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谁负
2008-05-14刘萍
故事林 2008年4期
刘 萍
1、去年春节期间,伍泉家附近一家商场开展全场“买一百送六十”大优惠活动,活动时间只限三天。
2、伍泉的爱人为了买下早已看中的一件羽绒服,也加入了抢购的人群中。
3、因购物的人太多,商场一开门大家都往里挤,蜂拥的人群将伍泉的爱人挤倒、踏伤,他们为此而花去医疗费三千多元。
4、事后伍泉与店家交涉,要求店家承担一部分费用,但店家说与他们无关,拒绝了伍泉。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店家在开展大范围的优惠活动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人员秩序混乱、拥挤,造成你爱人人身受到损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如其拒不承担,伍泉爱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