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事前合同审核,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007-12-29沈中友
中国市场 2007年35期
摘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的问题及后果,介绍了合同签订前审核的具体内容,提出了采取合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方法。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审核
一、建设施工合同出现的问题及后果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存在合同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条款的严肃性,合同签订前缺少严格的合同审核程序,缺乏对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的慎重考虑,草率签订合同;或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签订手续,回避工商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或是虽经备案、签证,又在背后签订“黑白合同”,导致合同流于形式,产生经济纠纷。
合同条款不完整,不严密、存在错误或疏漏。合同条款是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及其复杂又细致的技术经济工作。然而在实际合同的签订中,合同价款不完整、不严密,甚至错误或疏漏,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操作性,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合同履约率极低,乃至合同纠纷。
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合同管理体制不健全。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既懂合同又懂技术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不熟悉法律知识和合同条件,导致合同签订质量不高。建设各方在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不健全。合同签订、审核、授权、公证、履行缺乏监督管理。
补充协议多,造成造价失真。施工过程中,甲已双方违背主合同,不停追加补充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包定的内容,把标外配套工程纳入主合同。造成投资失控,造价失真。
二、抓好源头,仔细审核施工合同
1. 审核合同生效的条件
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段,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合同审查的首要项目。
审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承揽工程、不得挂靠和非法转包。如果是委托代理,是否取得单位的合法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核,所以我们对资质证书有效期是否过期、年检是否合格、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等项目进行重点审核。
审核合同意思真实性。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对合同真正的意思的表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产生歧义。因此,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因为信息的传递发生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所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审核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建设程序。“黑白合同”充诉市场,审核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审核是否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如果项目要按法定进行招标,审核是否按法定程序招投标。
2、审核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否真实、完备、具体、明确
我们在合同审核中,就要更加详细地对合同的条款、详细推敲、认真约定、逐一审核,需要具体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完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一大条款中,应重点审核以下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应重点审核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和适用的标准及规范。适用的标准及规范首先审核是否写明具体的标准、规范名称和编号。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应重点审核工程师的职权和各方工作是否按通用条款执行。在职权方面,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发生交叉。业主是否授予监理工程师有经济签证权限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应重点审核关于工期的约定。如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审核是否与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相符。还应审核竣工日期是否明确界定,应在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较多,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都应明确。如果存在中间交工的工程,同理审核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完工时间。
质量与检验。应重点审核工程试车的组织者和费用的承担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约定在哪个阶段的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哪个阶段的试车费用应由发包人另外承担,在合同中是否明确。
合同价款与支付。应重点审核所采用合同价款的方式是否明确。对于固定总价或单价合同,审核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是否约定清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约定清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竣工验收与结算。应重点审核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竣工结算要求。审核竣工验收的条件是否确定清楚,如竣工图的份数等信息是否详细要求,以避免业主拖期验收而又不对承包商给予补偿的事件发生。审核约定竣工结算的时间、竣工结算程序、竣工结算资料的详细要求、双方拖期结算的解决方式,从而避免因业主故意拖期结算而使承包商的财务费用及其他成本增加的事情发生。
3、审核材料、设备的供应和价格
合同中有发包人供应材料(简称甲供材)和承包人供应材料两种方式。审核甲供材是否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一致。与对于招标工程,审核人员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审核招标文件的规定材料是否以材料清单作为合同附件,材料清单里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等级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审核材料使用前必须经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监理人员验收合格,才能用于本工程;审核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未经发包人同意,品牌和品质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4、审核违约责任的约定
违约责任的如何约定,直接反映出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反映了该合同可以顺利进行的可能性。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越简单,越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合同法》第七章对合同违约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时,对某一项违约事件,除要求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具体约定出现这一违约事件,违约方要支付明确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果没有具体约定,一旦出现违约的事件,就会对违约方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而产生纠纷。如对工期延误的约定,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延误每天,应该支付给对方多少违约金或者每日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一旦发生这种工期延误,就可能造成双方在支付违约金上产生纠纷。
5、审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果合同发生争议,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只有采取仲裁或诉讼。由于我国当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因此,仲裁或诉讼的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应尽可能选择企业本地仲裁或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一旦双方争议无法协商一致,企业就应尽快先向有利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有利自己的法院管辖权。
三、完善施工合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增强法律意识,树立合同观念,健全法律制度。合同双方必须加强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管理,要从思想上真正意思到合同的重要性,强调按合同施工。同时,国家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价款的鉴定、合同的纠纷、虚假合同签证的处罚要明确执法主体,完善立法。这不失为解决合同高估冒算、遏制腐败的滋生、防止国有资金流失的好对策。
把牢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关节,完善合同条款。建设合同双方都应仔细审核合同,通过合同审核这一事前的直接控制手段。特别是在“三边”(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工程,对合同结算条款应尽量完善,如果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才发现合同条款或协议、签证价款与事实不符,存在与实际较大差距的高估冒算,其审计结论容易导致合同价V83Ak3Y5bPT8i0g5HQsdRfu8hHYg0I2CWjsXbUkSgMw=款纠纷。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体制。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继续教育,推行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对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加强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使合同管理组织专业化。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体制,对于经常性的一些合同程序,应规范化,建立和健全合同交底、责任分解、工程款支付审查等制度,使大家工作有章可询,保障合同实施。
研究和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国际广泛采用的是FIDIC合同条款,FIDIC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值得借鉴和研究,完善我国的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各有其特征,合同涉及的内容和条款也不尽相同,仅靠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不能满足需要,借助现代化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掌握合同的草拟、审核、签订、履约等情况,真正实行动态管理,掌握工程造价控制。
作者单位:重庆文理学院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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