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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在制度建设中走向成熟

2007-12-29

中国报道 2007年1期

  编者按:至2006年底,《政府采购法》已正式实施4周年,本刊特约请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里几位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就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所走过的历程、面临的难题及未来的发展等诸多问题进行了笔谈。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4年来,全国政府采购部门在这个政府采购行为范本的指导下,走过了遵循、探索、总结和提问的历程,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在规范的过程中进一步扩大,管理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走向成熟。
  
  从节省取向到政策取向,对政府采购功能的认识日趋完整
  
  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需要借助各种政策工具,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市场和企业的必要介入和管理等等。其中,政府采购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初期,不少人把政府采购制度当作省钱的工具,把政府采购的运作目标定在所谓“节资率”上,因而一度出现了只要花钱少,就是好的采购效果的说法。
  随着人们对政府采购认识的加深,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逐渐显现出来,开始重视对国货、中小企业产品、环保产品、西部地区企业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以及相关服务等的倾斜政策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相信不久之后,我国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有关优惠和保护制度措施将相继出台,政府采购制度将更加完善。
  通过法律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成长壮大,准备开放
  我国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时承诺:“中国有意成为《政府采购协议》的参加方”,作为守信用的国家,我国将于2007年底以前正式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经过4年的执法、用法实践,我国各地各级部门政府采购程序从未像今天这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关管理者和操作者都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了一些适用的措施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公开、透明机制也已经融化在执法者的血液中。
  经验的积累无论是对人还是对机构都是十分重要的。我们今天对市场开放的心理承受能力远比4年前要大得多:政府在采购执法中认识、指导市场、规范市场,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认识自己、锻炼自己。保护大墙拆除之日,也将是中国政府采购走向成熟之时。
  
  以更加理性的态度认识有关政府采购的纠纷和案件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政府货物采购合同、工程采购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
  从经济行为角度看,政府采购与一般采购一样,是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因此,它首先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性质。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是必然的。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双方在争议不下时诉诸法律更是必然的。这也是当前有关政府采购合同争议纠纷不断曝光的原因之一。然而,在立法之前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人们不大接受政府被起诉,特别是不能接受政府因为经济问题被起诉的现实。
  另外,政府采购合同也有它特殊的一面:采购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财政支出,采购目标是公共利益,政府采购要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合同,一是表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相应的特殊法律救济手段上;二是体现在政府的行政干预权和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上。例如,政府采购的双方当事人都要接受政府对合同履行的行政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还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今天就可以用一颗平常心看待无数关于政府采购黑幕揭露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