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2008-03-24
新华月报·下 2008年3期
新华社北京2007年10月29日讯,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18日签署第50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本刊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