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病,天不能病
2008-03-15何三畏
何三畏
“姐姐含泪捂死患病妹妹”案,近日在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犯故意杀人罪的姐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在这一悲剧事件中,杀人的姐姐、她们的父母、邻居、司法、媒体等所有方面所表现的对生命的态度,令人费解。
这是一对19岁的孪生姐妹。妹妹于12岁时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发病时精神失去控制,砸东西,打人,清醒时则为此感到痛悔。妹妹的病给亲人带来痛苦,也成为家庭的经济负担。妹妹被家人用铁链拴过,在被杀死以前,家人确认妹妹没有治愈的希望,将其送到精神病院住院。在精神病院呆了很短时间,医院打电话叫家人去,病人的状况再次刺激了家人。姐姐要求晚上留下来“陪妹妹”,父母回家了。
此前没有人注意到姐姐的博客日记,早就流露了要“帮妹妹,也帮家庭解脱”的可怕念头。晚上,姐姐帮妹妹洗了澡。姐姐后来对媒体说,妹妹在这个过程中显得“很温柔”,但姐姐已经“不敢看她”。在妹妹被捂死以前,她们的父母接到姐姐的电话,汇报了洗澡的情况,说妹妹“好可怜”。此后,姐姐用两个枕头压在熟睡的妹妹头上,口念“对不起,对不起”的“咒语”,一直把妹妹捂到不再挣扎。然后,她打了电话报警,坐在床边等待警察到来。
父母因为“不能同时失去两个女儿”,找邻居签名“帮助”。据报道,被患者打闹骚扰过的邻居们果然有两百以上踊跃签名,他们证明姐姐是一个乖孩子,要求轻判姐姐。父母又要求给姐姐做了精神鉴定。结论是,姐姐有“轻度抑郁症”。至此,“姐姐捂杀患病妹妹案”在媒体上几乎成了一个“道德案”,姐姐转换为“道德模范”,关注焦点转向姐姐所受的伤害:她在高三时放弃高考,回家陪护妹妹,陪出了抑郁症。
媒体使用的语言轻佻得吓人,其中有《含泪捂死妹妹,200居民为姐姐求情》的报道,另一个报道的标题是《姐姐捂死妹妹,真不应该》。
当媒体判定“含泪捂杀妹妹”是“不应该”的事情的时候,姐姐站在了法庭上,她已经被关押半年了,但这个眉清目秀的19岁的姐姐表示,她“不后悔”,法庭则念其“自首”情节,且“当时患有抑郁症”,作出“判三缓五”的判决。她们的父母,此前曾向法院表示对凶手——自己的女儿“放弃刑事追究”,面对这样的“轻判”,简直不敢相信是真的,一家人“喜极而泣”(媒体语言),且向法官叩头“感谢”。
姐姐是否有轻度抑郁症,杀妹时是否正在患病,除了相信有关鉴定,人们无话可说。但是,姐姐的种种言行——“要帮妹妹和家庭解脱痛苦”,杀死妹妹过程中的冷静和始终“不后悔”,则表明她一直受清醒的意志控制。杀妹计划势必经过长期的心理挣扎,这到底是反人性的还是“太人性”了?这个问题是如此难以回答吗?
患者家庭长年生活艰辛,社会对患病女孩权益保障缺失,父母亲事后的“认可”,姐姐“杀死妹妹的理由”似乎很充分,可是,仍然让人无法想象的是,对于一个在同一瞬间孕育在同一个子宫里的生命,一个在12岁患病以前完全正常后来也仅仅是间歇性精神病的生命,在被一个受过中学教育的姐姐杀死半年后,为什么就没有一些悲悯复活呢?为什么姐姐杀死妹妹的理由是如此受体谅呢?
人人生而平等,在这里,当事人父母,还有媒体、司法和公众的反应出现了一个巨大的道德和价值的倒退——精神病人的生命价值低于正常人的生命价值,这样的判决作出后,难以设想,是否会强化这种早已被文明社会摒弃的价值观,更难设想,是否会助长中国对精神病人的生活权益甚至生命权的漠视,要知道,中国在这一块本来就落后于先进国家。
在这里谈生命的价值是多么奢侈的事情。法院作出这个判决,不是一般的慎重。上级法院的一位法官,亦曾打电话给审理此案的法院,“建议…‘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社会效果不能不考虑”。成都的一些专家学者,在媒体上表示支持判决。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一位副所长说:将妹妹捂死,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她的行为也可以理解,是一种无奈之举”。而网络调查则表明,百分之七十的网友“支持判决”、“理解姐姐”。
以法律“优惠”这个家庭的不幸,终于成为司法实体、知识界和草根民众的主流声音(不过,另据报道,当地检察院认为判决过轻,正在考虑是否抗诉)。这才是“姐姐含泪捂死妹妹”的“案发现场”。在这样的语境下,什么悲剧不可能发生呢。多数人“能理解”姐姐捂死睡梦中挣扎的妹妹,则被捂死的岂止是一个可怜的女孩,人性和良知是否同样受到了窒息?人性的黑洞多么令人惊悚,但都能找到根植于现实的呼应。
精神病人,是我们人类的同胞,也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可能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是我们的父母子女,这是家庭的不幸,也是社会的不幸,但,正是是否具备对这种不幸的承担和对弱势群体的悲悯,才彰显出人之不同于普通动物,才刻画出文明社会和落后社会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