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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同经济、社会权利一样重要

2007-12-29李军鹏

人民论坛 2007年15期

  
  文化权利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成员是否能公平享有文化权利、是否能公平占有并享用文化资源、是否享有充足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毋庸置疑,公共文化服务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个别领导干部的心目中,还没有把公共文化服务摆到应有的战略位置,这就难免出现“说起公共文化服务重要,干起来就忘掉”的情况;还有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认为人的经济权利重要,社会权利也重要,谈起文化权利就觉得没有经济与社会权利重要,有意无意忽略文化权利的重要性,等等。凡此种种,都是没有正确认识公共文化服务战略地位的表现。
  文化权利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成员是否能公平享有文化权利、是否能公平占有并享用文化资源、是否享有充足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推进文化公平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我国文化公平有了一定进展,如广播人口覆盖率从1989年的73%上升到2005年的94.5%,电视人口覆盖率从1989年的77.9%提高到2005年的95.8%。但是,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依然不足,依然存在许多文化不和谐的现象,需要我们认真解决。
  
  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实现度较低
  
  主要体现在休闲与文化支出占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的构成偏低,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用于娱乐文化用品与娱乐文化服务的支出占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仅为6.62%;而1991—2002年,在韩国、日本、加拿大、美国、荷兰、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居民最终消费支出构成中,休闲与文化支出的比重分别为7.68%、9.65%、10.87%、9.62%、11.04%、12.70%和12.26%。我国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较为缺乏,无法保证公民平等、便捷地享有文化资源,如纽约有图书馆204座、博物馆150座;东京有图书馆194座、博物馆160座;而北京2005年仅有公共图书馆25座,博物馆34座;上海仅有公共图书馆28座,博物馆25座。
  文化发展出现了地区间的“鸿沟”、城乡“二元结构”与阶层间的“差序结构”
  如中西部文化发展明显滞后于东部地区,农村文化发展滞后于城市,贫困阶层的文化边缘化等等。从地区文化差异的角度来看,我国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存在较大的文化差异。如2005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为1438.92元,而西部地区仅为960.92元,仅为东部地区的2/3左右。又如,200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文化娱乐服务支出为584.43元,而新疆为102.33元,仅为北京的17.51%左右。从阶层文化差异的角度来看,我国存在着不同阶层文化享受的明显差异,贫富阶层之间的文化不公平程度较高。如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中最低收入户用于文娱用品的支出仅为43.28元,而最高收入户为874.88元,最高收入户为最低收入户的20倍。从城乡文化差别的角度来看,我国地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文化资源总量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仍很突出,为农村服务的文化机构运转存在较大困难,公共文化机构运转乏力。
  
  公民参与文化生活的缺位与不均衡并存
  
  公民文化参与存在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地域等差别,弱势群体如贫困户、农民工的文化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生活依然单调乏味,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很少参加文化活动,农民工文化权利的实现度较低;政府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十分薄弱,一些地方将农民工排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外,形成了针对农民工的事实上的文化障碍与文化排斥,积累了许多文化资本的欠账。
  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建设和谐文化。我国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文化公平,确保文化服务供给面向全体公众,确保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参与文化活动与从事文化创造的机会。要将促进文化公平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要确定公民的最低文化指标,确定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实行这一标准的条件;要消除文化贫困,减少文化不公平,使全体公民在利用文化空间、文化设施、文化工程等方面具有相同的参与度。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关键在于政府行为到位
  
  公共文化服务的目标就是实现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群众的文化公共需要构成政CIeumUU8YoVtc5h9szlU8Q==府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与内容。这就要求政府研究群众文化生活的结构、指标、传播方式和内容,以及群众文化的发展趋势,为老百姓提供多层次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实现雅文化与俗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相互平衡。因而,要以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指标来衡量政府文化工作的绩效,如某地区文化工作总量、人均占有文化设施的面积、人均参与文化活动的次数等等。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妨碍了我国精神资本与文化资本的积累。如1990年,我国共有公共图书馆2527个,2006年共有2778个,17年间仅增加了251个;1990年我国共有文化馆2955个,2006年,减少到2834个,不仅没有增长,17年间还减少了121个。而且,公民参与文化活动与文化创造比例较低,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滞后。1978年我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3150个,1990年减少到2805个,2006年共有2866个,从1990年到2006年17年间仅增加了61个。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措施,要加大政府财政向公共文化领域的投入力度,要逐步将公共文化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提高到3%—5%的水平;要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六级(国家、省、市、县、乡镇、农村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体系、文化保障体系以及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网络体系;要积极发展文艺类社会团体,积极发展文化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鼓励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文化生活,自办文艺表演团体等等。总之,要通过这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文化事业的大发展,以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战略地位相适应。(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编后语
  长期以来,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没有对公共文化服务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在一些领导干部心目中,也没有把公共文化服务摆到应有的战略位置。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公平和文化权利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正如为实现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一样,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构成了政府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少。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问题,并指出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文化权利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关键在政府行为的到位和责任的落实。