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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08-04-29

农家参谋 2008年1期
关键词:服装厂医疗费树林

婚姻危机当妥处暴力伤妻被判刑

被告人刘树林在其婚姻出现危机之时,不能冷静地处理问题,而是冲动地用匕首将妻子和岳母刺成重伤,结果,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10月22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树林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两位受害人损失共计19697.41元。

被告人刘树林与邢艳玲以夫妻名义生活了十余年,且生一子已12岁。双方因婚姻矛盾,邢艳玲已起诉刘树林,想与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住在其娘家袁桂莲处。被告人刘树林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多次到袁桂莲家中找邢艳玲,且对邢艳玲、袁桂莲的言行不满。2006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刘树林到安阳市文峰区泡沫厂门口找邢艳玲让其回家,与邢艳玲及同在现场的袁桂莲发生争吵,后刘树林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将邢艳玲及其母亲袁桂莲捅伤。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均构成重伤。2006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树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树林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伤害他人,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持刀致两人重伤,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因家庭矛盾,又有自首的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张建成)

为抢生意起纠纷造成伤害须赔偿

10月18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靳飞赔偿原告权普医疗费等共计1667元。

8月13日晚11时左右,原告喝了一瓶啤酒后开车载人,行驶中,出租车公司总台报称协和医院门前有人乘车,原告开车前往协和医院。快到协和医院时,原告看到被告开车把客人接走,生气之下便开车追被告的车,快到新移动公司大楼时,原告追上被告,被告将车停下下车,双方发生争执。在厮打中,原告倒在地上。被告靳飞把原告权普送到西峡县人民医院治疗。第二天,原告住院,至8月22日原告出院,共支出医疗费999.6元。后经鉴定结论为:原告脑损伤属轻微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一级,头皮挫裂伤属轻微伤二级。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人身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争出租车载客业务而发生纠纷。该纠纷本应协商解决,但双方却采取吵骂进而厮打的方式,结果被告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以4:6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容费1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袁青)

未给农民工办医保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医疗费

2005年10月,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农民王某被福州一服装厂招聘为工人,从事车工有偿劳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3月10日,王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脑血肿、脑疝,住院治疗花费4.2万元。同年4月10日,王某病愈出院。其间,服装厂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

2006年7月,永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参照福州市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服装厂应向王某核报医疗费1.6万元,向王某支付3个月医疗期病假工资840元。裁决作出后,服装厂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资840元,但未核报1.6万元医疗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被服装厂招聘为企业职工,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职工工龄属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情形,依法享有3个月医疗期及该医疗期限内的医疗待遇。

法院指出,本案中王某患病住院是在3个月医疗期内发生,服装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王某办理医疗保险,王某可以参照《福州市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服装厂核报医疗费用。

法院最后判决:服装厂向王某支付医疗费1.6万元。(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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