的机构都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当作最高的、最敏感的目标对待。由此,法律、政策就可以根据“以人为本”的理念调整,而不会以敏感为借口成为特权的堡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