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首次公示 腐败能否有效遏止
2008-06-26韩永
韩 永
下一步要做的是,如何通过配套制度的完善,让这些官员的财产无所遁形
近些年备受关注的中国官员财产公示,近日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高调推进。
这个至今尚未撤地设市的新疆北部地区,在今年5月份出台了一个规定——《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与职权相关的财产,并将其公布在当地廉政网和主流媒体上。
引人瞩目的突破主要在于:申报的内容从“收入”扩大到“财产”——在现代汉语词典上,对前者的解释为“收上来的钱”,中国官员收入申报的范围更是长时间将其限制在“工资”或者“银行存款”上;现代汉语词典对“财产”的解释为“拥有的财富”,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物资、房屋、土地等实物形态。
《规定》将应予申报的财产细分为11项,几乎囊括了与职务行为有关的所有事项。突破还在于:这些申报内容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而不是像以前一样“仅供内部存档”。
在阿勒泰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冯瑞忠看来,《规定》的出台,只是近两年该地区纪检部门注重制度创新的例行动作。公示的意义,在于将可能的腐败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使腐败者心慌、欲腐败者胆怯。
冯瑞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规定》的灵感一方面来源于吴伟平——这个“能把会计学原理翻得很烂”的纪委书记,之前是新疆自治区纪检委四室主任,同时又是自治区委党校的客座教授。为制定《规定》,他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包括美国的‘阳光法案”。
灵感的另一个来源是“两会”上代表的提案。近些年,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反腐的形势却未见好转,很多人将视线转向在国外适用效果颇佳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近些年的“两会”上屡屡提及。
今年,北大教授龚献田携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联合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得到了包括原化学工业部部长秦仲达在内的50位退休官员、学者以及其他行业人士的支持。
但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很多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执行效果心存担忧。
“官员可能不会像我们希望的那样去主动申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不主动申报被查出的概率非常低。”
在是否主动申报的问题上,腐败官员可能会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主动申报与不主动申报,哪一个风险更低?
主动申报的风险在于证据被掌握,要被治罪,但可以争取宽大处理,甚至如《规定》所说“免于处分”;不主动申报的风险在于证据一旦被发现,不仅失去了宽大处理的机会,可能还要面临重罚,《规定》上的描述为:“将给予从重或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按最高刑罚量刑。”
非法财产被发现的几率由此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如果纪检机关能够很轻易地查到非法财产,则不主动申报的成本就会很高。“但不幸的是,在中国,这个几率很低。”王锡锌说。
几率很低的原因在于,与财产流动相关的登记制度和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大量的财产因而经常处于不受监控的状态。“比如在中国大量存在的现金流动,这种既游离于电子设备监控又缺乏人工监督的交易行为,除非当事人告密,否则查起来难度非常大。”而在国外,基于绝大多数的合法交易都可以通过刷卡来完成的现实,大量现金的流动通常被严格监控。
纽约州长的嫖妓丑闻之所以被发现,起因就在于他从卡里提取了大笔现金。而所谓的大笔,其实不过几千美元,在美国已属罕见。
类似的配套缺失还包括银行之间不联网、存款实名制很容易规避以及购房、购车时登记的疏漏,每一种机制的缺失都会导致对官员财产监督效率的降低。而监督效率每降低一个点,腐败官员的侥幸心理就会增加几分,“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假设:为什么我会这么倒霉呢”。
即使“倒了霉”财产被发现,由于监控链条的缺失,纪检部门也不能轻易查明这些财产的来源与性质,在腐败官员不主动坦白的情况下,最终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了事,而这一罪名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但如果选择坦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最高刑罚都是死刑。坦白与否,却是生与死的考验。
“在保障机制不能同步跟进的情况下,将官员财产公示的要求写入文件或法律,不能叫制度的改进,只能叫制度文本的改进。”王锡锌说。
但王锡锌不主张因此陷入“到底是应该先有支持性的制度还是应该先有文本”的循环论证中。在他看来,先有了文本,就有了更多的理由来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并由此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