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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提名权变异

2007-12-29陆彩鸣

人民论坛 2007年5期

  干部提名是一个关键而敏感的环节,必须警惕提名权的变异和提名权背后的钱权交易。规范干部初始提名推荐环节,关键在于扩大干部提名环节的民主,对干部提名权进行有效的分解和制衡
  
  去年,辽宁省先后查处两起市委领导腐败案:2006年4月,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受贿120多万元,终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11月,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因单独或伙同妻子受贿120多万元,终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这两起腐败案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充分运用市委领导在干部任免上的提名权,通过一系列“包装”以及所谓的组织程序,帮人升官,为己敛财。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流程,任命一个干部一般要经过如下几个程序:当某个位置出现空缺后,由相关方面提名,然后进行组织考察。人选经考察后,分别报分管的副部长、组织部长和主管干部的副书记,再报市委书记。通过后,上报书记办公会,最后由常委会表决通过,然后公示。公示后,只要没有发现足以影响使用的问题,便予以任用。因此,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流程中,“提名推荐”是第一环节。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将直接影响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来看,一个干部只要被提名进入考察环节,90%以上都能顺利通过之后的一系列程序而得到任用。这就犹如进入发射程序的火箭,被点火后一般都能顺利升空。如果没有提名进入考察环节,几乎没有被任用的可能。一些担负着领导职务的腐败分子,正是利用自己的提名权,向组织部门推荐向自己行贿买官的人,使行贿者如愿以偿。这是卖官者的“临门一脚”。这一事实表明:干部提名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谁提名”的问题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要害问题;“提名谁”的问题成为干部选拔任用最敏感的问题;“怎样提名”则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事实上,在不少地方,干部提名的主体不够明确,提名的方式不够规范,提名的责任不够明晰,干部的提名权往往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个人手中。由于干部提名权是非显性的、不确定的,导致这个关键性的权力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使少数人在行使提名权时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这就使提名环节成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风源”,成为滋生吏治腐败的“温床”。从这个角度说,干部提名问题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个待解的“结”。
  干部提名是一个关键而敏感的环节,必须警惕提名权的变异和提名权背后的钱权交易。因此,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抓住干部初始提名这个关键环节,探索规范干部初始提名推荐的办法,规范县市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权。
  规范干部初始提名推荐环节,关键在于扩大干部提名环节的民主,对干部提名权进行有效的分解和制衡。近年来,一些地方采用两次推荐、公开推荐的方法产生考察人选,就是改革干部提名行为,扩大提名环节民主的有益探索。实行两次推荐、公开推荐,既在对干部知情的范围内充分征集了民意、发扬了民主,又充分体现了党委的用人决策权;既防止了单纯“群众提名”、“以票取人”的简单民主倾向,又避免了传统意义上由少数人或个人以组织名义提名可能带来的弊端,从而提高了干部提名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这一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原则的统一。实践证明,实行两次推荐、公开推荐,是防止提名权变异和提名权背后的腐败的有效之举。由此可见,只有真正扩大干部提名环节的民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提名权变异和提名权背后的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