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实与理想
2007-12-29
中国报道 2007年10期
我们坚信,中国的法治事业是一个伟大的事业,必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程中大放异彩。
北京大学党委党务副书记、著名法学专家吴志攀教授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样评价:“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实现法治,就是进行一场关乎国计民生和政治架构的重大的根本性的制度建设,我们必须谨守马克思主义的教导,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实践中获得认识,最终用这种认识来指导法治实践。法治理想是可以期待的,也是值得期待的,但一定要摒除浪漫主义的遐想,一定要经过漫长、细致、艰辛的努力。我们坚信,中国的法治事业是一个伟大的事业,必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程中大放异彩。”
依法治国,深入人心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还提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年是2007年,刚好是“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0周年。在过去10年中,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各级政府的工作中,充分体现出来。这里吴教授为向我们举了两个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例子来进一步说明。
一是,城市房屋拆迁居民的补偿。在过去10年中,我国的城市建设与发展比较迅速,涉及到旧房改造和新房建设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城市居民懂得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简单地强行拆房,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当“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实到这一具体工作时,陆续出台了公平补偿与合理补偿,以及特别困难情况特殊处理等政策,发展商也注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拆房行为,地方政府为此还制定了若干行政规章,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并为涉及到的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和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基础上的,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所拥有的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二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普及,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在我国历史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政府官员拥有不同程度的法外“特权”。在今天依法治国方针下,各级政府做守法表率,执法模范。为了提高政府的守法和执法效果,在政府的行政规则中建立了回避制度、访谈制度、测评制度、投诉制度、公示制度、举报制度、信访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合法,公开透明。许多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行政部门,还设立了开放式的服务大厅或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形成了政府官员的“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行政权力观,同时也建立了行政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人民群众对个别政府部门或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满意的话,可以依照《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其提起诉讼。总之,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政府依法行政、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依法监督的良好局面。
在党的领导下 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民主宪政的体制与西方不同,我国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的。这三者的有机统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之一。吴志攀教授坚定地说,“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国各族人民的解放,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证明,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发展中国。”
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征程中,要借鉴全世界人类历史各种政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和经验教训,同时还要坚持走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中国式的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历史性选择。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切实改善党的领导,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
人民当家作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实行的手段,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法制的新进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取得的重大成就有许多,最突出的成就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全国人民充分认识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并且通过具体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人民服务成为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内涵。
第二,国人充分认识到: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们还认识到: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民主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也受到同样的重视,在处理国际经济关系和外交关系方面,也越来越有法律指引。在WTO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在处理国际贸易关系、人民币汇率与国际主要货币的汇率关系,国际反倾销和国际反洗钱,以及国际环境保护等方面多边和双边问题时,我国政府已经具有相当成熟的法律思想和方法,并培养出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才。
未来五年的立法展望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按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划分,目前和未来立法的重点,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在颁布物权法后,还要制定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商事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企业破产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国有资产法、外汇法(修订)、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反洗钱法、税收基本法、企业所得税法(修订)、期货交易法等;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建筑法等。
第二,根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和东中西部协调发展的需要,制定和修改财政转移支付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第三,根据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制、规范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就业促进法等。已公布《劳动合同法》,今年“十一”开始实施。
第四,根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公务员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五,根据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制定和修改军事法院组织法、军事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第六,根据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制定和修改监督法、农民权益保护法、禁毒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此外,紧急状态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重要立法建议,被郑重吸纳进5年立法规划。
吴教授最后总结道:“我国目前已制定了40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使其更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