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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是如何签订的?

2008-06-02

党政干部参考 2008年5期
关键词:中央人民政府达赖喇嘛西藏

57年前,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这个协议,作为中央政府解决西藏问题的法律文件,永远载入了史册。

但是,逃亡国外、寄人篱下几十年的达赖集团不顾事实,编造谎言,歪曲历史,不时地质疑“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甚至想从根本上否定“十七条协议”,以为他们“西藏独立”的梦想找到一点依据。

回顾“十七条协议”签订的过程,可用铁的事实证明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达赖集团出尔反尔,妄图分裂祖国的图谋是不会得逞的。

“十七条协议”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与中央政府代表共同协商签订的

1951年4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噶厦)代表团成员先后来到北京,参加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4月28日,周恩来总理等中央领导会见了参加谈判的代表,并宣布了双方全权代表名单: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指派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并以李维汉为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方面指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

达赖集团在境外经常歪曲“十七条协议”签订的经过。“西藏流亡政府”2001年5月22日发表声明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西藏历史的一大悲剧”,“是非法的、无效的”。还说:“中国代表自始至终对西藏代表以歧视、欺凌和强制威胁等方式施加压力,将他们的意志强加给西藏人。”“西藏代表完全失去自由,是被迫签字。”

说这些话的人都没有参加过签订“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如今唯一健在的阿沛·阿旺晋美在回忆当年谈判的过程时说:“我们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认真、亲切地谈判。”“经过反复磋商,根据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贯方针和西藏的特殊情况,正确地解决了各项复杂的问题。”

时任僧官代表的土丹旦达在1982年《西藏文史资料选辑》上也撰文回忆道:“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出了九条建议,中央也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

在谈判之前,周恩来要求中央政府的代表要尊重西藏地方代表,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李维汉还就谈判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征询了阿沛·阿旺晋美的意见。4月29日开始的第一次谈判,没有涉及实质性问题,仅是就谈判的程序、步骤进行协商。

除了大量的会下协商沟通外,双方举行了6次正式会谈。谈判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第一个问题,西藏地方代表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不同意解放军进藏。中央代表认为解放军理应驻守国防,驻军不要西藏地方供给,不会增加西藏负担。经过三次谈判和多次会下协商,西藏地方代表接受了“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的条款。

第二个问题,西藏地方代表担心对西藏原有的制度进行改革。中央政府代表仔细阐述了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释说不改变西藏原有的制度,即使要变,也得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决定。

第三个问题,当中央政府的代表提出将班禅的地位、职权等问题写入协议时,西藏地方代表认为无权处理此事,表示难以接受,这是在整个谈判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对此,阿沛·阿旺晋美2001年5月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献纪录片《西藏五十年》中回忆说:“过了几天,孙志远来找我,他说,我们应该恢复谈判。我们建议这样提,维持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彼此友好相处时的地位和职权。这样行吗?我说,这样的提法我们可以接受。”

经过25天艰苦细致的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在北京勤政殿伟大祖国的国旗和国徽下,庄严地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十七条协议”的法律地位不容否定

无论哪条协议的签订,都要经过协商、谈判、签字、决定、批准、公布的过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十七条协议”经历了上述所有的过程,其严肃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1951年8月17日,达赖回到拉萨后,亲自听取了阿沛·阿旺晋美的汇报。这段时间,西藏地方僧俗官员不时就协议展开讨论,爱国的支持,亲帝国主义的反对,两种意见都很激烈。而中央代表张经武,则积极做上层人士工作,逐一拜访四品以上官员,赠送协议的藏文文本,耐心讲解协议内容。

10月20日,噶厦在布达拉宫召开了300多人参加的西藏僧俗官员大会,参加和谈的代表们在会上详细介绍了每个条款从协商到签字的整个经过。

了解了协议签订的经过以后,噶厦决定接受“十七条协议”,并由达赖批准了噶厦和三大寺代表签字并盖有四个大印的这个决定。10月24日,达赖喇嘛向毛主席发出拥护“十七条协议”的电报:“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

毛主席复电达赖喇嘛:“你于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来电,已经收到了。我感谢你对实行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的努力,并致衷心的祝贺。”

西藏和平解放以后至达赖集团叛逃境外之前,“十七条协议”一直是西藏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履行的法律性文件。

针对达赖集团对“十七条协议”合法性的指责,加拿大学者谭·戈伦夫在《现代西藏的诞生》一书中说:“如果这些指责是真的,为什么达赖喇嘛在给北京的信中没有提出来呢?再者,如果这个协议是强加人身上的,为什么达赖喇嘛和几乎所有贵族都回到拉萨并和中国人在一起共事?”

他评介道:“达赖喇嘛争辩说,五十年代没有提出这些不满是因为当时西藏人和中国人关系较好,因此‘没有必要公开这些事情。达赖喇嘛这些说法是难以令人置信的。无论怎么说,事实是达赖喇嘛和他的官员们都回到了拉萨,并同汉人们一起合作了,这本身就证明了‘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

回首过去,当年正是在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签订了“十七条协议”。也正是这个和平协议,使西藏全境获得和平解放,并得到西藏僧俗民众真心实意的拥戴和欢迎。

(摘自4月21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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